刁爱青的八字解析的简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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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0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南大碎尸案家属刁爱华处获悉,3月29日,她到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就当年妹妹刁爱青遇害一事起诉南京大学。刁爱华说,家属的诉求是要求学校承担侵权责任和安全保障责任,并要求学校承担162万元赔偿。

周兆成律师也向红星新闻记者证实,他于2020年2月27日接受被害人刁爱青父母委托,成为该案代理律师,目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相关材料,正在等待正式立案。

南大碎尸案家属起诉学校索赔162万 死者姐姐:希望在父母有生之年能给个说法

刁爱华介绍,25年前,妹妹在南京大学就读期间遇害,她们家属多次去南京大学讨要说法,但是,南京大学以案件尚未侦破,让她们回家等消息。此后,她们一等就是25年,截至起诉前,南京大学还是没有任何消息。

“考虑到父母已经年迈,希望在他们有生之年南京大学可以给一个说法。”刁爱华说。

周兆成称,刁爱青父母认为女儿性格内向、老实、乖巧,人际关系简单,但是由于南京大学在校园管理存在重大过错,导致年仅19岁的女儿在校期间被残忍杀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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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爱青1996年1月10日夜不归宿,作为管理方南京大学理应及时发现并告知家长,但却怠于行使管理职责,直到10日后,1月19日,警方发现刁爱青尸体后,南大才通知刁爱青父母。”周兆成说,正是由于南京大学没有履行宿舍管理职责,延误时间,客观上导致该案错过了最佳的侦破时机。

此外,周兆成介绍,目前的证据显示刁爱青被杀害碎尸后,凶手抛尸地点均在南京大学校园附近,无法排除刁爱青是否在南京大学校园内遇害,所以刁爱青父母认为南京大学在校园管理上存在安全隐患,并在学生管理上存在过错。

对于很多人质疑该案本身已经过了追诉期。周兆成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虽然本案案发至今已经25年的时间,但是公安机关从案发之始至今一直没有停止对该案的侦查,刁爱青家属也多次找南京大学相关负责人沟通协商,以上情形均构成对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所以该案仍处于诉讼时效期间。”周兆成说。

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合伙人邓学平律师认为,“南大碎尸案”因为警方早已经立案,只是没有侦破,因此即便真凶逃到天涯海角,一旦落网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不存在过了追诉时效的问题,但是民事赔偿责任就不同了,它是有时效的。

邓学平说,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除此之外,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以往这个二十年被认为是绝对除斥期间。不论你何时知道权利受损,过了二十年法院就不保护。”邓学平说,幸运的是现在《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有三大弹性条款。

一是,规定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时效。这意味着如果家属申请延长,那么案件的时效问题有可能就不是问题;二是,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规定,这意味着,法院应当立案并对这个案件进行审理;三是,规定义务人主动赔偿的,法院不得阻止。

“这意味着,如果南京大学认为自己存在过错,愿意主动赔偿的,法院可以予以确认。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民法典》关于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更为周全、更为合理,有利于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邓学平说。

3月30日上午,红星新闻多次致电南京大学,但是截至发稿,未收到回复。

红星新闻记者 潘俊文

编辑 郭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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