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空姐被害八字分析 空姐案对滴滴影响滴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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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姐遇害,我们当谴责作恶,也要将其拉到法律与道德的框架下审视,别让追责变成找人背锅,更别让恶在责任含混中于舆论镜头下“虚焦”。

空姐搭顺风车遇害 涉事司机公开信息曝光。

文 | 仲鸣

这两天,“空姐深夜搭顺风车遇害”事件引发广泛关注。这是让人痛心的不幸,这是物伤其类的人间悲剧:受害者芳华正好,却因辣手摧折而骤然凋零,于其父母,是“中年失女,其悲孰甚”,于整个社会,也是文字描不出的痛。

如今,空姐失联前称“遇到变态”、作案司机身上携有凶器等案情细节渐次浮出。滴滴方面已为此公开道歉,并悬赏百万寻疑凶,郑州警方也通报疑凶逃亡轨迹,正展开搜捕。

我们希望,这起案件能以对作恶者严惩不贷、对受害者家庭妥帖善后的方式收场,更希望类似悲剧少些、再少些。

空姐事前给同事微信:碰见个变态。

在网上,对“谁担其责”“如何避免”等问题的讨论,也涵养着此事的舆情热度。亡羊须补牢,对于防范、追责的探讨也是规避悲剧重蹈的前提,但任何追问与反思,都应尽量秉持“正确的打开方式”,既不失位也不跑偏。

但眼下,舆论图景有些“复杂”,需要辨明。

比如,有人凭着个案臧否网约车这种业态,贸然得出“网约车比出租车更不安全”的结论,就有失偏颇:这并没有统计学上的数据支撑,且从理论上讲,网约车把司乘两端给数据化,这无法确保事中可控,却确保事后可追踪,而能追踪就意味着多了一道制衡举措和安全屏障。

又比如,已有截图显示,似乎有涉事平台的竞争对手找大V发稿,借此个案将批评方向引向“该平台涉嫌垄断”。借机搞黑公关,有违商业伦理。

指人垄断,可拿出其非正当竞争或建立排他性进入门槛方面的证据,而不是拿极端个案说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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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非论是非,而不是将是非之辨扔到一锅情绪浆糊里,被搅混水、泼脏水牵着鼻子走,是讨论的基本法则。

在此事中,涉事平台方面也很难避开网民打量:在谴责个人作恶之外,作为平台方的滴滴,进入责任归咎的射程,几乎难以避免。

平台该担何责?学者魏武挥就对此作了分析,大致意思就是,平台型企业长期以来遵循的是避风港法则,也就是平台中立,但后来普遍被接受的“避风港法则”开始向“红旗法则”迁移,也就是说,平台方面在应发现而未发现违规或明知却偏故意纵容的情况下也要担责。

让平台 有条件地担责,指向很明显。就制止违规乃至作恶来说,不得不承认的事实是,技术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人性问题,换句话说,技术只能尽量减少而非杜绝作恶。

即便如此,平台也不能以此为由不担责,而应朝着“向‘杜绝’靠近”的方向努力。道理很简单:恶徒是无法杜绝的,我们制度和社会要做的,就是竭力压缩他们作恶可钻的空子。

之于平台,不能为“恶”作伥自然是底线,尽力减少人作恶的机会则是责任。但这份责任不是无责也不是无限责任,拿网约车平台来说,法律已框定了其法定责任区间——那就是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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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百万悬赏寻找嫌疑人。

在眼下这起空姐遇害案中,很多法律学界、业界人士有很多说法算是共识:对平台方而言,它必须尽到对人、车的信息审核义务,这包括对接入的司机端的三证(身份证、行驶证、驾驶证)验真,甚至对有醉驾毒驾、性犯罪前科或职业污点等的背景筛查,也包括对乘客的严格实名制验证,若未尽到验证之责或验证结果有误,则理应承担补充责任;能力越大责任越大,法律之上是道义,就算没有法律责任,平台也有义务协助警方破案,也有道义补偿的社会责任。

从目前已确认的信息看,滴滴方面确实有对作案者的证件审验,且查验的信息属实,后者也并无犯罪前科。要承担的,也更可能是道义补偿。

但这并不意味着其无过:在悬赏的过程中,滴滴作为平台公布嫌犯身份证号码、电话等,虽是出于好心,但毕竟是嫌犯而非罪犯,滴滴更适合将这些信息提供给警方,悬赏鼓励公众为警方提供线索,而非自己站到第一线。

空姐遇害案,是一起悲剧,也是一起恶性刑事案件。对此我们当谴责作恶,也将其拉到法律与道德的框架下审视,别让追责变成找人背锅,更别让恶在责任含混中被“虚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