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加大对食品药品严重违法失信生产经营者及相关责任人的重点监管力度,市食药监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将黄毅煌等19人列入本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本次公告的严重违法生产经营相关责任人员,多数属于未取得证照的保健用品店、网店、美容店等,均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详情↓
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案情简介1、黄毅煌销售假药案
2016年8月至2016年9月2日期间,黄毅煌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上海市松江区新松江路1165号1层上海市松江区方松街道尚仁食品店内,将其从厦门大蹬岛对台贸易市场购买的“国安感冒药”、“诺比舒冒感冒加强膜衣锭”等41种162盒药品放于此销售。经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药品均属按假药论处的假药。2017年11月28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编号:(2017)沪0117刑初1794号],判决如下:黄毅煌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扣押在案的药品予以没收。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二款的规定,黄毅煌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四)项,以及《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因受刑事处罚等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注册执业药师,不予受理其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的申报。
2、范瑜销售假药案
2017年10月起,范瑜通过非法途径购入没有国家许可销售文号的标识为Botulax100、Placentex等多种医疗美容针剂,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的情况下,向他人销售美容针剂等并为他人注射。2018年1月9日,范瑜在上海市宝山区一二八纪念路988弄万达金街2楼206-2室内,向他人销售瘦脸针并准备为其注射时被民警查获,并当场查获其用于销售的“Botulax100”4盒、“美使痒丁注射液”9支、“Placentex”4支、“MISFILL+”8盒、“MEDITOXIN”5盒。经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五种物品已具有药品特征,未经批准注册,依法按假药论处。2018年5月7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编号:(2018)沪7101刑初119号]:一、范瑜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查获的假药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二款的规定,范瑜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四)项,以及《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因受刑事处罚等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注册执业药师,不予受理其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的申报。
3、蔡畅、黄俏瑶销售假药案
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蔡畅、黄俏瑶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结伙将购入的日本产“狮王祛痘膏”、“萨隆巴斯镇痛贴”等药品,通过蔡畅在淘宝网注册的“择日良品”网店及微信平台销售。2016年10月24日,公安机关在蔡畅、黄俏瑶居住地将二人抓获,缴获待销售的日本镇痛贴、龙角散等16种药品共计449盒。蔡畅、黄俏瑶经营的“择日良品”网店销售药品金额共计人民币11万余元。经认定,涉案药品入境均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亦未取得进口药品批准文号,均应按假药论处。2017年5月11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编号:(2017)沪0114刑初491号]:一、蔡畅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黄俏瑶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三、在案假药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四、禁止蔡畅、黄俏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二款的规定,蔡畅、黄俏瑶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四)项,以及《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因受刑事处罚等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注册执业药师,不予受理其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的申报。
4、张熙睿销售假药案
2017年8月7日,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发现位于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罗星南路578、580、582号的上海好药师清波药店有涉嫌销售假药的行为,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该药店销售的产品“黄金甲”检出西地那非成分,被判定为假药。该药店企业负责人及质量负责人张熙睿于2017年8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张熙睿于2016年3、4月份至2017年8月期间,在位于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罗星南路578、580、582号的上海好药师清波药店担任企业负责人及质量负责人期间,销售以不正规渠道进货的假药“黄金甲”共计约15瓶,货值金额约人民币3000元。2017年12月18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编号:(2017)沪0116刑初1242号]:张熙睿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二款的规定,张熙睿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四)项,以及《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因受刑事处罚等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注册执业药师,不予受理其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的申报。
5、董福周生产、销售假药案
2016年4月,董福周、杨天云、洪玉芬、李美玲、杨兴环经事先商量后,至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军民菜场,由董福周、杨天云甲轮流负责摆摊,李美玲、洪玉芬、杨兴环负责分发传单吸引他人,以可以通经络、治疗关节炎等病症的名义,将用山楂丸和姜黄粉制成的假药,以“营养十三丹”的药名销售给六人,共计17粒。2016年4月19日,公安人员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菜场抓获董福周、杨天云、李美玲、洪玉芬、杨兴环,并从杨天云处扣押“营养十三丹”共计59粒、药酒11.5公斤等物。经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鉴定,“营养十三丹(通络丸)”、药酒均为假药。2016年8月19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编号:(2016)沪0120刑初1325号]:董福周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随案移送的假药、药酒均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二款的规定,董福周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四)项,以及《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因受刑事处罚等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注册执业药师,不予受理其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的申报。
6、贾红涛销售假药案
贾红涛在经营上海市奉贤区西渡街道金港村金光421号医肤堂健康园期间,明知通过非正规渠道获得的内服性药品系假冒药品,仍于店内销售牟利。2016年9月13日公安机关在该店内查获待销售的“男1号”、“金枪不倒”、“一片大好”、“极品伟哥”、“每粒坚”字样假药共计233粒。2016年11月24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编号:(2016)沪0120刑初1778号]:一、贾红涛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随案移送的假药予以没收。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二款的规定,贾红涛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四)项,以及《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因受刑事处罚等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注册执业药师,不予受理其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的申报。
7、吕燕销售假药案
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期间,吕燕于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江海路388弄中心公馆2503号经营美容店,期间多次向他人销售美容注射制剂。2017年4月28日,公安机关在该址查获“脂肪溶解酶”、“局部表皮麻醉膏”、“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等各类注射制剂共77瓶(支、盒)。经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其中66瓶(支、盒)应按假药论处。2017年9月22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编号:(2017)沪0120刑初1144号]:一、吕燕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二款的规定,吕燕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四)项,以及《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因受刑事处罚等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注册执业药师,不予受理其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的申报。
8、汪利销售假药案
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期间,汪利于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江海路388弄中心公馆806号经营美容店,期间多次向他人销售美容注射制剂。2017年4月28日,公安机关在该址查获“美使氧丁注射液”、“氨甲环酸注射液”、“L-抗坏血酸注射液”等美容注射制剂共167瓶(支、盒)以及“聚二氧六环酰胺缝线”等医疗器械共4包(盒)。经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其中160瓶(支、盒)应按假药论处。2017年9月22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编号:(2017)沪0120刑初1145号]:一、汪利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二款的规定,汪利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四)项,以及《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因受刑事处罚等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注册执业药师,不予受理其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的申报。
9、王忠忠销售假药案
2017年1月至2月,王忠忠在其无证经营的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泰日社区光辉村1445号102室无名保健用品店,在无药品销售资质的情况下,明知通过非正规渠道购进的内服性药系假冒药品,仍于店内销售牟利。2017年2月27日,公安机关在该店内查处待销售的“海狗肾宝片”136粒、“德国黑金刚”147粒、“双效伟哥”137粒、“美国悍马”24粒、“冬虫夏草”146粒、“伟哥二代”3粒、“植物伟哥”(纸盒包装)17粒,“玛咖”45组(1粒蓝色圆形药片,1粒黄色药丸为1组)、“玛咖片”12粒、“美国玛卡”40粒、“植物伟哥”(铁盒包装)37组(1粒绿色药片,1粒黄色药丸为1组)。经认定,上述药品均系假药。2017年7月18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编号:(2017)沪0120刑初770号]:一、王忠忠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二、随案移送的假药均予以没收。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二款的规定,王忠忠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四)项,以及《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因受刑事处罚等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注册执业药师,不予受理其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的申报。
10、杨兴环生产、销售假药案
2016年4月,杨兴环和董福周、杨天云、洪玉芬、李美玲经事先商量后,至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军民菜场,由董福周、杨天云轮流负责摆摊,杨兴环和李美玲、洪玉芬负责分发传单吸引他人,以可以通经络、治疗关节炎等病症的名义,将用山楂丸和姜黄粉制成的假药,以“营养十三丹”的药名销售给六人,共计17粒。2016年4月19日,公安人员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菜场抓获杨兴环和董福周、杨天云、李美玲、洪玉芬,并从杨天云处扣押“营养十三丹”共计59粒、药酒11.5公斤等物。经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鉴定,“营养十三丹(通络丸)”、药酒均为假药。2017年1月24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编号:(2017)沪0120刑初80号]:一、杨兴环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二款的规定,杨兴环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四)项,以及《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因受刑事处罚等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注册执业药师,不予受理其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的申报。
11、蔡哲仑、杨艳、周蓓等人销售假药案
2013年9月,蔡哲仑租赁了上海市徐汇区天钥桥路325号A座2223室并以香港菲思芭比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义对外经营,从事药品批发、微整形注射、整形中介等业务,同时雇佣杨艳、张可、周蓓帮助经营,杨艳主要负责公司财务和库管,张可、周蓓负责药品销售和整形注射。蔡哲仑从台湾等地非法采购大量“复合维他命B注射液”、“保肝注射液”、“加卫苗”等药品或针剂,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以加价批发、零售注射等方式销售牟利。至案发,销售数额共计人民币50余万元。2015年8月10日,蔡哲仑、周蓓被抓获,2015年9月7日杨艳、张可被抓获。公安机关在蔡哲仑的经营地、杨艳住处等查扣“爱服多乐注射液”、“安命活源”、“保肝注射液”、“循必利注射液”等二十余种药品,经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查扣的18种药品属于按假药论处的假药。2016年8月16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编号:(2016)沪0104刑初220号]:一、蔡哲仑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二、杨艳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三、周蓓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四、缴获的假药及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二款的规定,蔡哲仑、杨艳、周蓓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四)项,以及《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因受刑事处罚等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注册执业药师,不予受理其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的申报。
12、李保江销售假药案
2015年10月28日、29日,李保江在上海市徐汇区漕宝路光大会展中心西馆内1215号摊位,擅自销售未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HCG300”、“AMYCORE”、“Lefcar5”、“DERMALCAIN”、“SMCREAM”、“美使痒丁”、“LipoLab”、“HUONSASCORBICACID”等八种药品。同月29日,李保江被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查获,并扣押待销售的假药“HCG300”4盒、“AMYCORE”5盒、“Lefcar5”1盒、“DERMALCAIN”27支、“SMCREAM”6盒、“美使痒丁”2盒、“LipoLab”8盒、“HUONSASCORBICACID”1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上述八种药品均属于按假药论处的药品。2016年3月28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编号:(2016)沪0104刑初184号],判决如下:李保江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缴获的假药及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二款的规定,李保江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四)项,以及《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因受刑事处罚等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注册执业药师,不予受理其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的申报。
13、刘文明销售假药案
2015年10月28日至29日,刘文明在上海市漕宝路光大会展中心西馆内1205号摊位,擅自销售未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麻醉膏、水光针注射剂、维生素C注射剂等三种药品。同月29日,刘文明被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查获,并扣押待销售的药品麻醉膏(J-CAINCREAM)1盒、水光针注射剂(CYTOCARE)8盒、维生素C注射剂(ASCORBICACID)6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上述三种药品应依法认定为按假药论处的假药。2016年5月11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编号:(2016)沪0104刑初360号],判决如下:刘文明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缴获的假药及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二款的规定,刘文明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四)项,以及《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因受刑事处罚等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注册执业药师,不予受理其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的申报。
14、宋惠玲销售假药案
2015年10月28日、29日,宋惠玲在上海市徐汇区漕宝路光大会展中心西馆内1216号摊位,擅自销售未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MEDITOXIN”、“GERMANYLIPOSRABIL”、“DERMALCAIN”、“BotulinumToxinTypeA”等四种注射剂药品、麻醉药品,销售金额人民币800余元。同月29日,宋惠玲被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查获,并扣押待销售的假药“MEDITOXIN”20盒、“GERMANYLIPOSRABIL”40盒、“DERMALCAIN”13盒、“BotulinumToxinTypeA”119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上述四种药品均属于按假药论处的药品。2016年3月21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编号:(2016)沪0104刑初183号]:宋惠玲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缴获的假药及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二款的规定,宋惠玲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四)项,以及《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因受刑事处罚等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注册执业药师,不予受理其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的申报。
15、许郁敏销售假药案
2015年10月28日至29日,许郁敏在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药品注册证书的情况下,在上海市徐汇区漕宝路光大会展中心西馆内举办的“第22届上海国际美容美发化妆品博览会”上销售美使痒丁注射液等,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800元。2015年10月29日,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上述地点查获美使痒丁注射液6盒、安命活源注射液36包、安节益2盒、硫酸锌注射液3盒、美达康注射液1盒、台湾新鸡尾酒美白针剂疗法11套、台湾新鸡尾酒美白疗法8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上述7种产品应依法认定为假药。2016年3月21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编号:(2016)沪0104刑初182号],判决如下:一、许郁敏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缴获的假药及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二款的规定,许郁敏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四)项,以及《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因受刑事处罚等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注册执业药师,不予受理其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的申报。
16、于洋洋销售假药案
2015年10月28日、29日,于洋洋在上海市徐汇区漕宝路光大会展中心西馆内1H18号摊位,擅自销售未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BiscotinInjection”、“LipoLab”、“Ascoribicacid”、“RapidandCleanCreamSMCream”、“Liporase”等五种注射剂、麻醉药品,销售金额人民币22000余元。同月29日,于洋洋被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上述五种药品均属于按假药论处的药品。2016年4月8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编号:(2016)沪0104刑初261号]判决如下:于洋洋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缴获的假药及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二款的规定,于洋洋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四)项,以及《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因受刑事处罚等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注册执业药师,不予受理其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的申报。
消费提示一、正规渠道购买。消费者应当通过医院、药房等正规渠道购买药品。合法的药店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店内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网上药店也应取得药品经营许可。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药品。
二、看清批准文号。国产药品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批准文号才能生产、销售。国产药品批准文号格式为:国药准字+1位字母+8位数字。进口药品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进口药品注册号才能在国内销售。消费者在购药时要看清批准文号,可以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查询药品注册信息。无批准文号、无中文标签、外包装标示信息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查询信息不一致的药品,不要购买,以免买到假药。
三、安全合理用药。药品分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购买处方药要到医院请医生诊查后开处方,持处方到医院药房或合法的药店买药。不应盲目或过量服用药品,注意科学合理用药。
四、保存购买票据。购买药品时应索要销售发票或凭证,并妥善保存,以备发生消费纠纷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投诉举报维权。如发现药品安全问题,可拨打“12331”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