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资料显示,随着老龄化的进程,我国老年人离婚者无论是绝对值亦或相对值都有所升高。2017年的一份资料显示,退休老人离婚案占比为5.9%,其中妻子作为原告的占82.4%。有86.04%的案件因调解无望而判决结案,说明老年人协议离婚的少,绝大多数都要经过长时间的诉讼。仅14.7%的离婚案处理财产争议,均不涉及子女抚养问题,说明老年人离婚绝大多数与财产无关。其中再婚夫妻比例占20.6%。
一,离婚原因
在一起生活了几十年的夫妇为什么到了晚年过不下去而要离婚呢?看了一些案例,总结起来主要有下列几种:
1、 基础不牢。在社会大变革的年代,经人介绍相识,婚前没有充分接触了解,以家庭和/或生理原因为主而结婚。婚后忙于工作和孩子,虽然矛盾不断,但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为了在同事领导上下级之间的脸面,为了各自的父母,打碎牙合血吞,忍了。退休了,孩子也独立了,各种新仇旧恨,各种矛盾统统暴发出来,双方都觉得在一起没有幸福,只是煎熬。此时只要有一个小火花,立即就会燃起冲天大火,因而协议离婚就成为必然。
2、多年被欺负的反抗。一方因为家庭或者个秉性能力方面的原因,在婚后的家庭生活中一直处于强势。张口就骂,抬手就打,另一方则处于长期被压迫,被欺负的状态。年青时因为老人、孩子、社会等各方面的因素而默默忍受。老了,老人们不在了,孩子独立了,对方的优势也不存在了,于是奋而反抗,坚决离开这个老不死的。
3、不适应家庭角色调整。年青时,男主外,女主内。退休了,男人继续主外,这个外突然变小,乃至无所主了,此时家庭角色需要有适当的调整。当事一方乃至双方都不能及时适应这种调整,就会产生矛盾。产生矛盾后又不能及时解决,致使一方或双方感觉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最终导致分手。
4、一方遗弃另一方。因为身体,爱好,家庭生活能力等诸多原因,造成一方成为另一方的生活累赘。而被累赘的一方又缺乏牺牲精神。为了追求自己的幸福而遗弃另一方。
不可否认的是,组成家庭的夫妻双方都会有一个共同的基础,即相互需要,相互依存,互从对方获得满足。年青时这个基础主要以双方生理需要为主而组成,所以有“天上下雨地下流,小俩口打架不记仇”,“床头打,床尾和”,“小俩口生气不过夜”的说法。老了,这种生理需要逐步下降直到消失,又没有及时建立起新的,或者基于心理层面上的相互需求,或者基于家务劳动方面的相互需求。于是,维系家庭的基础松动,此时再加上前述任一因素,即可造成婚姻破裂。许多老夫妻分床甚至分房睡觉,便是例证。
二、老年人离婚的利与害
老年人离婚,不管是什么情况,对于该婚姻而言,都不是喜剧,但其利害却要区别开来。对于前述第一种情况,是对几十年前错误婚姻的纠正,离婚后双方都有解放了的感觉,这种离婚对当事人双方都是有利的。儿女,双方的家族体系乃至社会都应给予支持,因为这种不道德的让双方当事人都痛苦的婚姻有可能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一般而言,离婚对于老年人是有害的。首先,离婚影响老年人的身体健康。不管是哪一种婚姻状况,离婚当事人都会承担巨大的压力,这种压力会导致睡眠不足,直接影响健康。我见过一对老年夫妇,长期家庭不和睦,退休后婚姻进入破裂程序。期间妻子出门旅游散心,丈夫在家喝闷酒。醉酒后死于家中,三天后才被发现。还有一对老夫妇闹离婚,导致一方当事人心脏病发作,差失去性命。
其次是对双方原有家庭体系的影响,以及对孩子们的负面影响。原来的两个家庭体系已经相互适应了,现在打破平衡,家庭体系成员要在当事人之间做新的选择,自然会出现许多的问题,出现一些负面的作用。对子女而言,离婚的父母依然是父母,依然需要照顾她们。过去只要上一次门就能见两个人,就能把所有的问题解决。现在要进两次门才能见两个人,才能解决需要解决的问题。无形中加重了孩子们的负担。这还仅仅是生活上的负担,还有心理上的负担。
第三个方面的问题是加重社会的负担。无形中多出了新的完全可以避免的空巢家庭。这些空巢老人,依靠他们自身的力量来解决养老问题,显然是不现实的,他们需要社会的帮助,毫无疑问,会增加社会的负担。
老年人离婚,敝大于利。无论是子女、亲朋,还有社会各界,都要努力归劝他们,多做自我心性上的修养,多欣赏对方的优点,多克服改变自己的缺点。力争有一个和谐的老小家庭,再来一次黄昏之恋,愉快地度过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