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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至2018年期间,黑龙江大庆3名女子以“看事”“破事”等封建迷信的手段,诈骗多名被害人共计310余万元,2019年6月19日,因涉嫌诈骗,3人被刑事拘留。近日,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该起案件起诉书。

基本案情:

2011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苏某(女,1979年生)、鲁某(女,1952年生)、苏某甲(女、1974年生)、吴某(另案处理)在大庆以“看事”“破事”等封建迷信的手段诈骗多名被害人钱款。被告人苏某负责为被害人“看事”“破事”,收取“压堂钱”;被告人鲁某某负责收取“破事”仪式所需物品钱,并在“破事”仪式上帮忙;被告人苏某甲负责收取部分“压堂钱”,并在“破事”仪式上帮忙;吴某某负责驾车运送相关人员前往“破事”仪式现场。

1.2011年3月,被告人苏某、鲁某某、苏某甲谎称被害人王某丙(女,35岁)婚姻不幸需要“破解”,骗取王某丙“压堂钱”、烧纸钱共计人民币22100元;

2.2011年3、4月份,被告人苏某、鲁某某谎称被害人许某乙(男,40岁)“冤亲债主”太多,需要“破解”以保早日成家、生意兴隆,骗取许某乙“压堂钱”、贡品钱共计人民币2600元;

3.2011年4月初,被告人苏某、鲁某某、苏某甲谎称被害人王某丙的弟弟运事不好、一事无成,需要“破解”,骗取王某丙人民币22000元;

4.2011年4月下旬,被告人苏某、鲁某某、苏某甲、吴某某谎称可以为被害人王某丙的母亲“延寿”,骗取王某丙人民币35200元;

5.2011年6月,被告人苏某、鲁某某、苏某甲谎称可以为被害人孙某甲(女,33岁)“延寿”,骗取孙某甲人民币25800元。事后经孙某甲索要,苏某返还给孙某甲人民币20000元;

6.2011年7、8月份,被告人苏某、鲁某某、苏某甲、吴某某谎称可以为被害人许某乙母亲“延寿”,骗取许某乙人民币11600元;

7.2011年8月,被告人苏某、鲁某某、苏某甲、吴某某谎称被害人许某丙(女,46岁)的儿子会早恋、一事无成,需要“破解”,骗取许某丙“压堂钱”、烧纸钱共计人民币9800元;

8.2011年11月,被告人苏某、鲁某某谎称可以为被害人许某甲(女,44岁)和其女儿“延寿”,并为其女儿办理仙家“国家栋梁之才”和“学业有成”的名额,向许某甲索要人民币140000元并吓唬其必须马上办理。因许某甲无力支付钱款,苏某提出将许某甲位于大庆市龙凤区的房屋(未作价)过户至苏某名下,许某甲照做。事后,苏某以人民币210000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出售,返还给许某甲人民币40000元;

9.2011年12月,被告人苏某、鲁某某、苏某甲谎称被害人王某甲(女,42岁)和丈夫财运不好,需要“破解”,骗取王某甲人民币41000元;

10.2011年年末,被告人苏某、鲁某某、苏某甲、吴某某谎称可以为被害人王某甲的母亲“延寿”,骗取王某甲人民币4800元;

11.2011年年末,被告人苏某、鲁某某、苏某甲、吴某某谎称可以为被害人张某某(女,43岁)的母亲“延寿”,骗取张某某“压堂钱”、“放生钱”、烧纸钱等共计人民币11300元;

12.2012年1月,被告人苏某、鲁某某、苏某甲谎称被害人王某甲的孩子命运不好,需要“破解”,骗取王某甲人民币19000元;

13.2012年4月,被告人苏某、鲁某某谎称因给被害人王某甲的美容院“看风水”未收“压堂钱”,导致苏某生病住院,欺骗王某甲补交“压堂钱”人民币6600元;

14.2012年6月,被告人苏某以为被害人王某甲的美容院“看风水”、“保财”为由,陆续骗取王某甲人民币25100元;

15.2012年7月,被告人苏某、鲁某某谎称为被害人王某甲的孩子办“学业有成”名额,骗取王某甲“压堂钱”人民币19000元;

16.2012年11月,被告人苏某、鲁某某、苏某甲谎称为被害人王某甲的母亲“看病延寿”,骗取王某甲人民币8000元;

17.2013年1月,被告人苏某、鲁某某、苏某甲谎称被害人王某甲会得癌症,需要“破解”,陆续骗取王某甲人民币26300元;

18.2013年3月,被告人苏某谎称被害人王某甲已过世的母亲有心愿未了,骗取王某甲人民币35000元为其哥哥和侄子“破事”;

19.2013年4月,被告人苏某、鲁某某谎称被害人王某甲冲撞苏某家的“车神”,影响吴某某的官运,欺骗王某甲为吴某某购买金佛项链一条(未作价);

20.2013年7月,被告人苏某谎称要与被害人许某甲、王某甲合伙开养生会馆,欺骗许某甲、王某甲各出资人民币200000元购买一辆路虎神行者吉普车,登记在苏某名下。事后,并未开养生会馆,苏某欺骗许某甲、王某甲将该路虎车供奉仙家“护法”。后经王某甲索要,苏某返还给王某甲人民币90000元;

21.2013年10月,被告人苏某、鲁某某谎称被害人王某甲的公公身体不好,需要“破解”以骗取钱款。王某甲因无力支付钱款,按苏某的要求签订了一份金额为30000元的借条,压在佛堂上。事后,王某甲陆续支付苏某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35400元;

22.2013年10月,被告人苏某、鲁某某、苏某甲谎称可以为被害人许某甲“还天债”,以骗取钱款。许某甲因无力支付钱款,按苏某的要求签订了一份金额为100000元的借条,约定利息人民币26000元。后苏某多次向许某甲索要,许某甲支付苏某人民币86000元。随后,被告人苏某以购买黄纸和供果等需要费用为由,向许某甲索要人民币218000元,并让许某甲签订了金额为218000元的借条。事后,苏某多次向许某甲索要,许某甲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后,支付给苏某人民币218000元;

23.2013年11月,被告人苏某、鲁某某、苏某甲谎称为被害人王某甲“还天债”、保“家庭圆满”,骗取王某甲人民币95940元;

24.2016年12月下旬,被告人苏某、鲁某某、苏某甲、吴某某谎称被害人房某甲(女,42岁)财运不好,需要“破解”,骗取房某甲“压堂钱”、“跑地府钱”、贡品钱等共计人民币22760元;

25.2017年2月初,被告人苏某、鲁某某、苏某甲、吴某某谎称可以为被害人房某甲的弟弟化解“牢狱之灾”,骗取房某甲“压堂钱”、贡品钱等共计人民币44995元;

26.2017年3月,被告人苏某、鲁某某、苏某甲、吴某某谎称被害人房某乙(女,44岁)的女儿会遭遇车祸、会得癌症,需要“破解”,骗取房某乙“压堂钱”、贡品钱等共计人民币46880元;

27.2017年3月,被告人苏某谎称被害人王某甲家里有“仙”,需要立“仙堂”,骗取王某甲人民币30000元;

28.2017年3月中旬,被告人苏某、鲁某某以为被害人王某乙(女,36)算卦为名,骗取王某乙“压堂钱”共计人民币600元;

29.2017年3月下旬,被告人苏某谎称被害人王某乙会得心脏病去世,需要“换心脏”,骗取王某乙“压堂钱”人民币30000元;

30.2017年3月末,被告人苏某谎称让被害人王某乙拿出自己珍贵的东西向“护法”表决心,骗取王某乙翡翠手镯(未作价)、天河石戒指(未作价)、蜜蜡手链(未作价)等物品;

31.2017年4月初,被告人苏某、鲁某某、苏某甲谎称可以为被害人房某乙家“看风水”,骗取房某乙“压堂钱”、贡品钱等共计人民币24560元;

32.2017年4月,被告人苏某、鲁某某、苏某甲谎称可以为被害人房某甲的婆婆“延寿”,骗取房某甲“压堂钱”、贡品钱等共计人民币58000元;

33.2017年4月,被告人苏某、鲁某某、苏某甲谎称可以为被害人王某乙的父亲“延寿”,骗取王某乙人民币30000元;

34.2017年4月,被告人苏某向被害人王某乙称“护法”喜欢蜜蜡,骗取王某乙4块蜜蜡(未作价);

35.2018年1月,被告人苏某谎称“仙”没有衣服穿,欺骗被害人王某甲以12300元的价格购买苏某服装店里的衣服烧掉。

综上,被告人苏某实施诈骗犯罪35起,诈骗数额人民币1350635元;被告人鲁某某实施诈骗犯罪起27起,诈骗数额人民币908235元;被告人苏某甲实施诈骗犯罪起20起,诈骗数额人民币844035元。

检察院认定:

被告人苏某、鲁某、苏某甲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苏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鲁某某、苏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潇湘晨报综合12309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