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往今来,一根绳子酿成多少命案,让法官们费尽心机来解开谜团,揭开一个个死亡真相。在古代各方面技术落后的情况下,法官却在断案过程中能够依法办案,精心勘察,还原真相,缘于对自缢案件中的绳子研究非常到位。正因为有了他们的努力,才积累了这方面的经验。
今天,就跟小编一起来感受一下一根绳子的“神奇之处”……
宋慈验炭:墓中有炭为自缢
宋慈(1186年-1249年),字惠父,建阳(今属福建南平地区)人,是南宋年间我国杰出的法医学家,被称为“法医学之父”。他所著的《洗冤录》,又称为《洗冤集录》,是世界上第一部系统的法医学著作。该书内容非常丰富,记述了人体解剖、检验尸体、勘察现场、鉴定死伤原因、自杀或谋杀的各种现象、各种毒物和急救、解毒方法等内容。其中对于用绳子自缢或被杀的勘察和救援等情况有着比较详细的记载,给后人侦破此类案件留下了宝贵的经验。后来许多法官和法医对该书进行了注释和详解,使这部被法医界奉为圭臬的著作,在实践中得到不断充实完善。
宋慈曾四任提点刑狱使,以一生的实践经验写下了这部法医学名著《洗冤集录》。宋慈在对自缢的现场勘验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发现如果确实是上吊自杀的,把死者脚底下坑穴挖三尺来深,就会发现木炭。有这样东西的,才是真正自杀无疑。于是,他在《洗冤集录》卷之三第十九《自缢》条目中写道:“若真自缢,开掘所缢脚下穴三尺以来,究得火炭方是。”也就是“宋慈验炭”的出处。可是,历来人们对此有疑义,认为不科学,没有依据。
然而据一些民俗学家考证,宋慈验炭的来由是与他的家乡风俗有关。土葬是中国古代最主要的埋葬方式。在农业经济时代,百姓的脑海中深藏着“有土则生,无土则死”的思想。自古流传至今的闽北土葬民俗中,有在墓坑或墓窑中燃烧芝麻杆、篾光等以“暖坑”“焙窑”的习俗,意在营造一方热土,来世可以尽快投生,并希望芝麻开花节节高,一世比一世活得更好。真正自缢者往往选择在山地林间,自缢后不想被人发现,希望日后自然坠入所缢脚下那块土地以“入土为安”。另外,真正的自缢者不求今世但求来生,也希望自己所缢脚下的那块土地是一片热土,以便尽早投胎转世。于是真正的自缢者在生前先掘一坑,烧些火炭并用泥土掩埋以“暖坑”,随后自缢身亡。宋慈在长期的法医检验实践中,注意到了当时的社会民俗文化和相应的自杀心理特征,并将其写进了《洗冤集录·自缢》中。在《自缢》条目中,还有检验“着衣新旧”和对“主人移尸”的心理分析等记载,有利于对真假自缢进行判断。
而明代医药学家李时珍虽然不是法医,但是他所著的《本草纲目》,有“人魄”的词条,对自缢身亡的情况也有记载:“时珍曰∶此是缢死人,其下有物如麸炭,即时掘取便得,稍迟则深入矣。不掘则必有再缢之祸。盖人受阴阳二气,合成形体。魂魄聚则生,散则死。死则魂升于天,魄降于地。魄属阴,其精沉沦入地,化为此物;亦犹星陨为石,虎死目光坠地化为白石,人血入地为磷为碧之意也。”
李时珍显然把这种炭称为“人魄”,是上吊自杀的人的“魄”降到地底下自然形成的。或许也算是对宋慈验炭的一个补充例证吧。
一样的八字绳痕 不一样的死因
缢死的绳结共有三种:一是活结,这种绳结一头打个固定的扣,另一头穿入这个扣,可以活动,古代称为“步步紧”;二是死结,即绳套的大小固定不变;三是缠绕,就是用绳索绕住头颈。
凡是自缢身死者,头颈上都留有明显的“八字痕”。这是因为自缢者身子悬空,自身下垂的重量使绳索深深地嵌入舌骨与甲状软骨之间,颈的两侧受力多些,相对说绳索入肉也深些,颈后结节处,几乎就没有绳索的痕迹了,所以自缢者的颈部留下的绳索痕迹,就象一个“八”字。而被他人吊死的,虽然也可见“八”字,但绳痕往往不规则。
案件实例
清代法医学著作《重刊补注洗冤录集证》,共五卷,是王又槐在宋慈《洗冤集录》基础上增辑,阮其新补注而成的,流行较广。其卷三载:康熙五十五年,江苏昆山县民沈登吊死一案,仵作检验后报告说:死者沈登缚住头颈的绳子是根细草绳,草绳的一头打着结,另一头穿进结里,成了一个圈套,头是伸在这个圈套里面的。圈套能活动,一头可以伸缩,头伸进圈套中有的地方入肉深,有的地方入肉浅,这种绳套叫“步步紧”。所以,虽然头颈处呈“八字”痕,但确是自己吊死的。现有绳痕可以证明,并没有其他的缘故。
就沈登颈上的绳痕“八字交匝”而论,是属于被他人缢死,为什么仵作验后判断是“实系自缢”呢?原来,沈登用的绳子是“步步紧”。《洗冤录备考》里说,用“步步紧”自缢者,“脚必离地数尺,旁有垫脚之物,而绳痕稍向上弯”,是说颈上绳痕稍向耳旁上弯。另外,自缢身死者,身上没有新的伤痕,而被他人缢死者,死前定挣扎与搏斗,身上留有伤痕。本案中的仵作,正是验明了死者用的是“步步紧”,又“并无别故”,才判断“实系自缢”。
《重刊补注洗冤录集证》还记载了一个殴前缢后的案例:清乾隆三十一年,湖南安仁人邓步青向官府报案,说他的妹妹曹邓氏被丈夫曹泽金打死。曹泽金则供称,邓氏是被他斥责后自己吊死的。仵作检验尸体后报告:邓氏咽喉没有致命的吊死痕迹,左侧乳房有被棒打留下的伤痕,脑后有木器的伤痕,左后肋有棒伤,系被打死。此后,曹泽金一会儿供认妻子是被他打死的,但一会儿又推翻供词。不久,后任县令同被委派的验尸人员一起进行复验,发现邓氏的上下牙齿、左右手腕骨、十指尖骨都呈红色,无疑是自缢留下的瘀血;死者左右耳根八字痕不明显,是用阔布自缢的缘故,所以没有留下绳痕;左臂肘骨有一青紫色伤,斜长一寸三分,宽三分;左右肋有一伤呈青紫色,斜长一寸,宽三分,均是木器伤,别的没有发现什么,这确是被打后自己上吊死亡的。责问原来检验的仵作,他说当时邓氏尸体左乳、脑后已经改变颜色,就误认为是伤而上报。后经巡抚向皇上奏请重新审理本案,同时弹劾前安仁县县令,并建议革职。
本案中的第一个仵作就是一个缺乏经验的检验人员,他竟将尸体死后变化的部位误认为是伤,因而得出了错误的结论,而原县令又不亲赴现场验看,全凭仵作的报告草草结案。后任县令较认真,他不仅亲到现场,而且还特地委派有经验的检验人员同去复查,终于使案情水落石出。作出邓氏是被殴打后自缢的判断,是基于弄清了死者是用阔布自缢的,同时验明了尸骨上有几处血瘀,为自缢找到了佐证。
至于本案尸体牙齿为何会变红,是由于缢死者的颈静脉压闭,而颈部的颈动脉和推动脉压闭不全,引起头部血管高度充血,出现瘀血,血液流进齿髓或红细胞渗入牙质小管所致。至于邓氏的两手腕骨及十指尖骨出现红色(即骨癊),可能是因缢后悬空,血液堕积于上下肢,造成上下肢瘀血,渗入腕骨和十指尖骨的原因。
移尸与装缢
在古代,有些时候是人死后才被挂上绳子的,有的为了装成自缢身亡,有的是为了移尸嫁祸他人,这里面的勘察现场颇需要有技术。
清代许梿(1787年—1862年),字叔夏,号珊林,浙江海宁人,道光十三年(1833年)进士,官至江苏粮储道,史称“吏事精敏,而日不废学”,是典型的文人、学者型能吏。他“素留心检验尸伤损”,刊刻了一部《洗冤录详义》,这可不是简单的对宋慈原著的增注、解释,而是融入了许梿自己的多年实践经验,他还根据尸骨实物重新绘制了比较确切的全身骨骼解剖图。
《洗冤录详义》载:许梿在山东平度县做官时,曾有人报案说一不知名男子自己上吊死亡。验尸时,发现尸体的颈上有两道绳痕,一道紫红色,有瘀血;一道红色,无瘀血。问原报案人,尸体从什么地方移来的,他茫然答不上来。问他村里一共有几户人家,回答说“十一户”。“都在家里吗?”回答说“某某父子两人赶集去了”。于是传来该父子。许梿说:“村中只你两父子出去赶集,移尸的人,定是你们父子!”父子两人害怕了,忙说:“这天黎明,开门看见一个人吊在门口,我们就把他移挂在某地的一棵树上。”问他:“你们放下尸体时还有气吗?”回答说:“没有气了,只两手还有热气。”许梿分析,尸体移动后的绳痕只是白色的,而该尸却是红色,这一定是上吊不久,移动时血液还没有完全凝结的缘故。
检验缢死者,如发现颈上有两条绳痕,必须慎重,以防把他杀误定为自杀,或自杀误定为他杀。《洗冤集录》中指出:“大凡移尸别处吊挂,旧痕挪动,必有两痕,旧痕紫赤,有血色癊;移动痕只是白色,无血癊。”因为凡自缢死者,颈上的血脉突然被阻,形成癊血,绳痕呈紫红色或褐红色,而将缢死之人解下另行吊挂,此时死者全身血液循环业已停止,颈上绳痕不可能再出现癊血,只能呈白色。
本案中的死者颈上有两条绳痕,“一紫赤,有血癊;一红色,无血癊。”紫赤的绳痕,是初缢无疑,但另一绳痕却是红色的,与《洗冤集录》所载的白色不符,因此,对此案就得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不能贸然下断语。审案者经过调查得知,死者被解下另行吊挂,“两手甚热”,这就说明,缢者虽已断气,但尸体尚未僵硬,血液也未完全凝滞,所以第二条绳痕呈红色。再从移尸的父子的供词中可以得知,尸体悬挂在他家门首,他们怕惹祸或害怕不吉利才移挂某地树上,他们并不是凶手。审案者这样的检验和分析都是正确的,案子也就断得正确了。
另据《重刑补注洗冤录集证》载:杨帼妹一案,经调查发现,其夫唐大拔铺屋共两间,左边一间为客堂,右边为店房,两屋间有一木梯,端正地靠着楼枋,尸体已被解下,颈上缚有一条丝带,打成死结。据唐大拔说,尸体原吊在木梯最上面,脚上没有垫踏的东西。解下丝带,按原来悬挂的地方丈量推演,发现上面有横木,脚悬空,够不到东西,并不是自己吊死的情状。
调查现场之后,再检验尸体。死者面孔上的颜色已经稍有变化,两眼张开,左脸盘有伤,连到耳轮,不是致命伤;耳根有一处伤,紫红色,是手掌打伤的,是致命伤。嘴巴紧闭,舌头未伸出。咽喉上有一道浅淡的伤痕,是丝带吊的伤痕,左手五指甲缝呈青黑色,也不是致命伤,右腿内侧有抓伤一处,长九分,宽四分,呈红色。检验结果表明,死者是生前受伤致死。
经勘察认定,本案死者杨帼妹非自缢身死,而是生前受伤身亡。证据有三:一、尸体吊在“木梯高处”,“手不能攀”,“所达无物”,带是死结,死者不可能上吊后自打死结;二、咽喉上的痕迹浅淡是死后丝带勒的痕迹;三、死者身上有伤痕多处,耳根有掌伤,右胯有抓伤。耳根处的掌伤可能是致死原因。一般来说,虽然掌伤不会致死,但有时打在要害处也会产生严重后果。耳根是致命的地方,被手掌击打后,可引起严重的脑震荡,硬脑膜下积液或脑挫伤,而导致死亡。排除了自己上吊的可能,验明了致命伤痕,系死后被伪装上吊就确凿无疑。
多人用一绳 集体自缢难辨别
《洗冤录详义》载:道光十九年,许梿在山东任职时,检验自缢的案子不少,最罕见的是平度白姓家五个丫头同时上吊一案。他得报后立即前往验看,只见两个丫头同一条绳吊死,绳套一个是活结,另一个是死结。其余三个丫头同吊一条绳,一个是活结,两个没打结,只把绳子缠绕在颈项上。她们是怎样结扣的,怎样一块上吊的?看了之后,令人摸不着头脑。但看她们穿的衣服,都极为华丽,而且各人的身上都带有香囊荷包,看上去,她们真有视死如归的意思。他审问了多位证人,都说她们确实没有通奸、偷盗和相互闹矛盾等事情。只有一个老太婆说,她们五人平时常说生则同生、死则同死这句话,最近主人想把其中两个丫头嫁出去,可能是因为这个缘故。这老太婆说的似乎合乎情理。案子详细汇报给上级官府,上级官府反复质问,并派官员一块审讯,都没有发现另外的情况,于是就按原来审理的情况,稍作修改结案了。
仅从绳子上是无法确定她们是自杀或是他杀,需要作进一步的调查。检验官先从她们所穿的华丽衣裳和所佩之物着手调查,继而向了解熟悉她们的人调查,终于判断她们五人之死并非他杀,而是五人中有两人被主人“遣嫁”,她们不愿生离,才同赴黄泉。调查细致,推测合乎情理,判断也是正确的。另外,两个或三个人同时被他人吊死,也是难以实现的。而且死者身上又无任何伤痕,也证实这个判断是正确的。
无独有偶,晚清人吴炽昌《客窗闲话》里记载了一个河北省乐亭县发生的奇案:当地有个三十多岁的妇女赵杨氏,他丈夫长期从事贸易,也算是个小康之家。就是夫妻俩没有孩子,赵杨氏在家寂寞,领养了姐姐的女儿银姑为养女。可是后来赵杨氏大概是从他丈夫那里传染上了“下疳”(性病),长期卧炕不起,只好请了六十多岁的母亲杨王氏来作伴。她丈夫的姨甥女张王氏,前来探视,也在她家住了几天。有天大早,平时一直给她家送水的工人来送水,叫不开门。到了晚上那工人又来,还是没有人开门。觉得奇怪,就去请了邻里宗亲,把门卸下来进入房内,众人看见这“三妇一女”都已自缢身亡,而且方式还不同:赵杨氏是用绳子系在高处窗棂上,自己拥着被子“坐缢于炕”。她的母亲则是把炕几竖立起来靠着墙,在炕几的脚上绑了绳子,自己躺在炕上仰面自缢。来探望姨母的张王氏与养女银姑两人用一根绳子分头打结套住脖子,把绳子中间部分系在两人中间的柳木椅椅档上,就像是个天平那样,两人在两端“坐地而死”。四个人都换上了新衣服,年轻的两个人还涂粉画眉,头戴簪花,好象要作客。
众人赶去报案,官府立即前来验尸,尸体上都没有伤,不是命案;房里也没有男人踪迹,也不是奸案;家里一件财物都不少,更不是盗窃案;死者从容妆饰,也不是吵架愤怒的样子。四个人为什么要一同寻死,没有证人,无法查证原因。乐亭知县只好就以自杀结案。
可是赶回来的赵杨氏的丈夫以及她的兄弟杨锷,都怀疑是有人暗害,见地方官含糊结案,就跑到北京去申诉。朝廷命令由省按察使组织会审,将四具尸体解到省会再次检验。可是结论依然是自缢。按察使只好推测四人集体自缢的动机:赵杨氏因为此病不可言人,又觉得医治无望而要轻生,母亲杨王氏是心疼女儿,养女银姑是要追随养母,张王氏是同情姨母,所以商量一起自缢。所勘查现场上吊的绳子等也符合推测的实际,于是上报朝廷批准定案。
作者:刘永加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电视台)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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