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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投资合伙,应签订书面协议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0月11日讯 俩人合伙投资工程,两年未得分红后,一人退伙并将投资款作为借款转借给对方,对方也出具了欠条。但没过多久,债务人因病死亡,他的生前债务是否就此人死账消,还是可以获得其他方式的清偿?这笔欠款还能要回来吗?近日,平潭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林凤梅(化名)是平潭某镇寺庙里的管事,自称会占卜算命,帮人祈吉驱凶。2005年12月,陈友茂(化名)经人介绍,到寺庙找林凤梅,“咨询”投资山东某工程事宜。林凤梅为陈友茂解签算卦后告诉陈友茂,其正中财运之年、宜投资,并且,如果陈友茂能让自己入股,她会为其祈吉驱凶,赚取更多利润。对林凤梅的话,陈友茂深信不疑,遂决定投资山东某工程,并让林凤梅投资入股20万元。

本以为投资会一帆风顺,财源滚滚,但历经2年多,因投资失利,陈友茂一直未给予林凤梅分红。林凤梅眼见分红无望便要求退股,双方为此多次争执,还闹到了派出所。后经协商,陈友茂向林凤梅出具了一张20万元的借条,约定按月利率1.5%计息。借条出具后,林凤梅多次向陈友茂催讨,但均讨要无果。

屋漏偏逢连阴雨,2008年7月,钱还没讨回来的林凤梅,又意外得知了陈友茂癌症晚期的消息。这下,林凤梅更是坐不住,拿着借条去了陈友茂家中,要求陈有茂的妻儿在借条上签字,但遭到拒绝。同年12月,陈友茂病逝。林凤梅将陈友茂之妻吴莲英(化名)及其子女陈大勇(化名)、陈静媛(化名)告到法院,要求其共同偿还债务20万元及相应利息。

诉讼中,吴莲英到庭表示,自己与陈友茂已于2003年离婚,双方已非夫妻关系,林凤梅起诉她并要求其还款,毫无依据。陈大勇、陈静媛则表示,案涉款项并非借款而是投资款,投资已经亏损,自己无需偿还,且父亲陈友茂生前留下大额债务,无财产可供继承,俩人放弃继承父亲名下的一切财产。

林凤梅则认为,吴莲英长期与陈友茂共同生活,并育有子女,即使之前领过离婚证,但双方共同生活,存在事实婚姻,怎么可能不是夫妻关系?并且,林凤梅还主张,陈友茂生前有大量存款及别墅一套,其子女表示放弃继承财产,那么,就用这些财产来抵债。争执一时陷入僵局。

法官审理:

“父债子还”的前提是子女继承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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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林凤梅申请,法院向当地相关部门调查,陈友茂名下并无相关房产或土地登记信息;且陈友茂与吴莲英确实已于2003年离婚。那么,这笔钱是投资款还是借款?陈友茂的妻儿有义务偿还该笔款项吗?

经办法官认为,林凤梅与陈友茂本是投资合伙关系,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将投资关系转为借贷关系,是双方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未存在重大误解和胁迫情形,亦未侵害他人利益,故本案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那么,陈友茂的前妻是否要为其还债?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就是夫妻吗?经办法官表示,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才按事实婚姻处理;之后的,不能以事实婚姻论处。陈友茂与吴莲英已于2003年登记离婚,上述债务并非发生于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林凤梅以夫妻共同债务起诉,缺乏事实依据。

那这笔借款是否要由陈友茂的儿女共同偿还?父债子偿有法律依据吗?经办法官说,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为此,父债子偿是有一定的法律基础,但是建立在“父”死,“子”继承了遗产的情形下。若“子”未继承财产,则无需承担“父”债的还款责任。本案中,陈友茂的子女表示放弃继承财产,林凤梅亦无证据证明陈友茂的子女有继承财产,故陈友茂的子女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法律课堂:

白纸黑字防纠纷 共债共签保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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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病故,“妻”儿又无需还款,林凤莲的20万元打了水漂。法官提醒广大群众,投资合伙,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书中应对投资合伙项目、投资比例占股、结算等进行明确约定,防止事后纠纷;双方的款项来往,通过银行转账为宜,做到有迹可循;出具“收条”,最好要备注好出资人、收款人、投资项目等,且由出资人、收款人共同签字确认,双方各持一份。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在夫妻双方否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债权人需尽到的举证责任在于债权人提供的证据要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在实践中,债权人要尽到举证责任,具有一定的难度,所以为防患于未然,建议出借借款时,由借债的夫妻共同出具借条为佳。

(本报记者 陈菁 通讯员 林霞 林晓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