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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宋朝亲属相隐制度
至于史前的亲如兄弟相隐制度
唐律中“同居相为隐”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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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相隐”的原则是历史的进步,还是的呢?
如何看待古代的亲亲相为隐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在宋朝怎样适用?
亲亲得相首匿是汉代刑罚适用原则之一,具体指汉代所规定的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应相互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亲属之间容隐的行为,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种亲属之间隐匿不负刑事责任的原则,来源于孔子宣扬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子路》),也是孔子“亲亲相隐,直在其中”的观念在中的直接体现。到汉宣帝时该原则进一步在中细定,但凡遇谋反、谋大逆等直接危害的重大,则引儒学另一观点“大义灭亲”为据,而不再适用“亲亲得相首匿”。
在北宋此原则是道德要求,官府不强制,但当朱熹理学大盛之后,此原则为必须遵守的原则,否则在宗族强盛的古代是混不下去的。
唐律疏议宋朝亲属相隐制度:您一定听说过古代的“亲亲相隐”制度吧
在此,我就说一下自己对目前我国刑事法规对证人作证制度作最粗浅的看法。
“亲亲相隐”顾名思义就是亲属有权利为嫌疑人隐瞒事实而不负责任,也就是说,那是一个权利。
目前,我国并没有认同这一个,是因为任何人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倡导的是大家踊跃行为。
虽然,规定每一个知道事实的人都有义务作证,但因律制度没有一套健全的保护证人的制度,导致大多数的人碍于担忧事后遭到报复都不敢作证人。这样的情况就直接导致了证人制度流于形式,出庭作证更多的是出于道德、正义感,而非义务。
同时,对于明知事实而不出庭作证的,也没有相应的处罚制度,这样更了证人制度难推进。
所以,综合各样的因素,虽然,上并没有“亲亲相隐”制度,但亲属确实隐瞒了事实,亲属拒绝作证证明,也不能对其用之以刑。
唐律疏议宋朝亲属相隐制度:如何看待古代的亲亲相为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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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亲亲相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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