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20年是什么婚,结婚20年是什么婚寓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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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20年是什么婚

结婚3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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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结婚的法定年龄?

男女的结婚年龄要求不同。根据《民法典》之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Q2

哪些情形会导致婚姻无效?

根据《民法典》之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注:《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之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不予支持。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以《民法典》之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Q3

谁可以成为申请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向就已婚姻登记关系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和基层;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Q4

可以在谈婚论嫁时索要“天价彩礼”吗?

不能。根据《民法典》之一千零四十二条之一款规定,买卖婚姻,借婚嫁索取财物。

Q5

哪些情形下婚姻关系可以申请撤销?

可申请撤销婚姻的情形有以下三种:

一是因受胁迫而结婚;

二是被限制人身自由;

三是一方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身患重大疾病。

根据《民法典》之一千零五十二条之一款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请求撤销婚姻。

根据《民法典》之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之一千零五十三条之一款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请求撤销婚姻。

Q6

何为《民法典》之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之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

Q7

《民法典》对可撤销婚姻中撤销权的行使,有无时间限定?

有。根据《民法典》之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二、三款规定,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根据《民法典》之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因隐瞒重大疾病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注: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民法典之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的规定。因此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道之日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或者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该一年内期间一般而言为固定期间,不因其他因素可、扣除或者重算。

Q8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后,会引发哪些后果?

一是身份关系的恢复,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约束力,通俗理解即为“根本未结婚”。双方此前以夫妻名义生活期间为同居关系。

二是财产关系的重置,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由根据照顾无过错方为原则进行判决。

三是同居期间所育子女适用不受影响,依旧适用适用民法典 父母子女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之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 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Q9

何为“事实婚姻”?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之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Q10

何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之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之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注:《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法典之一千零六十二条之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之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七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Q11

何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根据《民法典》之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注: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民法典之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Q12

夫妻可以就婚前婚后取得的财产 进行约定吗?

可以,但需采用书面形式。

根据《民法典》之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之一千零六十二条、之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注: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民法典之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所称“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Q13

婚前或者婚姻存续期间,承诺将自己名下所有房屋赠与对方,未房产变更登记之前能撤销赠与吗?

能,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Q14

未经另一方同意,一方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并变更登记,还能追回吗?

如果第三人系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不动产登记,则无法追回。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不予支持。

注: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Q15

何为“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民法典》之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注: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Q16

配偶必须承担另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吗?

原则上配偶无需承担另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但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配偶也需承担。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Q17

哪些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与他人串通,虚构的债务;

2.赌债、等活动所负债务。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等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不予支持。

Q18

一方死亡的,另一方还需要清偿夫妻共同债务吗?

需要。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Q19

丈夫不喜欢妻子“抛头露面”,能限制妻子外出工作吗?

不能。

根据《民法典》之一千零五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Q20

一方收入低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不足以维持正常生活水平的,能要求另一方扶养吗?

根据《民法典》之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Q21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能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吗?

能,必须满足法定情形。

根据《民法典》之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费用。

Q22

何为“家事权”?

家事权,是指夫妻相互处理日常家庭事务的权利,只要属家事上的开支,夫妻任何一方都有家事方面的单独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在行使日常家事权时,无论对方是否知晓、追认该行为,夫妻双方均应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典》之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Q23

一方能以收入高、学历高、能力强等理由限制或者干涉另一方抚养、教育子女吗?

不能。

根据《民法典》之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Q24

夫或妻对另一方的家庭暴力是否构成“”?

须是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行为。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之一条规定,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之一千零四十二条、之一千零七十九条、之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

Q25

“”“通奸”“”是否是意义上的“与他人同居”?

意义的“与他人同居”必须具有“持续、稳定”的特征,“偶尔一次”或者不持续、稳定的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等均不是意义的“与他人同居”。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民法典之一千零四十二条、之一千零七十九条、之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Q26

结束同居关系,需通过诉讼吗?

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不属于处理范围,但因同居期间财产或者子女抚养争议属于处理范围。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受理。

Q27

结婚后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吗?

能,但有限制,一是了结婚登记但没有共同生活,二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但以上条件均需以离婚为条件。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Q28

一方与他人重婚,涉及财产处理的,合法婚姻的另一方能否参与诉讼?

能,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Q29

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房屋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结婚前,父母该出资行为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除非明确表示系赠与双方。

结婚后,父母该出资行为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则从法定。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之一千零六十二条之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Q30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是否需要支付成年子女抚养费?

父母仍需要支付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应予支持。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五十三条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 ,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婚姻是一份参,却不是标准答案,每一对夫妻都有自己的相处。婚姻不是爱情的坟墓,幸福的婚姻,需要彼此共同经营,莫用力过猛,也别散淡无为。愿你无论什么时候,都能反观自我,同理对方,在日复一日的平淡中,收获山林宇宙,共契往之的朝朝暮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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