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科学技术不发达的古代,人们相信天道轮回,命由神定,但思想觉醒的先贤却早已发现其中的愚昧,告诫人们“自知者不怨人,知命者不怨天。”命运从来都是掌握在自己手中的,我命由我不由天的观念,已经如春雨般随风潜入夜,尤其是在这个文明兴达的现代社会。
然而依旧有人为了逃避逆境,将自己的命运交给别人掌控,广西南宁这名叫小兰的女子便是如此。
小兰和丈夫结婚多年,夫妻俩感情深厚,虽不算大富大贵,但有房有车,一直过得顺风顺水,生活幸福稳定,她觉得这都是自己虔诚信佛的原因,不过小兰的丈夫对这些不感冒,家里就没有接“神仙”入住。
但2011年8月起,她就觉得诸事不顺,丈夫开车遇到了好几次事故,虽然都不算严重,但家里也不能一直这样破财消灾下去,万一遇到更大的事故怎么办?
其实只要自己高度集中注意力,谨慎小心地开车,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这种情况就能很大程度的避免。可小兰觉得不能再等下去了,她准备去庙里拜拜。
但朋友小丝听说后,向她推荐了一个“算命大师”,说十分灵验,她就抱着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态度,带着丈夫一起到南宁市找了这个大师余某。大师让他们报了生辰八字,通过了一系列问话,了解了他们的情况,把两人忽悠得云里雾里,对他信服不已。
为了消灾,两人花了1600元咨询费,还特意花了700元买了5个“大币”来避邪。其实所谓算命改运也是心理暗示,有了这个暗示,人们会将偶然事件当作自己的转运事实。
小兰和丈夫也是如此,从那次算命以后,他们开车发生事故的频率逐渐减少,让他们更加肯定是余某的话灵验了,对这个大师也愈发信服。后来小兰觉得身体不适,浑身不得劲,工作不顺利,打牌也没手气,便又想到了这位余大师。
她独自一人来到余大师的店里,让他给自己算一卦,余大师拉着她又是看手相,又是卜卦,花样百出,小兰对他深信不疑,按照他的要求捐了几百元的香油钱。
之后这个余大师又告诉她,这只能管住一时,要彻底去除脏东西,需要一种“果子”。小兰当然不是本着保一时来的,而是想要除尽污秽,让自己时来运转,因此对这个“果子”很是上心。
余某见她上了勾,又告诉她,她的朋友小丝也是吃过这种“果子”以后,运气才慢慢好转。小兰一听,让余某赶紧把“果子”拿出来,多出点钱她也愿意,只要能彻底消灾。
不过这个“果子”并非真果子,余某用手点了点她的肚脐眼,告诉她这个“果子”就是阴阳互补,这个言外之意小兰也听出来了,因为此前已经积累的信任,小兰并没有怀疑他的用心,两人在佛前有了实质关系。
心里有了“转运”的暗示后,她的心态好了,不再那么急躁,情绪也缓和了,工作就顺心了很多,牌桌上也有输有赢。后来亲戚拜托她去找余大师算卦,她二话不说就去了。
但这次余某的行为却引起了她的怀疑,因为她什么都还没说,余某就要拉着她上二楼发生关系,期间小兰奋力挣脱,他才没有得逞。在小兰心里一个得道大师,不应该有这样急色的行为,再回想起之前的事,更是觉得处处透着可疑。
她问了朋友小丝,才知道小丝也跟她遭遇过一样的事情,只是小丝还没察觉出对方的不良居心。可小兰越想越觉得不对劲,觉得自己应该是被骗了。
为了让骗子原形毕露,2012年3月,她再次来到余某的店里,让他算命。余某还没死心,说她命犯太岁,要想消灾,只能在佛前吃“果子”。小兰对此已经产生了怀疑,但还是“牺牲”自己,偷偷录下了视频,一出门就报了警。
警方迅速赶到,将49岁的余某带回了警局调查,根据小兰提供的视频和从她身上采集的证据,两人却有发生关系,那么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QJ罪呢?
QJ罪是指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余某利用算命等迷信手段欺骗,并不属于暴力、胁迫,事发时小兰没有失去意识,也没有反抗,似乎与QJ罪的特征不符。
但本罪是以违背妇女意志为前提,小兰没有反抗,是因为余某欺骗她,让她错误地认为与之发生关系可以消灾,她内心并没有与余某亲密接触的意愿,而是对xing关系产生了性质上的错误认识,这一点从她第二次的拒绝就可以看出来。
因此余某的行为是可以构成QJ罪的,《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且根据《刑法》第300条:“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罪并罚的情况下,等待余某的将是法律的严惩,虽然案件的结果没有公布,但可以知道的是,如余某这般招摇撞骗的人,最后都免不了铁窗泪。
(涉及隐私,本案中人名均为化名,部分图片源自网络,仅配合叙事。温馨提醒:尊重原创,请不要抄袭搬运和转载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