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人犯罪而牵连无辜他人,这种刑罚制度叫做株连。一般说来,株连又包括族株与连坐。所谓族诛,是指一人犯罪而夷灭其族,其中包括族灭,夷灭三族,夷灭九族等,它们都属于死罪的一种执行方式。所谓连坐,则是指一人犯罪而株连他人,株连者不限亲人,朋友、同族、邻里和上下级等等都可被株连。受株连的除受死刑处,还可包括肉刑、徒刑、笞杖刑等各种刑罚,因此连坐的含义比族诛更加广泛,但族株则更残忍。
族诛深受宗法伦理思想的影响。中国古代强调家族伦理观念,于是统治者就试图用断子绝孙的手段来警告人们不得轻易触犯法律。
椐《尚书》记载,夏启和商汤在出征之前,曾训令威胁部下,要求他们在战争中听从命令,否则就会“罪人以族”,将犯者连同其子一起处死,这可以看成是族株在文献上的最早记载。但是,正式实施族株之法的却是春秋时期。据《史记•秦本记》记载,秦国第四代国君秦文公在公元前746年(文公20年),“法初有三族之罪。”
除秦国外,其它诸侯国也不乏族刑之例。据《春秋》记载,当时有不少贵族在政治斗争失败后都被“灭族”。典型的如晋灵公时期的赵盾事件。文臣赵盾与武臣屠岸贾不和,屠岸贾遂设计陷害赵盾,在灵公面前指责赵盾谋反。赵盾因此被灭族,满门抄斩,其子赵朔当然也未能幸免。但赵朔之妻为晋灵公胞妹庄姬公主,因此并未遇害。赵朔被杀后,晋灵公把庄姬公主接进皇宫。当时,庄姬公主已然有孕,进宫后,生下一子取名赵武。庄姬公主恐婴儿也遭杀害,由门客程婴程婴扮作医生将婴儿装在药箱之内,偷偷带出宫去。十五年后,赵武方知自己是赵家后代,立志报仇雪恨。
这就是《赵氏孤儿》——中国十大古典悲剧之一——的历史出处。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在赵氏满门被株,参与发兵绞杀赵家的晋国主政大臣栾书,死后其家人也遭同样厄运。史书上记载,栾氏随后亦被排挤,后来晋“尽杀栾氏之族党”,栾氏五世为卿,自此覆亡。
战国时期,族株开始走向制度化,其中尤以秦国商鞅变法为代表。商鞅为法家代表,崇尚“以刑去刑”的重刑主义立场,将株连制度法典化。《前汉书》谓:“秦用商鞅,造参夷之誅”。所謂“参夷”,也就是株三族。不过,让人感谓的是, 商鞅后来亦遭极刑。秦孝公突然去世,即位的秦惠文王以意欲谋反为名下令逮捕商鞅。商鞅逃至边境,因没有公函证明,被客店拒之门外。店家告诉他,这是“商鞅之法”。商鞅逃往魏国,被魏国拒绝入境。此前,商鞅曾攻打魏国。商鞅想回封地抵抗,但军队直接归中央指挥,自己无权调动,而这也是“商鞅之法”。最后,商鞅被处以车裂之刑,全家遭到族灭。可谓作茧自缚,自作自受。
商鞅变法之后,秦国的刑法,不仅有诛三族,甚至还发展到诛七族。刺杀秦始皇未遂的荆柯,其七族皆被诛杀,以至后世鲜有荆姓之人。何謂七族?一种解释是:“上至曾祖,下至曾孙。”另一种解释是:“父之姓,姑之子,姐妹之子,女之子,母之族,从子及妻父母,凡七族也。”无论哪种解释,犯罪者的亲属几乎诛杀殆尽,可谓骇人听闻。
及至秦朝,族株制度已经系统化。根据罪行的严重性,大致可以分为“夷三族”和“族灭”。前者大都是谋反重罪。如曾经翻云覆雨,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秦宰相李斯,最后就是被赵高诬为谋反,被秦二世夷其三族。这里的“三族”究竟是哪三族,历史上一直众说纷纭,有说是父母、兄弟、妻子;有说是父族、母族、妻族;也有说是父、子、孙;还有说是父亲的兄弟、自己的兄弟、儿子的兄弟。无论如何,这种刑罚都是处死犯罪人一定范围内的全部亲属。“族灭”对应的罪行则相对较轻。比如秦始皇在下令焚书坑儒时曾谓“以古非今者族”,此“族”正是指“族灭”,被杀之范围大致就是罪人的妻子和子女。
至于“夷七族”,则是法外用刑的一个典型,皇帝皇权不受约束,生杀予夺,可见一斑。其实,无论是“族灭”、“夷三族”甚至“夷七族”本身都是极具任意性的滥刑。它并没有严格的界限和适用标准,“族”、“三族”、“七族”并没有明确定义,只要最高统治者认为罪大恶极,欲斩草除根,他就可以兴之所发,任意扩大范围。
残酷的刑罚、暴虐的统治使得秦朝自食恶果,二世即灭,第一个皇权仅仅15年就土崩瓦解,帝国落入亭长出身的刘邦手中。
秦亡以后,西汉统治者曾采取一系列减轻刑罚的措施,但仍然保留族诛之刑。据《汉书•刑法志》所讲:汉兴之初,虽有约法三章,法网疏漏,但仍保留夷三族之法。被判处“夷三族”之人,首先要“具五刑”,也即要混合使用肉刑、耻辱刑、死刑等多种刑罚。具体而言,罪人额上先被刻字染墨,割掉鼻子,斩掉左右脚趾,杖毙罪人,悬头示众,并将身体当众剁成肉酱 。如果罪人胆敢诅咒辱骂,那么行刑之前还要被割舌,该刑罚之残酷,令人发指,而大兴株杀功臣风气之先的刘邦就是将彭越、韩信以此刑论株的。
刘邦死后不久,吕后曾一度废除“夷三族”之刑。汉文帝刘恒即位之初,也曾宣布废除此刑。但后来,由于新垣平欺骗文帝,文帝大为光火,于是恢复此刑。新垣平何许人也?他乃一术士,因为刘恒好鬼神之事,于是投其所好,自称善于“望气”。一次他对刘恒说,长安东北有神,结成五彩之气,好像人带的帽子。于是,刘恒就下令在渭阳修建五帝庙。建成后,刘恒到五帝庙祭祀五帝,对新垣平倍加宠幸,封为上大夫,赏赐黄金一千斤。后来有人检举新垣平所说都是在欺骗,被查证属实,文帝一怒之下,遂决定将新垣平 “夷三族”。这样“夷三族”又得以恢复。后世有人因为新垣平一事,认为乃文帝盛德之玷。
“夷三族”之刑到曹魏时期有一些变化,其突出表现就是已嫁妇女不再缘坐父母之刑。魏正元二年(公元255年)。毋丘俭起兵反对辅政大臣司马师(司马懿之子,其弟为司马昭。后其侄司马炎代魏称帝,建立晋朝,追尊其为景帝),兵败被杀。当时法律规定,谋反要被“夷三族”,毋丘俭的儿媳荀氏也在株杀之内,但荀氏家族与司马家族有联姻关系。为了救出荀氏,司马师遂要求魏帝下诏,允许荀氏与夫离婚。但是荀氏之女毋丘芝虽然已嫁人,但作为毋丘俭的孙女仍然要被处死,只是因为毋丘芝已经怀孕,被关押在监,等待分娩之后被处死。其母荀氏多方营救,最后向担任司隶校尉的何曾求情。于是何曾授意下属主簿程咸上书朝廷,称:妇女在父母有罪和丈夫有罪时都要缘坐处死,这不太公平,所谓“男不得罪于它族,女独婴戮于二门”,“一人之身,内外受辟”。为此建议朝廷修改法律,未婚女子只缘坐父母之罪,出嫁后只缘坐夫家之罪,朝廷接受了这个建议,于是修改法令,规定株连不及于出嫁之女。
西晋时,此刑又有所改变。惠帝永康元年(公元300年),解结被人诬告,当夷三族,其女恰好次日出嫁。夫家欲援引“嫁女不坐”的法律救她一命,让她提前一天过门。但解女因家事伤心欲绝,说“家既若此,我何活为!”决定与家人同赴刑场,这引起舆论一片同情。于是朝廷又一次修改法令,规定女子无论嫁否,株连一律不再处死,只是没为奴婢。
东晋初年,“夷三族”曾被废止。其实在此前,对于士族高门来说,也大多未实行三族之法。更为典型的例子是明帝时大将军王敦谋反,事平后,其家族成员也并未牵连。在笔者看来,究其实质,主要是因为东晋特殊的政治结构。
以王敦谋反为例,当时司马氏皇权不稳,必须依仗门阀士族的支持,而王氏家族在当时实力最强,时人皆称“王与马共天下”。所以晋元帝司马睿对于王敦谋反只能忍气吞声,王敦初次引叛军入都城建康,司马睿甚至有退位让贤之意。待到司马睿驾崩,其子晋明帝即位,王敦再次起兵谋反,虽然王敦兵败病死,但王敦家族成员仍安然无恙。这是因为当时宰相王导(王敦族弟)仍然稳控朝中大权,皇帝也奈何不得,所以只能听之任之、网开一面了。事实上,王敦谋反,王导甚至参与其中。王敦初叛入京,杀朝臣周伯仁、戴渊都曾咨询于王导。王导后来曾说“吾不杀伯仁,伯仁由我而死,幽冥之中,负此良友”。后来王敦再叛,王导也曾密告军情。
因此,东晋初年,“夷三族”刑罚之所以闲置,并非统治者的宽大仁慈,而更多是因政治力量角逐的结果。当明帝站稳脚跟,借助实力强大的将军郗鉴牵制王氏家族,遂于太宁三年(公元325年)又“复三族刑”。当然,此时该刑仍不及妇人,这也算是对前朝律法的一种尊重,间接上缓解了族株之刑的残忍性。
此后,族株逐渐走向规范化,仅限于谋反、大逆等反对皇帝的罪名,女性株连只被罚没为奴的司法惯例也被后朝法典所吸收。南朝梁天监二年制定新律令就明确规定:“谋反、降叛、大逆已上皆斩。父子同产男,无少长皆弃市。母妻姐妹、及应从坐弃市者妻子女妾,同补奚官为奴婢。”北魏亦规定:“大逆不道腰斩,株其门籍,年十四已下腐刑,女子没县官。”根据法律规定,仅父子从坐弃市,女子仅被没为奴婢。
隋朝定《开皇律》时,也只规定“大逆谋反叛者,父子兄弟皆斩,家口没官。”显然,在法典的正式规定中,“夷三族”的范围已明显缩小,当罪人谋逆,仅父亲、儿子、兄弟被株杀。但是,封建帝王“口含天宪,朕即法律”,并不受法律的约束。隋炀帝杨广就发明了“株连九族”之刑——
《隋书•刑法志》称:“及杨玄感反,帝株之,罪及九族。”《唐六典》对此亦有记载:炀帝“末年严刻,生杀任情,不复依例。杨玄感反,株九族,复行裂首,磔而射之。”“生杀任情,不复依例”!寥寥八字,杨广的残酷以及皇权的广无边界,被勾画的淋漓至尽。九族者,一说认为上至高祖,下至玄孙。而按王应麟《小学绀珠》的说法,则指“九族者,外祖父、外祖母、从母子、妻父、妻母、姑之子、姐妹之子、女之子、己之同族也。”总之,一切亲属尽在株杀之列。至杨广始,“株连九族”正式进入汉语词汇。
唐朝统治者吸收隋亡教训,极大的限制了族株的范围。《唐律》规定,仅“谋反”“大逆”两罪适用族株。其株杀范围为“父子年十六以上一同处死,其它亲属均免死刑”。罪人谋逆,兄弟也不再被株。
唐太宗时,房强因弟弟房任谋反而将被处死,死刑判决建议到了太宗手上,他觉得情有不安,命令官员详议此事,“反逆有二:兴师动众一业,恶言犯法二也。轻重固异,而均谓之反,连坐皆死,岂定法耶?”房玄龄等议曰:“礼,孙为父尸,故祖有荫孙令,是祖孙重而兄弟轻。”于是法律出现变化,“……令反逆者,祖孙与兄弟缘坐,皆配没;恶言犯法者,兄弟配流而已。”也就是说,谋逆罪人仅父子受死,祖孙兄弟不再从坐被株,只被罚没为奴流放之。
贞观十七年,刑部以这种规定太轻,要求恢复夷族之法。当时的给事中崔仁师驳斥说:“古者父子兄弟罪不相及,奈何以亡秦之酷法变隆周中兴?且诛其父子,足累其心,此而不顾,何爱兄弟?”唐太宗采纳了他的观点。
但是,在实际层面上,法律的规定却被屡屡突破,武则天时期著名的酷吏来俊臣被诛杀时,“国人无少长皆怨之,竟剐其肉,期须尽矣”,尸骨被践踏如泥。则天皇帝又下诏曰:“宜加赤族之诛,以雪苍生之愤。” 赤族之诛,就是满门抄斩,一个不留。古时多数代同堂,兄弟同居,赤族之诛显然不止来俊臣父子受死。又据《新唐书•酷吏传》记载“杨慎矜兄弟皆赐死,株连数十族。”杨慎矜、杨慎余、杨慎名兄弟皆为隋帝杨广的嫡系玄孙,也不知道这种族诛是否与杨广有关。
时至明、清,族刑株连的范围又呈扩大之势,以明朝为甚。明太祖朱元璋毫不掩饰自己对重刑主义的偏好,他所授意制定的《大明律》加重对“谋反”“大逆”等罪的惩罚,罪人不仅本人凌迟处死,其祖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凡年十六以上一律处斩。这种规定,较之前朝,严苛太甚。
在朱元璋时期,族株的最大对象就是有功之臣。株连最广的要数 “胡(惟庸)狱”和“蓝(玉)狱”,几将开国功臣一网打尽。胡惟庸为明初丞相,深得朱元璋的宠信,因而持宠而骄,专权跋扈,朝中有人命生死及官员升降等大事,往往不奏径行。对于不利于自己的奏折,则匿而不奏。很多钻营之徒莫不争相投其门下,奉献金帛财物,不可胜数。洪武十三年(1380年),朱元璋以擅权枉法的罪状诛杀胡惟庸,又杀御史大夫陈宁、御史中丞涂节等数人。
十年之后,到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朱元璋又以胡党为题大开杀戒。太师韩国公李善长被赐死,时年已七十六岁,家属七十余人被杀。同时被杀者,又有陆仲亨等列侯多人。总计先后株连蔓延被杀者共三万余人。
此后,朱元璋又兴蓝玉党大狱。蓝玉为朱元璋爱将,骁勇善战,立下无数战功,被封为凉国公。但后来骄奢淫逸,横行无道。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蓝玉被告谋反,连坐被族诛达一万五千多人。
但这还不是最残酷的刑罚。及至方孝孺案,明成祖朱棣竟有“株十族”的“发明”。当时朱棣为了向天下正名,欲借方孝孺之名起草自己的继位诏书。但方孝孺拒不合作,在诏纸上大书“燕贼篡位”数字。朱棣威胁道:“汝独不顾九族乎?”方孝儒大喝:“便十族,奈我何!”盛怒之下,朱棣命卫士用大刀把方孝孺嘴唇割开,一直划裂到耳边。然后,将其九族亲眷外加门生数人,凑成十族,共八百七十三人,依次碎剐残杀于方孝孺面前。最后,方孝孺被凌迟,时年四十六岁。对于方孝孺案,《明史》谓:“转相攀染、谓之瓜蔓抄,村里为墟。”这意思是说,杀人就像拉瓜藤,瓜互相牵连,故称瓜蔓抄。
清律在族刑上完全照搬明律,在具体执行上甚至更为宽滥。其中尤以大兴文字狱,滥用族刑,为史家所诟病。按清律,凡谋反者和共谋,主犯凌迟处死,三代内父、子、兄弟、及同居之叔伯兄弟及子中 16 岁以上男子全部斩首,不满 16 岁的男童阉割后罚为奴,母、妻、妾、姐、妹、不论长幼全部罚为奴。
而文字狱的犯人无一不是谋反罪。号称盛世的康、雍、乾三朝兴文字大狱竟达七、八十起之多,挖空心思、捕风捉影,株连之广泛,处理之残酷,让人匪夷所思。曾任大学士,执掌翰林院的梁诗正甚至总结出了这样的经验:“不以字迹与人交往,即偶有无用稿纸,亦必焚毁”。知识分子只能脱离现实、皓首穷经。龚自珍叙及此事,称之“避席畏闻文字狱,著书全为稻粱谋。”意思是说一谈到文章方面的事,我就赶紧走人,别惹祸上身,写书纯粹是为了混口饭吃。
今天,族诛这种株连制度已被抛入历史的垃圾桶,现代刑法理念倡导罪责己身,反对株连。但是制度上的废除并不意味着株连就一去不返,文革期间它就曾借尸还魂,至今让人心有余悸。对此,我们不可不警惕:明天,它还会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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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不在宏大的叙事,而在细节的雕琢。在“法治的细节”中,让我们超越结果而明晰法治的脉络。本专栏由法律法学界专业人士为您特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