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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观察者网 王慧】前有安徽蚌埠的徽州宴老板娘叫嚣“狗比人值钱”,后有河南安阳狗主人王某某气哭调解节目主持人,最近湖北武汉一名女子甚至“拿命控告遛狗人”......

在媒体的曝光下,越来越多与“遛狗不栓绳”相关的社会纠纷引起广泛关注。

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30条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简单来说,就是要求人们养狗要打好疫苗、办好证,遛狗的时候要拴好绳子、捡好屎等等。

尽管有了上述规定,但不遵守的养狗人比比皆是。对此,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胡增瑞律师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重点在防疫,虽规定遛狗牵绳,但并没有规定违反的话怎么处罚。

胡律师说,目前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健全,有时无法可依。因为执法成本高,并没有普遍执法,同时也存在执法不严的情况,导致矛盾越积越大,最后产生了非常严重的后果。

案例一:

7月2日,安徽蚌埠的邹某在小区内遛狗,未给狗拴狗绳。正巧邻居邵某带着女儿下楼,邹某的狗扑向邵某女儿,致使孩子受到惊吓。邵某在女儿受惊后与邹某发声口角,双方撕打在一起。

警方到达现场处理后,邹某当着警察的面语言威胁邵某:“敢动我的狗,我就给你孩子弄死。”

邹某还声称自己是徽州宴老板娘,几次三番出言不逊:“老子有钱,不怕,把千万都赔得起。”“没我的狗值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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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截图

案例二:

今年9月底,河南安阳王女士的母亲(78岁)在小区被两只大型犬咬伤,从监控视频中可以看到,两只大型犬看到王女士的母亲经过时,突然上前咬了其臀部,并将其拖拽到路的另一边。

被咬老人身上出现明显的牙印,有明显的的抓痕印……

但随后,狗主人一家却“神秘消失”了。王女士于是求助河南广播电视台民生节目@小莉帮忙, 结果狗主人王某某逃避责任、拒不道歉的行为直接气哭主持人。历时两个月后,这起普通的民事纠纷最终在发酵成为全网舆论焦点后迎来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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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11月13日,湖北武汉,金地圣爱米伦小区的业主卢女士凌晨从顶楼坠亡,事发前她曾多次在业主群、网格群反映,自己从小怕狗,因见一群大妈遛狗未栓绳做出提醒,大妈们非但不听,反而长期围堵、殴打、辱骂。

一位疑似遛狗者的家属在群内辱骂卢女士称其是狗。卢女士去世前留言称要用性命对抗遛狗不拴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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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2日,卢某林在群中发言 图源:海报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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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2日,小区内有居民在遛狗 图源:海报新闻

针对这一令人惋惜的跳楼案,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胡增瑞律师分析道,目前女子跳楼的具体原因还不是很清楚,如果存在部分媒体报道所述的几名养犬人每天在不同的群里挑衅、辱骂、贬损该女子人格,这几名养犬人可能构成侮辱罪,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几名养犬人不存在上述的情形,女子跳楼也并不是养犬人所养的犬只追击、伤害造成的,养犬人可能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针对大家关注的“遛狗不栓绳”等类似行为,观察者网特邀胡增瑞律师从法律角度为我们带来解读。

观察者网:遛狗不牵绳违法吗?有人建议“遛狗不牵绳”入刑,您怎么看?

胡增瑞: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了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目前全国有100多个城市对养犬有专门的立法规定,也规定遛犬时应当对犬只拴上束缚带。也就是说,遛犬不牵绳肯定是违法的。

对犬只的饲养管理现在还没有国家层面的专门法律法规规定,全国目前也就100多个城市制定了地方管理条例。从这个意见上说,遛犬不拴绳入刑尚没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基础,尚缺乏前置法律依据。“遛狗不牵绳”入刑实际上也既不可行,又没有必要,毕竟刑法是社会关系的最后调节法,刑法具有的谦抑性也决定了不能随便动用刑法来管理规范社会行为。

观察者网:遭遇遛狗不牵绳的行为伤害时,我们应该怎么维权?

胡增瑞:从现有的各地方立法来看,都规定了犬只伤害他人,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如果养犬人不闻不问,也应当自己第一时间到医疗诊治。同时报警请求警察介入解决,因为警察有责任对遛犬不栓绳的行为作出警告并责令改正;不改正的直接罚款。同时,可以通过申请物业、业委会、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当然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承担侵权责任。

观察者网:还有很多人“遛狗不捡屎”,这种行为法律上有何规定吗?

胡增瑞:目前颁布的地方法规都规定了遛犬须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户外排泄物,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否则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观察者网:近期和狗有关的纠纷很多,导致这种现象的是因为相关法律不健全还是执法不严?

胡增瑞:一方面,目前国家层面尚无专门的养犬管理法规,全国也才100多个城市立法对饲养犬只的管理规定,而居民饲养犬只又越来越普遍,从这个角度看,相关法律法规是不健全的,有时无法可依。另一方面,在有立法的城市,虽然法规中对于“遛狗不栓绳”、“遛狗不捡屎”都规定的了相应的罚则,但是因为执法成本高,并没有普遍执法,同时也存在执法不严的情况,导致矛盾越积越大,最后产生了非常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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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胡增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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