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要女方八字格式 女方写结婚生辰八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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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妇女节即将到来。古语云:“男怕入错行,女怕嫁错郎”,又有人说,婚姻是女性的第二次投胎,可见婚姻于女性的重要性。“君子之道,造端乎夫妇。及其至也,察乎天地。”夫妇为人伦之首,婚姻关乎风化,“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旧时河源婚俗繁琐,有些习俗已经消失,有的仍保留了下来,有的则随着时代变迁有所改变。

农村要女方八字格式

1932年的和平林寨谦光楼,富家子弟陈昌平与其新婚妻子、河源籍女子邝丽鸳。(原图现藏林寨)

敬兹新姻,六礼不愆 繁琐的嫁娶仪式

婚姻是人生大事,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人是否幸福,婚姻有琴瑟和鸣、举案齐眉的,有两心相悦、恩爱不疑的,也有一地鸡毛、忍气吞声或中途有一方早逝不能偕老的,“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在旧时代,女性只能听从父母、媒妁之言,面对种种不确定性,前途未卜,喜忧参半。

在清代的河源,富贵人家或中产家庭娶妇,遵行古礼。男方家通常准备大红轿二乘,大小古乐二堂,金牌、彩旗幌扇、铜鼓悉备。新郎乘轿亲往妇家迎迓,以鹅代雁(自春秋时起,纳采之礼需赠雁)。礼毕,即偕新人轿同归。行合巹礼时,二人拜烛后,夫妻相对行四拜礼。第二天一早,夫妻到祖堂同拜祖先。男女两家还得各请礼生2人,例如文武生员(秀才),夫妇俱全者才能被请来。被请作“礼生”的人,为新郎挂红簪花、点烛。但这项礼仪,仅在河源城及附近地区才有,其他地方比较罕见。进入民国纪元后,科举没了,也就不需要生员来当礼生,这项礼俗便废掉了。此亲迎之礼,仅附城及近乡有之,远者罕见。自入民国后,此风全废,迎娶仪式概从简略。

嫁女的人家,应置办酒席,宴请女客,谓之“拦门”,平素与新娘交好的亲朋无不毕集。清代礼是新郎亲往迎娶,女宾们虽缠扰新人,但不敢过于放肆以致延误阻滞吉时。民国初年,“拦门”之习“变本加厉”,青年女子趋赴拦门,聚于新人房中,多般纠缠,不许新娘出阁,扶新人登轿的老弱妇人因而无从下手,只得另请有威望的家长或强有力者斥喝、撞门,新娘方得成行。无论贫富人家,皆从此风。

时至今日河源,“拦门”风俗犹在,送新娘出阁的闺密、女性亲友们,将闺房紧紧关起,迎亲的新郎及其男友人簇拥着新郎叫门,向门缝里塞利市。好容易开了房门,新郎又要找被藏在闺房难觅之处的新娘红色高跟鞋。男女方亲友团们各站一队,热闹非凡,添了趣味,但又不至于误了吉时。

民国时河源的中等人家,自废迎亲礼后,娶亲时仅用大轿一乘,鼓乐一堂,灯笼一副,彩旗四叶,金牌二面,牌上只书“某府迎亲”四字。至前代一切头衔全都不写上去,只是新郎挂红簪花、点烛以及夫妇合拜、对拜、谒祖等,礼均照旧制,沿用至上、中、下各阶级。

清代上等人家娶妇花费不少,所雇大轿、鼓乐等项,视路之远近,劳务费不等。送女方家的礼物有绸缎、布匹、金银饰品及放置有猪肉、鸡、酒、墨鱼、红皮蛋等物的礼槅(农村叫箩槅)。

嫁女一方花费更多,女方所领男方送来的礼槅,都是铺张消耗品,只有聘金可供婚礼使用。若逢物价高昂,所有被帐、衣履、首饰及种种嫁妆,一点聘金远远不够用。家底厚的,常常还送女婿家牛、猪,或买了婢女送去,花费更巨。

贫苦人家中略有点钱的,怕儿子长大后娶不上老婆,往往在同样穷的人家选择个女孩儿带回家里(须支付一定数量的礼金),将她养大成人后,再举办一场极其简陋的婚礼,使儿子与她结婚。娶小女孩时并无大轿、鼓乐及种种行色,只请一个夫妻俱全的中年妇人步行到女方家里,将幼女背到男方家去,时仅用电光炮三声,或串炮一卷,以迎之。贫家男子,除娶童养媳外,多娶再嫁之妇。嫁女费用多于娶妇费用,贫家往往也愿意将女孩早早嫁人。这种情况多发生在农村的下等人家,中、上等人家也有,但在河源城中极少。

民国时河源人婚嫁时所办酒席,虽极力节省,仍一律用九大簋,菜品中常见海参(《广东民政公报》1928年第五期)。

通常来说,旧时嫁娶仪式一般有“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道程序,每道程序都有着更多的小程序。在20世纪20年代以前,河源城镇的婚姻传统,亦需经过这些复杂程序,这里简单介绍一下:

纳彩:一般由男方家庭提出议婚,托请媒人持写着男子出生年月日的“庚书”到女方家相亲,讨取庚书。

问名:男家将双方庚书拿到算命先生那里“算”二人八字是否相合。

纳吉:男女方八字相合,双方父母都同意后,男方父母派人偕媒人到女方家详观女孩容貌举止,若觉合适,由男方向女方赠送金银饰物“下定”,正式订婚。女方亦回赠较贵重物品。男方向女方赠送酒、鸡、猪肉、海味(墨鱼、虾米、干贝、蚝豉等)。

纳征:订婚后,男方择吉日到女方行聘,送礼金,送过门的酒菜。

请期:男方定下迎娶时间后,派人通知女方,两方协商女子出嫁的所有要求,如需要的酒水肉菜、女家出大门的门仪(红包数量)、嫁妆、送嫁人数等,以便男方家做好准备。

迎亲:男方迎娶,女方便出嫁,程序甚多。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是哭嫁。

轻啼湿红粉,微睇转横波 旧时哭嫁习俗渐渐绝迹

今河源所辖各地,都有哭嫁旧俗。女方从小就要学唱哭嫁歌,在女方炙黄酒的时候就要开始唱。出嫁之日“哭嫁”进入高潮,新娘要哭祖堂、哭父母、哭兄妹、哭大嫂大婶,内容甚多,上轿前还要大哭几日。今摘录几段今东源木京的哭嫁词(邱悦义、刘志平《东源县木京村传统社会与民俗》):

哭母亲

人家有钱养大女,如同古井养金鱼。

我妈无钱养大我,如同养只过槽猪。

走出街头去打价,便宜贵贱卖了其(她)。

哭阿姑

阿姑米姐金脚未曾到过我兰坊,脚踏兰坊回去大吉又大昌。

阿姑米姐金脚未曾到过我幸地,脚踏兰地回去大吉又大利。

哭上轿

一脚踢破烂轿门,踢烂轿门阿哥老弟中状元。

一脚踢破烂轿督(底),踢破轿督我爷(父亲)起(建)大屋。

河源城镇的哭嫁歌似多用七字句,如哭谢亲恩的:“爷娘养我十八年,算来六万五千日,爷娘惜我千千万,今日难报爷娘恩。”“今日女儿出嫁去,入人家门难做人。家公家婆虽然好,不如爷娘养育情。”(苏瑞国《客家古邑河源》)

和平县热水镇北联村河东片兴隆镇,是一座客家围龙屋,建于明末清初。兴隆镇保留了较完整的旧婚俗,2005年正月十六,凤凰卫视《正月里走访客家源》摄制组专门到兴隆镇录制“哭嫁”全过程,向全世界人民介绍兴隆镇人的“哭嫁”风俗,引起强烈反响。

离开生养自己的父母和从小一起长大的同胞,嫁入一个未知的家庭,那时的女子心中惶然,哭是很自然的事。有人调查了兴隆镇所在的北联村的一些婚姻状况,发现封建社会的客家女人是没有社会地位的,她们的婚姻有两种模式:一是刚满月就被男方家长抱去做媳妇了,这便是“童养媳”;二是女孩到十六七岁的结婚年龄,是没有自主权选择对象的,全由父母、媒妁约定。他们所选之人是不是就是待嫁女子的意中人?或竟是她不喜欢的人?或她已有意中人却不能与之偕手?她们没有力量抗拒这种风俗,心中自然有许多痛苦,而对为人妇后的生活,又充满了茫然和惶惑,在出嫁之时将心中这种痛苦、不满与恐惧,趁着“喜庆”时刻尽情宣泄。

哭嫁歌体现了客家新娘的复杂情感,是客家人宝贵的习俗记忆。随着时代的变迁,客家女子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大大提高,“哭嫁”的风俗也逐渐被遗忘。就是在兴隆镇,十数年前会唱哭嫁歌的妇女也只有二三人了,而且都是年迈体弱的老太太。令人心酸的哭嫁歌,曾引起一些研究民俗专家的兴趣,并受到媒体的关注。

新娘花轿到祖堂门前时,新郎上前,打开轿帘,新娘出轿,在伴娘的搀扶下跨过火堆。生了多个孩子(有儿有女)的中年妇女筛着米筛,唱着祝福的歌,新娘在歌声中跨过米筛。之后,到达祖堂,拜天地、拜父母、夫妻对拜,送新郎新娘入洞房。在洞房里,送嫁弟开“仔笼”锁,唱祝福歌,并在祝福歌声中摊开新床的被褥等物。

在婚宴中,新郎新娘双双出来,到每张酒席上敬酒,辈分高的老人和新郎的舅舅要坐上横位。闹洞房时,人们会故意出一些难题捉弄新郎新娘来搞气氛。

婚礼结束后,结为夫妇的二人,便开始了人生一段新的征程。

举案人何往,旌闾事更尊

节烈妇女的无我生活

婚后二人,若能恩爱到老,那是幸福的,若是男方中途捐弃殒命,女方未当时殉夫的,多半仍留在夫家,竭尽为媳、为母、为嫂之道,尽力操持家务,却没多少自己的生活。这其中尤为坚韧者,便被当地读书人记录下来,或报上司旌彰,或在各地县志上记上一笔。上了县志的女子,多为青年守寡孀居一生的。同治《河源县志·人物志·节烈》一节,从宋代文天祥的两个女儿寻父起,一直到元明清,洋洋洒洒记了近20页,但宋元只是陪衬,只有2组3人,其余累累不绝于书的,都是明清的“节烈”女性,这里面有多少是自愿的,又有多少是被逼无奈的呢?

这些女性中,有孀居守寡数十年的,有独力抚养遗腹子的,有夫死毁容而苟活的,有17岁被盗贼掠去投崖而死的,有夫死而殉的,有夫死唯侍公婆的。夫死将儿子抚养成才做官的,也能留下姓氏,建座牌坊旌表,死后姓氏列入节孝祠,如康禾叶氏,有一子职授州同。刚好又长寿,92岁才去世,因此有个节孝坊立在河源上城。

得到牌坊或木匾的守寡妇女固然不少,但庄子说过,是要做庙堂上那个受人祭拜的乌龟甲骨呢,还是做活生生的曳尾于涂的乌龟呢?不过,后世宋明儒家拿了庄子说的“天理”二字,要人们“存天理、灭人欲”“饿死事小,失节事大”,长年洗脑之下,或许蚀肉腐骨也甘之如饴。

清人入关后,觉得这套东西很好,也原封不动地学足了,“恤其子孙,旌其门风,以励风节”(《清世祖实录》卷六)。直到清末,清廷又对这样的人家加了奖励,规定受旌者除政府给银建坊外,还可赈给米粮(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四〇三)。

还她自主与自由

民国时改良婚嫁制度

“莫愁年十五,来聘子都家”,20世纪20年代之前,女孩子很早就被下聘出嫁。那时的河源人家,女家每多需索取丰厚聘金,男家亦每每要求女家给出厚实嫁妆,于是相沿成风,积重难返,故娶一妻,动辄耗费千金。在那时,穷人的生活尚难维持,对婚姻问题,就更为困苦了,所以因娶妻破产,致使乞讨的人有之;因聘金过高,终身不嫁不娶的亦不少,旷夫怨女,有失伦常之道。

于是,民国廿四年,河源县参议会在举行全县大会时,提议在河源县改良婚嫁不良习俗,定下8条办法,函请当时的河源县政府将规定改良婚嫁礼制成布告,通令各区乡公所照章施行。

明确不得过早结婚,凡男子未满18岁、女子未满16岁,父母不得为之结婚,及有早婚、悔婚、退婚之弊。

允许自由恋爱。父母为子女择偶,应征得男女双方同意,以免除盲婚哑嫁之弊。如果男女年龄已大,已能自立的,如男女双方同意,父母应允许其自由订婚。

对减少聘礼、嫁妆的规定有几条,针对上述纳吉、纳征、请期等程序的:

订婚由男家具帖及礼物首饰等送到女家,女家具礼帖信物回答(如首饰等),所有鱼肉、饼饵一切靡费,概行免除。订婚礼物不得超过10银元。

聘金最多不得超过100银元,妆奁由女家置便,如男方或女方有额外继续索取的,处百银元以下罚金,将所罚之款以五成充赏举报人,其余拨充区乡公所经费。

迎娶之家,酌备礼物送女家,至多不得超过20银元,以资节省。

对节俭请客、少收贺礼也有要求:凡有婚嫁,以不请、不贺为原则,如主家请客,先用柬邀,致贺礼物不得过1银元。

结婚之家,款待宾客以茶点为宜,并可酌设酒席,但每席不得过3银元。

另外对离婚自由、再嫁自由也作了规定:寡妇嫁人与否,绝对准其自由,夫族、母族不得强令守节或迫其改嫁。对改嫁的,要求该女子对前夫家作较合理的经济补偿,如前夫家要求超过规定数目,则官方予以罚款。不允许有迫勒及抢婚的事,一经被害人或其亲属举报,当即由区乡公所查明,送官纠治。(《广东参议会月刊》,1935年第六期)

这条准许离婚、脱离夫族的规定,很大程度上还予了婚姻不幸女子的自由。1948年10月,《河源正义日报》刊登了一则“脱离夫族关系启事”,番禺女子莫四女,因丈夫邝黄苟死亡,母子二人无依无靠,为自由行动,特登报声明脱离夫族关系。往后她挣脱了沉重的夫族枷锁,多了点选择空间,有了改善生活的可能。

1930年代,河源也逐渐多了自由恋爱结婚的青年。1939年9月,为改良结婚仪式,体现节约原则,河源还举办了一场集体婚礼。(来源:河源日报)

【来源:河源文明网_客家古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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