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妇女报
■ 邵凤丽
红彤彤的结婚证,见证了两个人真挚的爱情。现在人们通常是在结婚前去民政部门拍合影、领取结婚证,作为婚姻缔结的凭证,但是在古代,领结婚证的时间要早一些。古时候结婚的凭证不叫结婚证,而是叫婚书。男女双方在订婚的时候就要写婚书,作为凭证。
据考证,婚书的历史非常悠久,可以追寻到先秦时期《仪礼》中的婚辞,还有六朝时期皇室、贵族婚礼中的“六礼文”,但是真正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婚书最早是唐代出现的。《唐律》中明确规定,男女缔结婚姻,两家需互报婚书。此后历经宋、元、明、清多个朝代,这项律条都没有改动,婚书也因此成为古代结婚必须履行的手续。
婚书一旦写定,就得到了认可,具有了法律效力,就不允许反悔了。 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情况的复杂,毁婚的事还是常常发生。凌濛初在《初刻拍案惊奇》第十卷《韩秀才乘乱聘娇妻,吴太守怜才主姻簿》里就讲到了一个毁婚的故事。明朝英宗登基时,要点选秀女入宫。此事传到浙江,老百姓纷纷嫁女。开典当铺的金朝奉正好有一个16岁的女儿,为了避免被选入宫中,他将女儿许聘给秀才韩子文,并找了保人、写下婚书作为证明。婚事定了下来,韩子文拿出积攒的束脩银50两,置办了衣物、首饰,去金家行了纳币之礼。金家也将女儿的头发剪了一缕交给了韩子文,以表诚信。后来,谣言渐渐平息了,金家见韩子文家庭贫寒,不想把女儿嫁给一个穷秀才,就想通过打官司赖掉这桩婚事。韩子文很穷,根本没有钱打官司,万般无奈之下,只好同意退婚,但是唯一的要求是退还50两聘金银子。知府是个清廉的好官,认为这桩婚事有婚书可查,而且聘礼已收,证据确凿,金家不能悔婚,韩子文可以娶金家的女儿。从这个事例可以看出,古代婚书的严肃性和法律效力。事实也是这样,婚书一旦订立,悔婚就要付出代价。如果男方提出悔婚,就得放弃聘礼,如果女方提出毁约,则要接受严厉的惩罚。
婚书不仅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内容也十分丰富。唐代婚书分正书和别纸两部分。正书是男方请求婚姻的通婚书和女方允诺的答婚书,都用楷书书写,写成两纸,前面标明日期,前后都有“顿首”或“白”这样的书信格式用语。内容多是一些套话客气话。别纸才是婚书的主体,主要记录了男女双方各自的真实情况。从语言风格式来看,唐代通婚函书用语并不华丽,也不用典故。
到了宋代,婚书作为婚姻程序中往来之礼书开始被普遍使用。与唐代程式化的婚书相比,宋代婚书别具一格。宋人婚书采用的是叠幅形式的书启,称“叠幅启”,三幅为三纸,叠放一起。婚启三幅式,其中第一幅、第二幅用来寒暄问候、祝颂,而且辞令随季节变迁,略有不同。婚启的第三幅才是真正表达通婚意愿的婚书。第三幅启中以“某郡某官( 称呼) 以第几院令爱小娘子与某某男某缔亲”字句正式写明婚姻双方基本情况。
宋代婚书另外一个鲜明特点是在婚书中运用典故。我们来看一个例子,宋人刘宰在《漫塘集》中有一个诸葛家与蔡家的婚书:
起草庐之顾,赫奕家声; 分藜杖之光,寂寥世裔。(《定诸葛氏》)
传中郎之业,夙仰名门; 校东观之书,有惭末裔。( 《回蔡氏定礼》)
在这里,刘宰对女方诸葛氏用了诸葛亮的典故,男方蔡氏则用了蔡邕的典故,对自己的刘姓使用了“东观校书”“藜杖”等语,用的是汉代刘向校书的典故。宋代婚书作品中除了使用双方姓氏用典外,还大量使用二姓合好的词语与典故,如“秦晋之欢”“管鲍之交”“韦杜之姻”“潘杨之睦”等。
南宋时孟元老在《东京梦华录·娶妇》中对婚书的记载非常详细,东京城里,“凡娶媳妇,先起草帖子,两家允许,然后起细帖子,序三代名讳,议亲人有服亲田产官职之类。”婚书依照男左女右的格式,不仅要写上男女姓名、生辰八字、籍贯,还要写上祖宗三代名号等家族重要信息,可见当时人对婚书的重视程度极高。
以上说的民间的婚书,实际上从清代开始官方也颁发过结婚证,当时称为“龙凤帖”。男女订亲之后的,双方要去当地县衙领取龙凤官帖。帖上要填写订婚人姓名、年庚,并填写双方家长、主婚人以及媒人的姓名,而且所有人都要签字画押。之后,还要纳税交款。经过官府认可,盖上公章大印,这桩婚姻就获得了合法性。然后,双方选择吉日良辰,举行换帖仪式。
一纸婚书,一生相守。无论是古代的婚书,还是现在的结婚证,都是男女双方互相信任、彼此诚信的证明,只要夫妻关系缔结,彼此就要相濡以沫,恩爱白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