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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再次离婚房产怎么处理
关于二婚再离婚,房产分割问题
1、二婚再次离婚房产怎么处理:再婚夫妻离婚房产如何分配
[案情概况]陆某与龚某为再婚夫妇。龚某原是某市国有企业的职工,在与陆某结婚后,龚某了公有住房的购买手续。此后不久,取得了该房屋的产权。年,陆某与龚某居住的这套公有住房,夫妻俩房屋补偿金,并在安置小区以低价购进了定销房一套。然而,今年年初,陆某因与龚某感情不和,提出离婚诉讼,在庭审中,双方为所居住房子的权属问题产生了争议。[争议焦点]陆某:该套房子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且购买该房屋的房款,有一部分是我的个人婚前积蓄,因此产权应属于夫妻双方共有。龚某:那套公有住房是因为我在国企工作多年取得的福利,且该福利的形成在双方结婚前。因此,因原公有住房拿到的安置房应该属于我的个人财产。[法官析案]经审理后认为,原公有住房虽为龚某工作单位的房屋,但对房改房的权属认定,《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另第十九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原房改的时间在陆某与龚某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故应该认定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但考虑到该房屋的性质,在分割时,就产权的享受比例,进行了平衡。最终判决,陆某取得约40%的房屋产权。[律师说法]原则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一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应否属于共同财产,未作规定,这在实践中显然将引起争议。对此,在年,江苏省民一庭召开的婚姻家庭案件疑难问题适用研讨会中曾认为,房改房的和价格都受房改的调整,夫妻双方的工龄、职务、人口等因素均影响到房屋的价格,且一方购买房改房影响到另一方福利的再次享有,使得对方失去享受福利购房的可能性。因此,无论是从所有权取得时间上,还是从房屋的福利性质上,都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是在实际分割时,应当适当考虑出资方的利益。如果一方当事人能够举出足够的证据,证明该房改房的取得完全是利用个人的福利因素取得,与对方没有任何关系,且没有影响对方享受房改房福利的,可以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由此可见,本案中的龚某仅据于其国有企业职工的身份,取得了参加房改的资格,就认为该房改房属于其个人所有,显然是不成立的。夫妻谈话录音可否作离婚诉讼证据再婚夫妻离婚房产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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