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时,小夫妻们大多会许下愿得一人心,白首不相离一类美好誓言。婚后刚开始,绝大部分也都是美满幸福的,然而现实也是残酷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夫妻双方纷纷暴露自己的坏习惯,又因为柴米油盐等琐事发生争吵。到了最后,相看两生厌,然后就分居各自生活。
许多人遇上分居,都会陷入一个对法律的误解,那便是“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就自动离婚”。事实上在我国,自2003年8月8日民政部的《婚姻登记条例》颁布以后,男女解除婚姻关系的合法途径有三条。

一种是非常态的,即婚姻一方当事人死亡或是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则与其婚姻关系自然终止。除此之外只有两条,一种是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也就是官方所说的“协议离婚”。第二种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这种往往是夫妻双方就离婚一事尚有些问题没能达成协议,也就是官方所说的“诉讼离婚”。
而关于诉讼离婚,《婚姻法》第32条有规定: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这便是所谓“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就自动离婚”的出处,其实这是人们对法律的误解,无论是哪一种都必须要经过法院的认定以及判决才算正式离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只是确定夫妻感情已破裂必备要件,且所认为的分居也没那么简单.

分居要具备感情不和、分开居住、不履行夫妻间义务三个条件。因为工作地点或其他客观原因,夫妻分居两座城市的,因有工作地点等因素。法院很难认定构成因感情不和分居,同住一套房不在一张床睡,同样难以认定分床事实或没有夫妻生活事实。这两种都不算在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之列,那么离婚时,究竟要如何才能证明夫妻分居的事实呢?

时间计算
一般来说分居两年的计算方式,是从提出离婚的夫妻共同认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算起,到提出离婚诉讼当天止。如果这中途又有同居情况,那就要从同居后又分居的第二天重新计算,前面的分居时间废止。也就是说,分居的时间应当连续计算,不应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计计算。
证明证据
夫妻分居事实的证明,最好是有以下几样证据,第一样即分居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水电费缴纳单。第二样为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录音等等,能够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简单来说就是双方吵架的证明。第三样为人证或证言,双方的亲朋好友都可以出具证言来做证,这条只能辅佐以其他的证据。

第四样为夫妻分居的书面协议,如果是口头协议,还得取得对方的承认。口头协议的话,同样不能只是言语证明,需有实际证据。第五样为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备注栏里要写明“分居协议”。保留好邮寄凭证,无法证明夫妻最后一次同居时间时,可用邮寄之日起到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案例:2002年,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1984年经人介绍恋爱,1986年1月结婚。婚后育有一个女儿,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常因脾气不和等原因争吵。从1997年开始分居,随后李某提交了结婚证、分居后所在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证明以及陈述。虽然张某以女儿即将上高中为由不同意离婚,但一审法院认为,两人分居长达五年,感情确已破裂。

原告要求离婚,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且原告要求抚养女儿,女儿也表示愿意跟随母亲生活,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按照子女的实际需要、张某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考虑,张某每月还应给付子女抚养费150元,至女儿独立生活止。
在上述案例中,李某所提交的分居后所在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证明,便是夫妻分居满两年的重要证据。依照上面的时间,法院便可认定两人确实分居满两年,感情确已破裂。由此李某提出离婚,哪怕张某不同意,法院也应准予离婚。另注: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