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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案作出二审裁定。被告人王某某因隐匿财产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组织他人偷越国境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拖欠船员工资150万,还以隐匿财产的行为拒不支付,这样的行为不仅“黑心肠”还非常可笑。不仅如此,利益熏心的王某某还组织船员偷越国境进行捕捞作业。法网恢恢无处逃,好好的船长放着不做,非要到牢房里待几年!小编也在此提醒有“歪心思”的人,无论做什么事都要遵守法律,并且要对得起自己的良心。
案情简介
老话说,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王某某做的便是这“吃水”的营生,凭着手下的两条渔船,每年也有不菲的收入。但是令人没想到的是,2017年3月至2018年1月期间,王某某共计拖欠毕某某、王某本等38名为其捕捞作业的船员工资共计人民币1 509 796元。2018年2月14日,荣成市某街道办事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向王某某下达了责令改正指令书,责令王某某于2018年2月17日17时前支付拖欠的船员工资。
王某某此时动了歪心思,把自己的财产藏起来是不是就可以不用支付拖欠工资了?于是王某某试图以隐匿财产的方式拒不支付拖欠工资。
利益熏心的王某某不仅拖欠船员工资,2017年4月30日,他明知其所有的两条渔船不具备远洋作业资格,仍组织两条渔船上的30左右名船员逃避边检部门检查,乘船从荣成市某码头出发偷越国境到朝鲜海域捕捞作业。
法院判决
荣成市人民法院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隐匿财产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组织他人偷越国境,人数众多,其行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其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鉴于青岛海事法院已将王某某所有的渔船拍卖,拍卖价款足以支付其拖欠的船员工资,且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宣判后,王某某提出上诉。
威海中院二审认为,荣成市某街道办事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公告、责令改正指令书、送达照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在案证据,能够证实王某某以涂抹船号,拒不交代渔船下落的方式,故意隐匿财产,以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未转移财产、没有逃避支付劳动报酬,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王某某违反国境管理秩序,明知涉案渔船不具备远洋作业资格仍组织他人逃避检查偷越国境,其行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其“组织渔船越境捕渔的行为不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量刑时已经充分考虑了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表现等具体情况,所处刑罚在法定幅度之内且与王某某的罪行相适,并无不当,其所提“原判量刑过重”的意见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威海法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杨智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