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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夫妻买学区房假离婚妻子不愿复婚#登上了微博热搜。

事情是这样的:

上海一对夫妻,为买学区房办了“假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了财产分割等条款。

没想到买好房后,妻子却不肯复婚了。

丈夫一纸诉状将妻子告上法院。

那么,离婚是否为双方本意?女方拿走的294万又该如何处置?《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还有效吗?

为买学区房,恩爱夫妻“假离婚”

2013年1月,小刚和小敏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后小敏住进了小刚名下的房子里。两年多后,他们感情的结晶——女儿出生了。随着女儿渐渐长大,为了让女儿受到更好的教育,他们动起了再买套学区房的心思。

2019年,小刚和小敏看上了一套位于上海市区的学区房,但因二人已经有房,再行购房不符合首房首贷的优惠政策条件。于是,二人便商量着办理“假离婚”。因为小敏名下无房,在离婚之后,就以小敏的名义购买学区房,小刚将房屋的首付款以离婚补偿款的形式转给小敏。

同年7月,小刚和小敏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署《离婚协议》。协议中主要有三方面的约定:

1、关于抚养权:女儿归小刚抚养,小敏每月支付三千元抚养费至女儿年满18周岁。

2、关于婚后共同财产:双方现在各自名下所有的一切银行账户存款,归各自所有,不予以分割;宝马轿车一部归女方所有,车贷由女方承担;女方店铺及相关设施均归女方所有。双方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

3、关于离婚补偿款总额及款项支付:男方支付女方补偿款300万元整。

离婚后,小刚将自己和母亲共有的一套房子变卖,并陆续给小敏转款共计294万余元。

小敏用这笔钱付了学区房的首付,期间两人还在一起居住和生活。

妻子忽然变卦,丈夫蒙在鼓里人财两空

图 / 视觉中国

房子买好后,小刚催促小敏去复婚,但小敏却告诉小刚,他们已经离婚了。惊诧不已的小刚接受不了这个事实,与小敏发生了激烈的争吵。

小敏说什么也不肯复婚,并坚持说两人已经没有了感情,离婚是双方自愿的。

说好的“假离婚”买学区房,没想到妻子忽然变了卦。小刚试图努力挽救婚姻,但小敏就是不松口,还从家里搬了出去。见复婚无望,小刚虽后悔当初“假离婚”的决定,却也只能接受现实。

但想到《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以及转给小敏买房的294万余元,小刚还是气愤不已。他向小敏提出,要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归还购房款。

小敏却说,二人是协商过购买学区房,但与离婚无关。她和小刚因为经常争吵、感情不合而最终离婚,并且她也没有承诺过要和小刚复婚。《离婚协议》是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合法有效。294万余元是离婚补偿款,不是购房款,不需要归还。

为买学区房闹得人财两空的小刚,一气之下将小敏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或认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小敏归还小刚个人财产294万余元,且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离婚已成事实

但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小刚又撤回了要求小敏返还钱款和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请,表示《离婚协议》撤销或无效的后果另行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

小刚提供的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显示,小敏在离婚前多次与小刚讨论购房政策、贷款优惠条件以及房屋置换方案,并在办理离婚登记的前一日,还催促小刚办理离婚,表示“怕政策有问题,而且离婚时间越长贷款越好办”,在离婚之后,小敏与小刚以及小刚母亲的对话中,又屡次提到“没有想过要真离婚”“因为要买房子,必须要离婚”等,并认可曾说过“房本下来一年复婚”。

以上说辞均体现出小敏非真实的离婚意愿,并且其也未能对这些说辞做出合理解释,所以法院对小刚主张的事实予以采信,认定双方为规避限购和贷款政策而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一审判决支持小刚的诉请,《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同时小刚表示撤回要求小敏返还钱款和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请,《离婚协议》无效的后果另行处理,是小刚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小敏对此亦无异议,法院予以准许。

一审判决后,小敏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小敏称,离婚补偿款是小刚为了拿到女儿抚养权才给她的,并不是给她买房的,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小刚的原审诉请。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是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判断协议是否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需要从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协议前后所进行的相关行为予以认定。

综观双方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前后所进行的多次对话、微信聊天,可以充分认识到双方办理离婚是为了购买房屋,二人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是为了达到上述购房之目的而达成的虚假意思表示。虽然协议中约定了小刚需要补偿小敏300万元,在协议签订后,小刚也向小敏进行了转款,但该款项实为购房所需。

在审理中,双方当事人也确认了双方婚后并无如此大额的财产,小刚向小敏所转之款项也是出售了其与案外人共有的房屋后所得款项,若如小敏所述小刚是为了得到女儿抚养权而向其支付补偿款,那么该补偿款也应在其可控、可承受范围之内,现在的款项完全不在小刚可承受范围之内,与其收入完全不匹配,所以小敏所述的该点意见完全不符合常理、不符合实际情况。

上海一中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假离婚买房弄假成真怎么办?

律师这么说......

那么,假离婚都有哪些风险?假离婚买房却弄假成真怎么办?

针对这些问题,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福建省律协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委员叶丽虾律师和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林毅彬律师这样解答。

问:假离婚买房却弄假成真,怎么办?

叶丽虾:不管双方基于什么原因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都是真离婚。法律上没有假离婚一说。只要其中一方不同意再去领结婚证,婚姻关系就没法恢复。而《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亲自去民政局签署,不存在欺诈或者胁迫等协议无效的情形,正常情况下约束男女双方。但如果《离婚协议书》约定不清楚、不明确,一方可以另外提起离婚后财产分割。

如果离婚协议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做了约定,且对女方明显不利,女方推翻离婚协议的约定,有一定难度,但也不是没有办法。《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女方要收集证据证明双方确实是为了取得购房资格而离婚,离婚之后还一直共同居住生活,共同抚养子女等等,离婚协议的约定不是双方真实意愿表示。依据该法律规定主张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约定无效,要求法院重新进行处理。

问:“假离婚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

林毅彬:无效。有的当事人会在协商假离婚时签一份“假离婚协议”,载明双方是假离婚,离婚期间所买的房产仍属于共同财产,甚至约定何时复婚。这样的协议,也无法规避法律风险,因为该协议违法并违反公序良俗,本身会被认定无效,而不能约束任何一方。

问:假离婚会受到处罚吗?

林毅彬:不会被处罚。因婚姻的登记行为具有公示效力,无论其离婚登记是否真实意愿,其离婚行为都属有效。因此,只要双方依法办理了婚姻登记即有效,而不问婚姻背后的真实意图。本着婚姻自由的原则,国家已经不再干预当事人离婚的内在动机。

因此,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虚假离婚,无法获得婚姻关系上的救济,所产生的后果应由当事人承担。

问:假离婚能逃避债务吗?

林毅彬:有些夫妻商量办理假离婚手续,约定财产和债权归一方所有,债务由另一方负责偿还,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该行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该约定无效,这对离婚夫妻仍应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问:遭遇假离婚真逃债,债权人咋维权?

叶丽虾:如果债务人通过离婚的方式放弃财产,导致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清偿,债权人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行使债权人撤销权。该法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因此,债权人可以起诉债务人及其妻子,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约定无效,将属于债务人那部分财产返还给债务人,再要求执行债务人名下财产。

问:假离婚有什么风险?

林毅彬:虚构身份关系,可能造成弄假成真、人财两空、信用受损等不可控的种种风险。假离婚有六大风险:

第一,共同财产可能面临分割;

第二,离婚期间,对方取得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包括买房;

第三,丧失相互的继承权和本应享有的继承权;

第四,假离婚期间,一方将个人财产赠与善意第三人,对方难以追回;

第五,假离婚后,“出轨”将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出轨;

第六,若一方不同意复婚,将是“假戏真做”覆水难收。

图解:假离婚买房的法律风险

来源:青海普法

(文中所涉人名均为化名)

来源:21视频、上海一中法院、青海普法、新浪微博、人民资讯、海峡导报等

本期编辑 刘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