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哎呀,小伙子,你今年命中与财神相冲,必有破财之灾啊……”最近小韩找到一算命先生给自己算了一卦,并收取破灾费2万余元,此后小韩觉得没啥作用,遂认为被骗,于是将算命先生告上了法庭,近日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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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情况此案发生在辽宁省瓦房店市,案发时间为2021年2月17日。该案小韩自觉最近时运不济,似有破财之灾,于是就打听到了一位王半仙,都是说这位王半仙算命准,而且功力深厚。于是小韩就打听到半仙在人间的住所,怀着虔诚的心去了。
到了半仙在人间的住所后,小韩发现这个半仙岁数不大,也就27、28岁的样子,半仙自称王某。小韩心想大家都说好,应该是真的好,于是就将质疑抛到脑后,先是将自己最近一些破财之相说了一通。
半仙今年在人间的岁数是28岁,听到小韩的描述后,眯眼掐指一算,对小韩说:“哎呀,小伙子,你今年命中与财神相冲,必有破财之灾啊!此后你的财运会一直不好,而且还会走下坡路。
小韩一听半仙如此说道,再结合最近好像是一直在破财,这算是理论联系上了实际了。小韩听得胆战心惊,就咨询半仙有无破解之法。半仙沉着脸,眯着眼思索了片刻,说:破解之法倒是有,需要用烧“金山银山”和“净身”方式来提升财运。
小韩一听有办法解除,于是通过微信支付给半仙20880元的破灾费。半仙做过法事之后,小韩才安心回家,可后来小韩发现,钱花出去了却没有什么实际 的效果,此时怀疑自己被骗,于是在4个月后报警。
(提示:案情在原有的基本上经过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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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审判认为公安机关侦查结束之后,将案件移送检察院,检察院以诈骗罪对半仙王某进行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
法院审查后认为:
1、公安机关扣押的毛笔、算命纸以及相关言词证据、转账记录等均证明有金钱的交易;
2、犯罪嫌疑人王某有虚构小韩财运不济的事实,并且目的是为了骗取小韩的财物;
3、小韩被王某骗取20880元系数额较大;
4、王某已退赔了小韩的损失,并获得谅解;
最终法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诈骗罪名成立,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算命行为是否都是诈骗?当下的算命、测字等都源于我国古代的占卜之术,追根求源,其理论来源于《周易》。占卜、算命、测字等行当在我国古代就已然存在,像古代帝王统治下就设有钦天监这样的官职,所以我国有少部分民众相信算命一行其实也是有历史渊源的。
随着时代发展,社会的文明程度也越来越高,算命这一行当的生存空间也越来越小,至于算命行为是否都是诈骗,个人觉得应该严格依据法律的构成要件来看。看一个行为是否是敲诈行为,必须符合以下几点:
1、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这种行为分为二种,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例如上述案例中的王某,他说“小韩财运不好,会走下坡路”,这便属于一种虚构事实;2、行为所做、所说的欺诈行为让他人产生了错误的认识;例如小韩在听到王某的虚构说辞后信以为真,认为真的需要烧“金山银山”和“净身”来提升自己的财运;3、受害者做出不利于自己的财产处分;例如小韩信以为真,认为王某真的能替他破灾,于是支付了20880元的“破灾费”,这种财产的处分当然是不利于小韩的;4、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如王某获得了小韩的20880元。其实算命行为也算是一种服务性的行为,例如有家长花个几百块钱,去找算命先生定个结婚好日子;例如有个体户花几百块钱,去找算命的人定个开业大吉的好日子等,在这些行为当中,算命先生所讲或许没有依据,是虚构的,但是家长、个体户等在心理上获得了一些安慰,这当然不能算作是诈骗行为。
但是如果那些算命先生所做符合上述诈骗的四要件,刻意夸大虚构的事实,引起了受害人或喜或悲的心态并产生了错误的认识,最终在此错误认识之下,给了算命先生钱,而钱数额也较大,那只要受害人报警的话,算命先生当然是构成诈骗罪的。
即使数额较小,也构成治安违法,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最后,在此也建议大家不要相信迷信,防止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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