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二婚配偶去世婚前房产份额是多少,大家都知道,有人问二婚双方子女都成家,丈夫去世,婚前房产妻子有多少继承份额,双方的孩子有多少的继承权?另外,还有人想问朋友是二婚,房子是老公的婚前财产,老公去世后她有权居住吗,你知道这是怎么回事?其实再婚丈夫去世后留下房产怎么分,下面就一起来看看二婚双方子女都成家,丈夫去世,婚前房产妻子有多少继承份额,双方的孩子有多少的继承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二婚配偶去世婚前房产份额是多少
1、二婚双方子女都成家,丈夫去世,婚前房产妻子有多少继承份额,双方的孩子有多少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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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朋友是二婚,房子是老公的婚前财产,老公去世后她有权居住吗
当然有权居住了,她老公去世,她和老公的父母,还有老公的儿子都是顺位继承人,平均继承财产。如果老公没有父母了,她就和老公的儿子平均继承财产,每人一半。
3、二婚配偶去世婚前房产份额是多少:再婚丈夫去世后留下房产怎么分
二婚后男方去世,房产归谁?这个问题需要视不同的情形而定。首先我们要明确,这个问题涉及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如果房产是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那么男方死后,该房产不参与分割。如果该房产是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那么该房产进入继承程序,由女方,子女,及男方父母平均分配。如果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女方有一半的房产,剩下的部分再进入继承程序,女方还能再次一部分。依据:《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二婚配偶去世婚前房产份额是多少:再婚夫妻如一方死亡财产怎么分配
再婚夫妻如一方死亡,有遗嘱按遗嘱进行财产分配,没有遗嘱的话,配偶、子女、父母三方中的每个人平均分。(如果没有父母的话),房子是共同财产,一半是女方的,剩下的一半就是女方、女方儿子、男方孩子三人平分。
再婚丈夫去世后留下房产怎么分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他有一套独立住房”可能是他本人婚前财产。轮继承人是他配偶(你母亲)、及他女儿。继承开始后,由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他另外两个兄弟一个姐姐是不能继承的。
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如果男方的父母没有劳动能力及生活收入来源,可以照顾多分点。但是不会多分太多。
如果没有父母的话,房子是共同财产,一半是女方的,剩下的一半就是女方、女方儿子、男方孩子三人平分。
案例分析:
段今年59岁,与万大爷于年再婚,两人婚后没有生育子女。段与万大爷婚后曾共同出资购买了万大爷单位的集资建房一套(建筑面积80.8米),当时登记产权人为万大爷。
段的亲生女高某和万大爷的亲生女万老大、万相继升学、工作、成家并各立门户,家中只剩下段与万大爷一起生活。年11月12日,万大爷突发脑溢血,经抢救死亡。就在万大爷住院期间,其两个女儿上他家拿走了他的存款,并为其操办丧事。
后来,万老大、万又从段处拿走,为其父户口注销,并领取安葬费、抚恤金。1个月后,段打向万老大、万询问此事,没想到却使双方矛盾加深。今年2月7日,段与高某气愤不已,一纸诉状将万老大、万告上。
母女俩认为,抚恤金是给予死者家属或生前被扶养人的精神,请求对被告已领取的抚恤金进行合理分配;原告段与万大爷生前购买的住房,属于老两口的共同财产,也是段的住所,双方的3个子女均已成家并各有住所,请求判令上述住房归段所有。
属于万大爷遗产的部分,段愿意按法定继承份额依照房屋评估价值,对高某、万老大、万给予现金补偿。而被告万老大、万辩称:她们的去世后,在为其后事中,原告段没有出钱出力。
她们同意对领取的抚恤金进行分割。她们没有向段索要住房,也没有骚扰过她,同意她继续居住上述房屋。她们认为,段对该住房委托评估的价值过低,要求保留对该房屋享有的财产份额,暂不作遗产继承,不同意现有的遗产分割。不同意段作经济补偿后住房归其所有。
判决:
在庭审中,原、被告确认万某翠领取其父抚恤金为元。另查明,上述房屋现由原告段居住使用,该房屋经段委托某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评估价为元。
认为:以死者万大爷姓名登记的那套江油某国企集资建房归原告段所有,段向亲生女高某及被告万某翠、万某碧各支付万大爷的遗产分割款元,万某翠向段与高某各支付万大爷的死亡抚恤金元。经过品迭后,段应向万某翠支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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