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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配偶可以提出取消吗
1、离婚配偶可以提出取消吗:如果可以撤消那我下次登记的时候是显示离异还是未婚
婚姻法修改后重婚罪的认定与处罚
我国规定的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婚姻法修改后规定了和可撤销婚姻,这对重婚罪的处理上赋予了新的精神。本文就此进行一些探讨。
一、重婚罪及状态
男女双方结婚后,婚姻关系被合法解除或一方当事人死亡前的期间,是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如在此期间又与他人结婚的,则构成重婚罪。
(一)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是婚姻家庭制度中的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婚姻法同时禁止重婚。根据这一原则,在我国,一个男人只能有一个妻子,一个女人只能有一个丈夫,只能允许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形式。
2客观方面表现为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而重婚”,是指自己已经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是指自己虽然没有有效的婚姻,但明知对方已经结婚而与之结婚的行为。这两种行为,都构成重婚。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有配偶的一方隐瞒事实真相,使无配偶的一方受骗上当而与之结婚的,或者自己虽然没有婚姻关系,但明知他人已经结婚,仍然与他人结婚的,都构成重婚。无配偶的而与他人结婚,对其本人而言虽然是初婚,但是因其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就了一夫一妻制,成为重婚罪之共犯。
(二)重婚行为的类型
由于承认了事实婚姻,同样对事实婚姻中的配偶关系就应当予以保护,如了事实婚姻中的一夫一妻制,也同样构成重婚罪。与婚姻关系相对应,重婚也有两种情形:
1重婚行为构成的重婚罪(简称重婚),即经过婚姻机关登记、领取结婚证的重婚。重婚是以完成结婚登记作为婚姻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双方是否同居,是否进行等都无法改变婚姻关系成立的事实。
2事实重婚行为构成的重婚罪(简称事实重婚),即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群众公认的重婚形式。年12月14日关于同居的重婚案件给四川省的批复中明确指出: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由于重婚对造成的危害较大,影响家庭稳定,导致大量家庭破裂、解体,引发其他刑事案件和案件,而家庭的不幸,又常常会引发青少年走向,因此应当放宽重婚罪的构成条件,加大打击力度,笔者认为除构成重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亦可认定为重婚罪:(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结婚仪式,且实际同居的;(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并共同生活三个月以上的;(3)有配偶的人虽没有与他人结婚仪式,但有较稳定同居关系且生儿育女的;(4)有配偶的人与他人虽未夫妻相称,但有稳定的同居关系,在相对固定的住所且共同生活6个月以上的;(5)周围群众公认是夫妻关系,同居造成合法婚姻相对方等严重后果的。
(三)重婚罪形态之比较
鉴于重婚行为包括重婚与事实重婚两种情形,对重婚的状态也应分别进行考察:
1重婚,即重婚行为须经过婚姻登记。行为人提供虚假的婚姻证明,骗取结婚证,这时的婚姻关系即告成立。重婚行为可能引起不法婚姻关系一直持续,但重婚行为并不以同居的行为或后果作为其成立的要件,同居仅是重婚行为所导致的不法婚姻状态的客观表现形式,重婚登记行为终了就对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构成。因此,重婚为行为犯,行为人骗取婚姻登记、领取结婚即为既遂。但是,由于重婚而导致的婚姻关系呈持续状态,故追诉期仍应从婚姻关系终了之日起计算。
夫妻一方要离婚另一方不同意而且躲起来不见面这…
2事实重婚。事实重婚与重婚的显著区别在于,后者仅以重婚登记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准,前者则是以实施一定的行为作为成立要件。事实重婚的特征合继续犯的构成理论:(1)同居行为具有持续性,只有这种的关系存续一定的期间才能构成重婚罪的条件,而此期间内的同居行为是呈持续实行状态;(2)同居所致的婚姻关系与同居同时存在,且为继续状态,同居不停止,的婚姻关系就始终继续。因此,事实重婚为继续犯,追诉期应当从婚姻关系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关于婚姻及重婚罪的认定
(一)婚姻制度
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要件,不具备结婚条件,不具有效力的婚姻,即男女双方的结合由于不合规定的结婚条件甚至是禁止的,其自始不具备婚姻的效力。的原因,一般与婚姻的形式要件无关,其与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相对应:
1重婚的。重婚的行为导致后序婚姻,个婚姻关系仍继续有效。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即直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这里应当把握:(1)婚前已经患有疾病。如婚后才得的,不属于婚姻;(2)该疾病婚后未治愈。如婚后已经治愈的,也不能宣告婚姻。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4未到法定婚龄的,即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确认婚姻的程序,有二种:(1)行政程序。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婚姻效力持异议的,可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确认婚姻的申请,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查证该婚姻关系确属的,撤销其婚姻关系,并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不服的,可提出行政诉讼。(2)诉讼程序。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婚姻持异议的,可以向提起婚姻的诉讼。一旦受理就应作出该婚姻有无效力的判决。
(二)婚姻中的重婚
婚姻,在被宣告前不仅不应轻易地否定其效力,而且还应当加以必要地限制。婚姻是民事制度,而结婚登记以及发放结婚证是一种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在撤销前具有恒定的效力,不得轻易否定其效力,相反地一个婚姻,在被宣告前还应当受到适度地保护,否则一个人就会同时存在多个婚姻关系,就会造成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的混乱。
1对婚姻宣告前的重婚问题。在宣告前,其婚姻关系受到结婚证效力的约束,如又与他(她)人结婚,就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中的一夫一妻制,构成重婚罪。如果轻易认定一个婚姻关系,势必造成一个人有多个婚姻关系存在,而又不受制裁。
2关于重婚中的婚姻问题。在合法婚姻存续期间,当事人又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结婚登记,形成婚姻规定的婚姻,如一对表兄妹在各自结婚后,又向婚姻登记机关隐瞒血亲关系,骗取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的。虽然后一个属于婚姻,但后一个婚姻行为了一夫一妻制,合重婚罪构成要件构成重婚罪。
(三)对重婚行为的追诉
婚姻在被宣告前,当事人实施的重婚行为可以依据重婚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这就带来一个新的问题,被宣告后再要求追究重婚行为刑事责任时是否具有溯及力?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13条规定,婚姻法所规定的自始,是指或者可撤销婚姻在被宣告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保护。被宣告后的婚姻自始,该当推定婚姻自成就之初就,同时也应当推定该婚姻自成就之初不受行政效力的约束,后一个婚姻“”的仅是一个不受任何保护的婚姻关系,显然失去构成重婚罪的基础,当然也就不构成重婚,如果认定重婚成立,实际上就等同于对一个被已宣告的婚姻关系的认可与赞同。特别地,婚姻法禁止直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再认定后一个婚姻是重婚,就等同于对禁止结婚情形的许可,显然有悖于。
三、关于可撤销婚姻及重婚罪的认定
(一)可撤销婚姻制度
所谓可撤销婚姻,是指婚姻成立时违背婚姻实质要件,经当事人申请,婚姻登记机关或撤销婚姻的制度。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请求撤销该婚姻。
对“胁迫”这定情由的理解:所谓胁迫就是通过恐吓、威胁的手段,给婚姻一方当事人给予精神上的强制,使其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也即婚姻成立时完全违背当事人的意志。例如以伤害当事人及其亲属、揭发当事人的隐私、毁损重大财产,以及限制人身自由等,足以使当事人精神、造成痛苦的行为。胁迫者可能是婚姻的相对方,也可能是父母、亲属等第三者,受胁迫者很可能是女方,也可能是男方。受胁迫的一方可以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但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一年的时间为民事上的除斥期,起始时间律确定的结婚时间,一般为结婚上载明的时间,该时效既不能,也不能中止、中断。撤销权完全由受胁迫者行使,这里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是当事人意思自治,他人不得干预。婚姻也是一种契约,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行为,甚至夹杂着许多感情因素。有些婚姻,开始一方当事人是不自愿的,受到胁迫,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比如生儿育女、生活改善等,双方会产生感情,如果当事人在法定限期不请求撤销,该婚姻关系就得到的认可与保护。当事人在一年内没有提起撤销请求,视为其放弃权利,推定该婚姻合法。有法定情由,当事人按期提出,应当宣告婚姻且为自始,双方当事人自始就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行使婚姻撤销权的是婚姻登记机关或,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请求撤销该婚姻。
(二)存在于可撤销婚姻中的重婚
由于可撤销婚姻的效力存在不确定性,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的后果也不同:
1胁迫者是婚姻相对一方当事人,其在结婚后一年的除斥期又与他人结婚,是否应当追究胁迫者重婚的行为责任?在一年的除斥期内受胁迫人提出撤销之请求前,受胁迫者是否提出撤销该婚姻的请求并不确定,但结婚证的效力是恒定的,胁迫者的配偶关系已经明确,如其又与他人结婚,显然了一夫一妻的制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重婚罪,而受胁迫者所提出的撤销请求,仅仅是对婚姻关系在民事上的解除。至于受胁迫者未提出撤销请求的,更有理由认定胁迫者的行为构成重婚罪。
2受胁迫者也可能构成重婚。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在一年的除斥期内,该受胁迫婚姻的效力还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虽然受胁迫人在一年的除斥期内可以随时行使撤销权,但只要未申请撤销且事实上未宣告撤销,其结婚证的效力就是恒定的。就应当推定该婚姻合法,受胁迫人再与他人结婚,就合重婚罪构成要件,构成重婚罪。但对于受胁迫结婚,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坚决要求离婚,而与他人重婚的,一般不应作为重婚罪论处。
3关于被胁迫重婚问题。如前一个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一方当事人被胁迫与他人重婚的,包括重婚与事实重婚,新的婚姻关系应当撤销。对于胁迫者,因其客观上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主观上有直接故意,不管他是否是重婚的一方当事人,也不管他是否存在婚姻关系,其行为都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重婚罪。而受胁迫者中没有故意的,不构成重婚罪。应当注意,胁迫重婚可能会牵连,如牵连则应按罪定罪处罚。
与婚姻类似,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前,当事人实施的重婚行为可以依据重婚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但在被宣告后,对此前的重婚行为就不再具有溯及力。
四、对的理解与处罚
对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在婚姻法修改时一度曾讨论得非常激烈,成了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是一个新词,“包”在汉语中是一个多义词,而在此处是约定俗成的意思,亦如包车、包场等,是商品化的概念,是一种金钱与美色的交易。“”行为严重了家庭、的稳定,败坏了风气,损害了公德,了计划生育,也造成了许多家庭破裂,有一定的危害性,应当制裁。
包者与她人经过结婚登记,领取结婚的,或以夫妻名义同居,这两种形式都构成重婚。在实践中,“”者很少有去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的,多数并不公开以夫妻名义进行同居生活,有的人对外以秘书、兄妹、保姆等名义相称,甚至在生了几个孩子之后都没有以夫妻名义同居,对不具有重婚罪构成要件的,不能按重婚定罪处罚。对此应当通过非刑罚的手段予以制裁,如民事制裁、行政处罚(包括处罚)。
在实践中,我们应严格按照规定,正确认定重婚,同时我们不应简单地把重婚罪的诉权完全交由被害人掌握。受害人向机关报案,或机关发现有重婚的事实,都应当立案侦查,加大对重婚行为的打击力度,更好地维护好一夫一妻的制度,促进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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