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消息:在浙江宁波的一个叫山东村的地方,有一名无儿无女的老人,在她生命最后的30年中,最亲近的人就是她的邻居徐惠明。而在老人去世以后的遗产也与这位叫徐惠明的邻居发生了关联,由此引发了一起特殊的诉讼。
故去的村民在当地被称为苏老太,一直生活在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山东村。她早年丧夫,无儿无女,一个人生活。这起遗产继承案的原告徐惠明与老人是邻居。1990年,徐惠明家里修房子,他见62岁的苏老太家的房子也年久失修了,甚至出现了部分坍塌,于是和家里人一商量,干脆把她接到家里来住。
据同村人介绍,苏老太还有一位哥哥、两位弟弟,但都不在身边。她的大弟弟住在舟山,弟弟的儿子苏伟巨,也就是苏老太的侄子,也会过来看望老人。
苏伟巨介绍,以前他父亲在世的时候,他们偶尔会坐车、摆渡船来往宁波、舟山两地看望姑姑。他们也想过邀请姑姑去自己家所在的舟山市岱山县养老,可因这段路程交通不是很方便,来回路上就要花费8个小时,再加上有些生活习惯上的不同,渐渐地就搁置了下来。而苏老太在徐惠明家的房子里一住就是18年。在这18年里,徐家一家人对老人的衣食住行,都事无巨细地照顾着。
2008年,徐惠民家的房子拆迁,一家人要搬到新房子住。但是,苏老太同样觉得很难适应新的环境。考虑到老人习惯了村里的生活,在村子里认识的人也比较多,徐惠明特意在村子附近为她租了一套房子。
徐惠明就这样一直照顾、陪伴着苏老太,直到2012年87岁的老人家腿脚不灵活,行动也愈加不方便,需要专人24小时护理了。这该怎么办呢?徐惠明一家人犯了难,于是,他向村委会党支部说出了自己的困难。
经过村委会党支部帮助联系后,老人被送进了福利院安度晚年。福利院第一年的费用是每月1700元,第二年开始增加至每月2000元,但是,老太太的农村养老保险和高龄补贴还不到1000元。于是,徐惠明自掏腰包主动补齐相关的费用。
苏老太住进敬老院后,徐惠明会抽空去看望她。
2017年6月,92岁高龄的苏老太因肾功能异常住进了医院。 当时,苏老太的生活已经不能自理,于是,徐惠明和家人再一次承担起了照顾她的责任,在医院日夜守护了8天。
2017年6月29日,苏老太离开了人世。徐惠明按照当地的习俗,为她操办了后事,并为老人购置了墓地。但是,2020年初,由于苏老太的宅基地拆迁,她名下有了上百万元的拆迁款。而这件事,徐惠明起初并不知情。
那么,山东村党支部书记又为什么会去找徐惠明呢?原来,在2012年,苏老太去养老院之前,她的侄子苏伟巨就与徐惠明签过一份协议。协议约定老人的生前赡养及后事处理全部由徐惠明负责,所需费用也由他承担,这样,老人名下的所有财产在她过亡后也全部由他继承。但是,当时老人名下只有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再加上双方法律意识淡薄,这份协议上只交代了相关事宜,并没有双方签字。 由于双方没有在协议上签字,协议并不成立。
虽然这份遗赠与赡养协议未成立,但是山东村村民委员会党支部认为,徐惠明应该得到这份遗产。然而,徐惠明既不是法定继承人,又没有法律文书,无法直接继承。于是,在村民委员会党支部的建议下,徐惠明在向有关部门咨询后,决定向法院提起继承诉讼。
法官在走访中了解到,无论是村民还是亲属,对徐惠明照顾苏老太的行为都给予了极大的肯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法院最终确认了调解协议,将50%的拆迁款判给了权益人的邻居徐惠明。
除此以外,法院认为,苏老太的侄子苏伟巨对老人也尽到了一定的孝道,因此判决苏伟巨继承苏美云15%的遗产。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因此,苏老太的遗产剩余部分由村里保留。村民委员会决定,在逢年过节时,将这笔遗产作为福利分发给村里老人。
法学专家认为,像这样的调解结果既符合法律规定,也体现了村集体的共同认知。此案虽是小案,但是却折射出大道理,鼓励邻人如亲人之善举,传递了法治的正能量。
来源:央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