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下称《个人信息保护法》)。从今天(2021年11月1日)开始,《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施行。这部法律是为了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而制定的,法律充分回应了社会关切,明确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大数据杀熟,对人脸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作出规制,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投诉、举报工作机制等。
《个人信息保护法》都有什么具体条款?哪些条款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它如何保护我们的个人信息隐私安全?精算狮为你划重点。
74个“应当”和16个“不得”框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边界据《第4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21年6月,我国互联网用户已达10.11亿,互联网网站422万个,应用程序数量302万款,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日趋广泛。而近四成的网民表示过去半年在上网过程中遭遇过网络安全问题,其中,遭遇个人信息泄露的网民比例最高,为22.8%。可见,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已成为社会最为关注的利益问题之一。
《个人信息保护法》全文以总计8章74条的篇幅,在总则、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规则、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法律责任以及附则等多个层面设计和建构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框架。南都大数据研究院统计发现,《个人信息保护法》全文9000多字里共计出现74个“应当”和16个“不得”,框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边界。
例如,《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条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对个人信息处理、跨境提供制定相关规则外,《个人信息保护法》还进一步明确了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法律责任等,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投诉、举报工作机制等,多方面确保个人信息得到保护。
例如,第五十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建立便捷的个人行使权利的申请受理和处理机制。拒绝个人行使权利的请求的,应当说明理由。个人信息处理者拒绝个人行使权利的请求的,个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十五条规定:任何组织、个人有权对违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向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接受投诉、举报的联系方式。
禁止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大数据杀熟回应社会关切,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从具体条款来看,《个人信息保护法》充分回应社会关切,明确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大数据杀熟,对人脸信息、未成年人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作出规制,全方位保护个人信息隐私安全。
针对App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针对越来越多的企业利用大数据分析、评估消费者个人特征用于商业营销的“大数据杀熟”问题,《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不得大数据杀熟,用户可选择关闭个性化推送。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作出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定,个人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予以说明,并有权拒绝个人信息处理者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决定。
针对公共场所安装摄像头和人脸识别设备等问题,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
针对未成年人信息保护的问题,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出品:南都大数据研究院
数据梳理分析:唐静怡
设计:何欣
数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经济参考报、央广网等公开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