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字要诀旺夫之命 女命八字测是否旺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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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头条号

八字要诀旺夫之命

​ 就古代法制而言,人们曾给其戴过不少帽子:人治、人治下的法治、封建法治、人治与法治并用等等。细想,多不免乖离了中国古代法的话语体系。欲从法家的商鞅、韩非、李斯和秦政中寻找“法治”良方,又想从周公、孔孟中寻找“德治”资源,以为将两者结合起来交替运用,说这是建设现代法治中国足资借鉴的优秀传统,可能本身就陷入了“以西例中”“以古例今”的路径选择陷阱。其实,历代志士仁人所追求的是一种“良法善治”。它的标志性语词,便是孟轲夫子的“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

古代之“良法善治”追求,大致有六个面相:以“礼法”为良法善治之“治法”,以“中道”为良法善治之治道,以“君子”为良法善治之“治人”,以“德政”为良法善治之善政,以“乡治”为良法善治之基础,以“祥刑”为良法善治之利剑。这一治国方略之统称,谓之“礼法之治”。

“礼法”:良法善治之“治法”

严复在译著孟德斯鸠《法意》卷一“按语”中云:“西文‘法’字,于中文有理、礼、法、制四者之异译,学者审之。”他还特别强调:“若取秋官所有律例当之,不相侔矣。”近代学人吴寿彭在翻译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的“诺谟”(nomos)一词时解释道:“在近代已经高度分化的文字中实际上再没有那么广泛的名词可概括‘法律’‘制度’‘礼仪’和‘习俗’四项内容;但在中国经典时代‘礼法’这类字样恰也常常是这四者的浑称。”吴寿彭先生从繁复纷纭的汉语词汇中拈出“礼法”一词来表达,是最恰当不过了。这正符合古贤之意,是一个十足地道的中国话语。

古代“礼法”是一个复杂的构成体。从法律形式上说,有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法典法和非法典法、中央法和地方法;从法的层级上说,有居于“法上法”的理想法、正义法,也有相当于现今之宪法性章程的国家礼制、皇室礼制,以及被视为“国之大事”的祭礼和军礼,还有得到国家认可和维护的家法族规、礼俗习惯法等等。

在“礼法”这个博大的体系中,内含三个子系统:一是礼典系统。即由朝廷编纂、颁布的礼仪大典。《大唐开元礼》则集礼典之大成,成为礼典的典范。二是律典系统。即由朝廷编纂、颁布的刑事法“正律”与政令。律典必须以礼典为依归,是“礼法”统摄下的律令。唐《永徽律疏》堪称定鼎之典。三是习惯法系统。即以礼义为旨归、礼俗为主干的乡规民约、家法族规等。古代礼法社会的维系,仅靠礼典和律典自上至下的规范和强制是远远不够的,在相当程度上得助于礼俗习惯法,使得礼法精神扎根于社会之土壤、渗入百姓之心田,成为一种信仰,成为一种生活的常理、常情、常识。这是一种“无法之法”。“无法之法”,是为上法,值得今人尊重、珍惜和借鉴。

“中道”:良法善治之治道

《中庸》论曰:“中”为“天下之大本”,“和”为“天下之达道”,“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又说:“从容中道,圣人也。”“中道”一以贯之于古代中国良法善治之始终。它是中华法系之法的精神,或曰“法统”。

细检“中道”法统之内涵,可析分为“中和”“中正”“时中”三义:法是一定的社会关系的调节器、稳定器,它所维护的是现存社会关系的平衡、稳定和秩序。“中和”之道求统合、求和谐、求稳定的价值取向成为中华法系法文化的一大基因;“中正”而不偏颇是“中道”的又一基本义,其核心是追求公平、正义。这也正是法的基本价值和属性;“时中”讲动态的“中道”,是在动中求稳,在变中求衡,在变动中求宜,在发展中求正。“时中”涵泳着审时度势、与时更新、把握时机、推陈出新等一系列价值判断、价值选择和政治法律艺术,从而始终坚持原则,保持“中道”,达到“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

“君子”:良法善治之“治人”

“君子”,是有高尚道德品格的人。孔子认为,理想的君子人格应具有“仁”“知”(智)“勇”三大基本品质和“中庸”之德。他又提出“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善天下”的儒家君子风范。“兼善天下”便是实施“德政”。这样有德有位的君子,荀子称之为“治人”:“有治人,无治法。”荀子的“治法”即“良法”,“治人”即“君子”,但不是一般的君子,是有德有能又有位的君子。过去曾指责荀子的这一命题只讲“治人”不讲“治法”,是“人治主义”。其实,荀子的这一论断是有前提的,这就是先有“治法”存在。他追求的是“治人”与“治法”兼备的“王道政治”。

“德政”:良法善治之治政“德政”,

也称“仁政”,直接导源于孔子的“为政以德”思想。后经孟子大力弘扬,形成一整套“仁政”学说。它以“民本思想”为核心,要求为政者修身正己、遵礼循法、关心民瘼、德以化民、富以裕民、取信于民、制民恒产、轻徭薄赋,反对不教而诛,实施中刑中罚和恤刑慎刑,等等。

“德政”主要是针对“为政者”即君主和官员们说的。“德政”主体是“为政者”。这一“关键的少数”能正心诚意、修身齐家,方可国治天下平。“德政”对象是民众、老百姓。“德政”必须脚踏实地施德惠于民,让老百姓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它得有一套安民、宽民、养民、惠民、利民、富民的措施,使老百姓安居乐业、老有所养、幼有所教、壮有所业。

“德政”是古代儒家民本政治的实体性內容。民本政治在本质上不同于现在的民主政治。它不是民为主,而是君为主;它不是民有、民治,而是君有、君治;它也不是民享,只是不赞成君主独享,要求君民共享,说到底就是对老百姓赐以阳光雨露,给他们分一杯羮。“德政”的反义词是暴政、虐政、劣政、恶政。我们之所以予“德政”以正面评价,是因为其具有反对鱼肉百姓、竭泽而渔的人道性政治光辉。“乡治”:良法善治之基础中华民族自古崇尚“调处息讼”。《周礼·地官》中有“调人”一职,是一个从事纠纷调处的“中间人”。由“调人”调处纠纷,相当于后来的官府调处和官民合力调处。还有一种民间自行调处,方式有乡里调处、邻里调处和宗族调处等。古代农耕经济,安土重迁,王权不下县,乡村自治。调处“细故”纠纷,是“乡治”的主要职能。孔子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意思是,审理案件,我与别的审判者并无不同(得按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审理),自己所关注的,是不发生诉讼案件。这个“无讼”的追求,多半依托于“乡治”。去过婺源李坑旅游过的人对村中高耸的“申明亭”都记忆深刻。“申明亭”兴建于明初朱元璋时代。据明代福建惠安知县叶春记载,惠安境内的43个乡村均置有“申明亭”。如今的河北、河南、山东、四川、重庆、广东、福建等省市,仍保持不少以“申明亭”命名的“申明亭村”“申明亭街”“申明亭站”,都是当时的历史遗存。说明明朝洪武年间,“申明亭”曾遍布全国乡村,犹如今之村村建文化室一样。历代类似“申明亭”的民间调处机制是古老礼法传统的产物。在礼法规则匡范和教化下,人的社会化便是礼法化,在礼法社会中,一切“细故”纠纷,概由乡党、缙绅、宗族依礼法的原则和规则进行调解作为首选的救济渠道。我国古代法之所以不必将婚姻家庭、物权和债的民事规则制定为成千上万条成文法典加以调整,其全部奥妙即藏匿于这种礼法制度之中。那是一种“无法之法”的高超法律智慧。“祥刑”:良法善治之利剑刑罚,一把不吃素的利剑。它在“礼法之治”序列中,是保障良法善治的最后一道不可逾越的底线、一种的最为严厉的惩罚犯罪手段。“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这是清代有识之士总结出来的关于刑罚与治国之间关系的主张。这样的刑罚观,古人称之谓“祥刑”。“祥刑”之旨,在善用刑罚。按阴阳气运,德为阳,刑则属于大阴不祥之物。滥刑酷刑,久必伤及国本。所以,古代治道的经典要诀是:“德主刑辅”。细究古代“祥刑”之义,不外“慎刑”“恤刑”和“中刑”“中罚”几个要素。古代刑罚史上,存在两种错误倾向。一种是酷刑滥罚。商鞅、韩非的“严刑重罚”“轻罪重刑”为之提供理论依据,历代酷吏揣摩君主私意,变本加厉,制造大量冤假错案,尤其是政治性冤狱,史不绝书。另一种倾向是一些腐儒、俗僧鼓噪的无底线轻刑、宽刑。魏晋以后,佛教鼎盛,倡说六道轮回、善恶相报,流弊所致,司法官员为求福报,一味宽宥、放纵犯罪。“祥刑”所持,恪守“中道”,既反对酷刑滥刑,也摒弃一概宽宥,要求不轻不重、不枉不纵、不高不低、不偏不倚、无冤无滥、无过无不及、刑当其罪、罪刑相应。用现在的话说,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严格遵照法律定罪量刑。“祥刑”,才能既实现刑罚的特殊预防作用,又发挥它的一般预防效果,从而震慑犯罪、维护社会秩序。这才是“良法善治”的利剑,“礼法之治”之兜底的保障手段。礼法体制、中道精神、贤人治国、仁德之政、乡村自治、祥刑保障,六者相辅相成,综合为用,构成古代以“礼法之治”为方略的良法善治理想体系,尽管存在体制性、时代性缺陷,其蕴涵的治国智慧仍值得重视。(检察日报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俞荣根)运营人员: 周卉 MZ019相关搜索最旺夫的面相富贵面相的人面相看婚姻林森浩面相法令纹面相修佛人面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