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马和属蛇的夫妻结局
在场,半路夫妻始终是不被看好的亲密关系。这其中,既有对日常生活程度的看低,也 对老而难伴的晚景悲观。民谚中,更是对这种亲密关系进行了尖刻、夸张的提炼。难过的是,现实中,确实也有很多例子,支持场的观点。那么,为什么半路夫妻普遍不被看好呢?大约还是错综复杂的各种关系纠缠在一起的原因吧。
婚前,爱情或者好感是两个人亲密关系的主流,婚后,两个人背后的关系必然交织进来,处理协调这些关系的碰撞,会占据亲密关系的很大空间。而再婚,要处理的关系就更复杂了,如果还牵涉到前度婚姻的子女,复杂程度更会翻倍。尤其在我国,夫妻情断可划清,血缘子女永相伴,一生一世,至亲血缘都意味着责任、义务不会中断。因为有责任有义务,所以对彼此也都会有要求,这些要求放在父母与子女之间,是亲情的表现,放在另一段亲密关系里,就是影响。随着年龄的增长,到了父母逐渐弱势而子女占据主导地位的时候,这种影响就是决定性的。很多半路夫妻,到了年老体衰的时候,亲密关系不复存在,甚至成仇,与这些决定性影响脱不开关系。
来看一则案例吧,看看一对再婚超过三十年的夫妻,最终是如何对簿公堂的。
一九八八年,时年49岁的兰某某与40岁的朱某某再婚,此前双方各有一次婚姻,其中,兰某某育有两个女儿、一个儿子,朱某某育有两个女儿、两个儿子。再婚后,兰某某与朱某某没有再要孩子,一方面是双方都各自有了几个孩子,经济压力不轻,另一方面,双方性格相宜,有琴瑟之感,对相互之间的感情很有信心,所以,双方都不想再生育孩子。
没有共同的孩子并没有影响双方的感情,此后的岁月里,朱某某在家操持家务,兰某某上班挣钱养家,工资收入全部交给朱某某管理,两人执手而行,度过了很长一段虽不富裕但却平淡满足的日子。退休之后,兰某某有退休工资,朱某某没有收入,但是两人身体健康,子女也都各自成家立业,生活依然静好。
静好的生活,在2022 年之后起了变化。因为从这一年开始,双方的身体随着年纪的增大,不可避免地出现问题。
2022年起朱某某先后患上高血压、心、脑血栓等病症,并从2022 年开始有了住院记录。而年近八旬的兰某某,就医的次数也开始多了起来。
2022 年2月,兰某某患上脑血栓导致行动不便,住院治疗以及康复疗养期间,朱某某还能时常前去照顾。但是终究年事已高,朱某某难以坚持。最终,双方决定到养老院生活。这里的双方,包括各自的孩子们,因为养老费用,是需要子女们分担的。
决定到养老院生活的这一年,是双方再婚后的第三十年。
矛盾很快爆发了,朱某某交给子女们的存折上,只有4.38元存款。
朱某某承认自1988年4月28日登记结婚后,一直掌管着兰某某的存折。但是朱某某说,虽然兰某某的工资、退休金及退休后做环卫工的收入均由其掌管,且结婚30多年二人名下没有房产、没有重大支出,不过二人没有任何存款,因为工资收入全部用于开销。
兰某某的子女们不认可朱某某的说法,他们认为这是在推脱责任。
兰某某的子女们说,为了方便二人的生活,将二人送至养老中心。在养老中心朱某某根本不需要照顾兰某某,只要陪伴即可。但她连陪伴也做不到,经常离开养老中心。更过分的是,朱某某在2022 年6月11日离开后,无论兰某某子女如何协商均不再回去。兰某某无法忍受在养老中心的孤寂,也无法承受朱某某的弃之不顾,经常在养老中心哭嚎,影响其他老人的正常生活,子女无奈于2022 年8月4日接其离开养老中心。
此后,双方到各自的孩子家生活。
亲密关系破裂后,经济纽带还在,因为婚姻关系还在。这时,兰某某的退休金是4300元,朱某某只有每月197元的基本养老。
2022 年7月5日,兰某某到起诉要求与朱某某离婚,后撤回起诉。2022 年4月26日,兰某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
在判决中认为,兰某某已是八旬老人,朱某某也已经七十多岁,双方的子女也早已各自成家,现兰某某患病行动不便,朱某某也因年龄原因行动不便,面对这样家庭状况,双方更加需要沟通、需要相互体谅。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兰某某某的子女与朱某某之间 对兰某某的照顾、陪护事务应当进行协商,合理分工,这不是任何一方单独的责任……
然后,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
朱某某也起诉了,请求判令兰某某每月支付扶养费2000元。理由是婚后兰某某一直由自己照顾。2022年之后自己先后患高血压、心、脑栓塞等疾病,照顾起来力不从心。2022 年2月份,兰某某子女将其送至福利院,迫使两人分开。自己没有收入,年老多病需要治疗,双方的家庭收入 于兰某某的退休工资,但兰某某一方对自己不管不问。
很快,兰某某一方提出反诉,请求判令朱某某每月支付兰某某扶养费500元。理由是婚后家中的经济收入和存款均由朱某某掌管,有共同存款。朱某某掌握存款,却弃患病、生活无法自理的兰某某于不顾,断绝关系,使其在子女家中生活。
但是兰某某一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共同存款的存在。相关证据能证明的是,兰某某的退休工资不够支付高额的及护理费用。
审理后认为,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兰某某某与朱某某系合法夫妻,应该互相关心、彼此扶助。双方现在是夫妻关系,双方的收入属夫妻共同财产。现二人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分居生活,且均需人照顾、支付费等。朱某某除基本养老金197元外,没有其他固定收入,生活困难;兰某某每月有退休金4300元,作为丈夫,应对朱某某尽扶养义务。但兰某某亦身患疾病,需要照顾,花费较大。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现兰某某已无力对朱某某尽扶养义务,作为夫妻,只能给付部分扶养费,结合双方的身体状况、收入状况(兰某某年龄大、病情重),酌定兰某某分得家庭收入的2/3,朱某某分得家庭收入的1/3,不足部分由各自的子女负担。
故法庭判定,兰某某每月付给朱某某扶养费1300元。
此后兰某某一方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而二审最终支持了一审的判决。
值得 的是,在判决书中,法庭引用民法典的规定,要求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怎么说呢?在父母的婚姻已经影响到子女生活的情况下,干涉的定义是什么?底线又在哪里呢?只讲权利,不讲范围,必然会其他权利,那其他权利又应该怎么办呢?
只能含糊其辞,将矛盾塞到子女的赡养责任中去,让这样的传统美德来消化吧。
另外值得 的是,庭审时法庭确认双方的状态是:朱某某因患病由子女轮流赡养,行动不便;兰某某不能行动,坐轮椅,语言表达不清。
忍不住有点唏嘘,未经大难的同林鸟,只是飞不动了,便只能落下一个恓惶的结局。果然再的感情,也经不住时间的打磨。
诺言都是有保质期的,身衰便是缘尽时。
编辑:董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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