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配偶可以提出取消吗,如果可以撤消那我下次登记的时候是显示离异还是未

频道:八字运势 日期: 浏览:2

提起离婚配偶可以提出取消吗,大家都知道,有人问如果可以撤消那我下次登记的时候是显示离异还是未婚,另外,还有人想问离婚夫妻生活多年,如果一方未到场的情况下了结…,你知道这是怎么回事?其实夫妻一方要离婚另一方不同意而且躲起来不见面这…,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如果可以撤消那我下次登记的时候是显示离异还是未婚,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离婚配偶可以提出取消吗

1、离婚配偶可以提出取消吗:如果可以撤消那我下次登记的时候是显示离异还是未婚

1、离婚配偶可以提出取消吗:如果可以撤消那我下次登记的时候是显示离异还是未婚

婚姻法修改后重婚罪的认定与处罚

我国规定的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婚姻法修改后规定了和可撤销婚姻,这对重婚罪的处理上赋予了新的精神。本文就此进行一些探讨。

一、重婚罪及状态

男女双方结婚后,婚姻关系被合法解除或一方当事人死亡前的期间,是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如在此期间又与他人结婚的,则构成重婚罪。

(一)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是婚姻家庭制度中的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婚姻法同时禁止重婚。根据这一原则,在我国,一个男人只能有一个妻子,一个女人只能有一个丈夫,只能允许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形式。

2客观方面表现为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而重婚”,是指自己已经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是指自己虽然没有有效的婚姻,但明知对方已经结婚而与之结婚的行为。这两种行为,都构成重婚。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有配偶的一方隐瞒事实真相,使无配偶的一方受骗上当而与之结婚的,或者自己虽然没有婚姻关系,但明知他人已经结婚,仍然与他人结婚的,都构成重婚。无配偶的而与他人结婚,对其本人而言虽然是初婚,但是因其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就了一夫一妻制,成为重婚罪之共犯。

(二)重婚行为的类型

由于承认了事实婚姻,同样对事实婚姻中的配偶关系就应当予以保护,如了事实婚姻中的一夫一妻制,也同样构成重婚罪。与婚姻关系相对应,重婚也有两种情形:

1重婚行为构成的重婚罪(简称重婚),即经过婚姻机关登记、领取结婚证的重婚。重婚是以完成结婚登记作为婚姻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双方是否同居,是否进行等都无法改变婚姻关系成立的事实。

2事实重婚行为构成的重婚罪(简称事实重婚),即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群众公认的重婚形式。年12月14日关于同居的重婚案件给四川省的批复中明确指出: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由于重婚对造成的危害较大,影响家庭稳定,导致大量家庭破裂、解体,引发其他刑事案件和案件,而家庭的不幸,又常常会引发青少年走向,因此应当放宽重婚罪的构成条件,加大打击力度,笔者认为除构成重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亦可认定为重婚罪:(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结婚仪式,且实际同居的;(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并共同生活三个月以上的;(3)有配偶的人虽没有与他人结婚仪式,但有较稳定同居关系且生儿育女的;(4)有配偶的人与他人虽未夫妻相称,但有稳定的同居关系,在相对固定的住所且共同生活6个月以上的;(5)周围群众公认是夫妻关系,同居造成合法婚姻相对方等严重后果的。

(三)重婚罪形态之比较

鉴于重婚行为包括重婚与事实重婚两种情形,对重婚的状态也应分别进行考察:

1重婚,即重婚行为须经过婚姻登记。行为人提供虚假的婚姻证明,骗取结婚证,这时的婚姻关系即告成立。重婚行为可能引起不法婚姻关系一直持续,但重婚行为并不以同居的行为或后果作为其成立的要件,同居仅是重婚行为所导致的不法婚姻状态的客观表现形式,重婚登记行为终了就对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构成。因此,重婚为行为犯,行为人骗取婚姻登记、领取结婚即为既遂。但是,由于重婚而导致的婚姻关系呈持续状态,故追诉期仍应从婚姻关系终了之日起计算。

夫妻一方要离婚另一方不同意而且躲起来不见面这…

2事实重婚。事实重婚与重婚的显著区别在于,后者仅以重婚登记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准,前者则是以实施一定的行为作为成立要件。事实重婚的特征合继续犯的构成理论:(1)同居行为具有持续性,只有这种的关系存续一定的期间才能构成重婚罪的条件,而此期间内的同居行为是呈持续实行状态;(2)同居所致的婚姻关系与同居同时存在,且为继续状态,同居不停止,的婚姻关系就始终继续。因此,事实重婚为继续犯,追诉期应当从婚姻关系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关于婚姻及重婚罪的认定

(一)婚姻制度

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要件,不具备结婚条件,不具有效力的婚姻,即男女双方的结合由于不合规定的结婚条件甚至是禁止的,其自始不具备婚姻的效力。的原因,一般与婚姻的形式要件无关,其与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相对应:

1重婚的。重婚的行为导致后序婚姻,个婚姻关系仍继续有效。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即直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这里应当把握:(1)婚前已经患有疾病。如婚后才得的,不属于婚姻;(2)该疾病婚后未治愈。如婚后已经治愈的,也不能宣告婚姻。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4未到法定婚龄的,即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确认婚姻的程序,有二种:(1)行政程序。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婚姻效力持异议的,可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确认婚姻的申请,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查证该婚姻关系确属的,撤销其婚姻关系,并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不服的,可提出行政诉讼。(2)诉讼程序。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婚姻持异议的,可以向提起婚姻的诉讼。一旦受理就应作出该婚姻有无效力的判决。

(二)婚姻中的重婚

婚姻,在被宣告前不仅不应轻易地否定其效力,而且还应当加以必要地限制。婚姻是民事制度,而结婚登记以及发放结婚证是一种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在撤销前具有恒定的效力,不得轻易否定其效力,相反地一个婚姻,在被宣告前还应当受到适度地保护,否则一个人就会同时存在多个婚姻关系,就会造成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的混乱。

1对婚姻宣告前的重婚问题。在宣告前,其婚姻关系受到结婚证效力的约束,如又与他(她)人结婚,就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中的一夫一妻制,构成重婚罪。如果轻易认定一个婚姻关系,势必造成一个人有多个婚姻关系存在,而又不受制裁。

2关于重婚中的婚姻问题。在合法婚姻存续期间,当事人又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结婚登记,形成婚姻规定的婚姻,如一对表兄妹在各自结婚后,又向婚姻登记机关隐瞒血亲关系,骗取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的。虽然后一个属于婚姻,但后一个婚姻行为了一夫一妻制,合重婚罪构成要件构成重婚罪。

(三)对重婚行为的追诉

婚姻在被宣告前,当事人实施的重婚行为可以依据重婚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这就带来一个新的问题,被宣告后再要求追究重婚行为刑事责任时是否具有溯及力?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13条规定,婚姻法所规定的自始,是指或者可撤销婚姻在被宣告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保护。被宣告后的婚姻自始,该当推定婚姻自成就之初就,同时也应当推定该婚姻自成就之初不受行政效力的约束,后一个婚姻“”的仅是一个不受任何保护的婚姻关系,显然失去构成重婚罪的基础,当然也就不构成重婚,如果认定重婚成立,实际上就等同于对一个被已宣告的婚姻关系的认可与赞同。特别地,婚姻法禁止直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再认定后一个婚姻是重婚,就等同于对禁止结婚情形的许可,显然有悖于。

三、关于可撤销婚姻及重婚罪的认定

(一)可撤销婚姻制度

所谓可撤销婚姻,是指婚姻成立时违背婚姻实质要件,经当事人申请,婚姻登记机关或撤销婚姻的制度。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请求撤销该婚姻。

对“胁迫”这定情由的理解:所谓胁迫就是通过恐吓、威胁的手段,给婚姻一方当事人给予精神上的强制,使其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也即婚姻成立时完全违背当事人的意志。例如以伤害当事人及其亲属、揭发当事人的隐私、毁损重大财产,以及限制人身自由等,足以使当事人精神、造成痛苦的行为。胁迫者可能是婚姻的相对方,也可能是父母、亲属等第三者,受胁迫者很可能是女方,也可能是男方。受胁迫的一方可以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但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一年的时间为民事上的除斥期,起始时间律确定的结婚时间,一般为结婚上载明的时间,该时效既不能,也不能中止、中断。撤销权完全由受胁迫者行使,这里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是当事人意思自治,他人不得干预。婚姻也是一种契约,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行为,甚至夹杂着许多感情因素。有些婚姻,开始一方当事人是不自愿的,受到胁迫,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比如生儿育女、生活改善等,双方会产生感情,如果当事人在法定限期不请求撤销,该婚姻关系就得到的认可与保护。当事人在一年内没有提起撤销请求,视为其放弃权利,推定该婚姻合法。有法定情由,当事人按期提出,应当宣告婚姻且为自始,双方当事人自始就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行使婚姻撤销权的是婚姻登记机关或,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请求撤销该婚姻。

(二)存在于可撤销婚姻中的重婚

由于可撤销婚姻的效力存在不确定性,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的后果也不同:

1胁迫者是婚姻相对一方当事人,其在结婚后一年的除斥期又与他人结婚,是否应当追究胁迫者重婚的行为责任?在一年的除斥期内受胁迫人提出撤销之请求前,受胁迫者是否提出撤销该婚姻的请求并不确定,但结婚证的效力是恒定的,胁迫者的配偶关系已经明确,如其又与他人结婚,显然了一夫一妻的制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重婚罪,而受胁迫者所提出的撤销请求,仅仅是对婚姻关系在民事上的解除。至于受胁迫者未提出撤销请求的,更有理由认定胁迫者的行为构成重婚罪。

2受胁迫者也可能构成重婚。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在一年的除斥期内,该受胁迫婚姻的效力还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虽然受胁迫人在一年的除斥期内可以随时行使撤销权,但只要未申请撤销且事实上未宣告撤销,其结婚证的效力就是恒定的。就应当推定该婚姻合法,受胁迫人再与他人结婚,就合重婚罪构成要件,构成重婚罪。但对于受胁迫结婚,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坚决要求离婚,而与他人重婚的,一般不应作为重婚罪论处。

3关于被胁迫重婚问题。如前一个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一方当事人被胁迫与他人重婚的,包括重婚与事实重婚,新的婚姻关系应当撤销。对于胁迫者,因其客观上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主观上有直接故意,不管他是否是重婚的一方当事人,也不管他是否存在婚姻关系,其行为都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重婚罪。而受胁迫者中没有故意的,不构成重婚罪。应当注意,胁迫重婚可能会牵连,如牵连则应按罪定罪处罚。

与婚姻类似,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前,当事人实施的重婚行为可以依据重婚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但在被宣告后,对此前的重婚行为就不再具有溯及力。

四、对的理解与处罚

对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在婚姻法修改时一度曾讨论得非常激烈,成了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是一个新词,“包”在汉语中是一个多义词,而在此处是约定俗成的意思,亦如包车、包场等,是商品化的概念,是一种金钱与美色的交易。“”行为严重了家庭、的稳定,败坏了风气,损害了公德,了计划生育,也造成了许多家庭破裂,有一定的危害性,应当制裁。

包者与她人经过结婚登记,领取结婚的,或以夫妻名义同居,这两种形式都构成重婚。在实践中,“”者很少有去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的,多数并不公开以夫妻名义进行同居生活,有的人对外以秘书、兄妹、保姆等名义相称,甚至在生了几个孩子之后都没有以夫妻名义同居,对不具有重婚罪构成要件的,不能按重婚定罪处罚。对此应当通过非刑罚的手段予以制裁,如民事制裁、行政处罚(包括处罚)。

在实践中,我们应严格按照规定,正确认定重婚,同时我们不应简单地把重婚罪的诉权完全交由被害人掌握。受害人向机关报案,或机关发现有重婚的事实,都应当立案侦查,加大对重婚行为的打击力度,更好地维护好一夫一妻的制度,促进稳定。

以上就是与如果可以撤消那我下次登记的时候是显示离异还是未婚相关内容,是关于如果可以撤消那我下次登记的时候是显示离异还是未婚的分享。看完离婚配偶可以提出取消吗后,希望这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