脸部做八字美容多少钱,整面容需要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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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根据辩证施治原则行医嘱,要求患者每日针炙8个穴位。该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普通针刺”项目的计价单位为“5个穴位”,该诊疗项目应该按1次计费还是按2次计费?

类似这种医保计费单位非最小单位,但递进规则不明的项目还有不少。有的只规定了下限递进规则,例如,“烧伤截指术”计价单位是“三个”,同时规定“不足三个按三个计价”,再如“胚胎冷冻”计价单位是“月”,同时规定“不足月按月收费”,再如“磨削术”计价单位是“50c㎡”,同时规定“不足50c㎡按50c㎡计价”。有的只规定了上限递进规则,例如,“面部瘢痕切除整形术”计价单位是“2c㎡”,同时规定“每增加1c㎡加收196元”,“拨罐疗法”计价单位是“3罐”,同时规定“每增加一罐按2元收取”,“全身麻醉”计价单位是“2小时”,同时规定“2小时以上,每增加1小时按140元收取”。还有“普通针刺”这种上限下限递进规则全没有的项目。

规则不明,直接影响医疗机构计价,影响基层检查人员判断,这种定价制度瑕疵亟需改进。

制度完善之前,这类项目如何计价,本文认为,应以有利于医疗机构的解释办理。

因为医保与医院的关系,既有法律范畴上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医保部门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对医药机构行为进行监管),又因医保服务协议的订立,有合同关系。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民法典》取代《合同法》后,其第四百九十八条同样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同理,《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在司法领域,学界甚至推崇“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即一个行为与法律规定的情形相似但不可能为该法条的字面含义所包容的前提下,以其相似性作为适用某一法律规定的解释方法。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则是指根据刑法罪轻与无罪规定所作出的类推解释。其特点一是被类推解释的行为未被刑法明文规定,二是被类推解释的行为与被援引的行为具有相似性,三是解释的结果本身已经超出了法条字面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