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 清末民初,婚娶沿“六礼”(即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之习。男婚女嫁,仍讲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门当户对”、“明媒正娶”一套礼教。一般男子18岁,女子16至17岁时,经媒人向双方家长提亲,由双方家长作主,互换庚贴,“算命合婚”。如“八字属相”不相尅,即择吉见人(俗称戴耳坠)。由男方母亲随媒人偕未来新郎,持四色重礼及馈赠女方本人衣料(四套或八样)去女家。女儿出堂会见未来女婿、婆母。如任何一方不中意,女方不收受衣料、礼物。如果双方情投意合,女儿端坐正房中,婆母将金质(或银质)耳环亲手为其佩戴于耳上,即作为“定亲”(订婚)。“定亲”当日,男方离开女家时,女方必回赠鞋袜衣帽,有的须是女方亲手制作。“定亲”后,男女两家经常往来,逢年过节互送礼物,并通知户族亲友,为女儿准备结婚什物、陪奁。结婚前一天女的要“挦脸”(即拔去脸上汗毛),结婚日,两家张灯结彩,男方组织迎亲众人,随花轿、陪奁去女家。经宴席招待后,新娘出堂拜辞祖宗、父母、戴花冠,搭上红纱“盖头”,由表兄或胞兄弟背负入轿。另外还要选择弟妹年幼者1人,随新娘压轿,然后鸣炮起程。新郎前导,送亲者(女方亲友)伴陪奁、随花轿前往男家。花轿经渡口或过桥,必向摆渡人或守桥者封礼(红纸包钱)。经寺庙门口,定以红毡挡住庙门。途中若遇迎面而来的结婚花轿,双方新娘应互换饰物(腰带、手帕之类),以示互相祝贺。花轿到男家门前,男方为轿夫封礼后,轿夫下肩升轿门口;再为新娘封下轿礼、进门礼,新娘方可入堂举行“周堂礼”(俗称拜堂),即向天地、祖宗、父母跪拜。夫妻互拜后,向男方长辈馈赠“拜货”(鞋袜等物),长辈回赠钱币。礼毕,入洞房后,由新郎揭去新娘“盖头”,侄辈送来洗脸水;新娘略作梳洗后,东西端坐,请“上头妇女”为新娘梳发脑后成髻,在新娘背后放置斗、秤、尺,床下点燃“七星灯”避煞。此时,新郎请子女较多的一中年妇女,将新娘陪嫁被褥床单一一铺上床,并念叨:“铺床、铺床,儿孙满堂,先生贵子,后生女郎”。中庭摆筵招待送亲客人及亲友来宾。入夜,男方亲友组织闹房,又叫“办花烛”。第二天,新婚夫妇同去新娘娘家,俗称“回门”,邀请新娘父母来家款待。3天后新娘出堂,相认公婆及全家老小。婚后10天,娘家着人接新娘“回十”(即在娘家住10天)后,新郎接新娘回家。此所谓“大接”。 一些山区及较贫地方,男婚女嫁并不拘泥礼仪,名曰“小接”,由双方父母决定后,陪奁嫁妆量家之有无。订婚、结婚、两丈头绳,几匹兰、白老布。结婚后,亲密无间,养儿育女,共同生活、劳动。 招赘: 俗称“招女婿”,也叫“将女抱儿”或“倒插门”,即男到女家。大凡女家无哥弟,父母留女在家招婿承嗣;或儿死媳孝,父母留媳招婿,继承家业。旧习男到女家,随女姓,生儿育女仍随女姓。解放前一些大族,将“不许招赘”写于族规中,后亦不为人所遵守。 童养媳: 部分生活清贫人家,深怕尔后为儿孙择媳困难,因而在儿孙年幼时,设法领养无父缺母或姊妹兄弟过多的幼女抚养,待其成年后,不管男女双方思想感情如何,即强迫“梳头”成亲,给不少青年造成终生痛苦。 再婚: 解放前男女婚后,如女方死亡,男方再娶称“续房”,又称“续弦”,不受干涉。而男方死去,女方再嫁,受封建礼教束缚和家庭、宗族种种刁难,倡导“立志守节”,强迫寡妇留家。对再嫁寡妇,视为“过婚”,再婚前,经媒人暗中介绍,夜间举行婚礼,不讲仪式。寡妇离前夫家时,必去故夫坟前“辞墓”,哭诉“命薄”。前夫所留子女,言明,由后夫抚养,成年后,“回宗”(回到前夫家)立户承嗣。 转房: 旧时陋习,哥死嫂在,弟亡妻存或哥在嫂死,弟死妻生,男女双方取得家族同意,哥与弟媳或弟与嫂可以结婚。不出家门的婚配,谓之“转房”。 活人妻: 解放前,由于受封建买卖婚姻、男尊女卑旧观念的影响,妇女不能决定自身的命运。极少数败家子,好逸恶劳,不务正业,夜嫖日赌,家产荡尽,立约出卖妻室于他人,称“活人妻”。而买主又多数无赖败类,不少又“转手贩卖”。 代替婚: 这是本县部分地区早年流传的一种封建婚俗。即由父母为其子女早决定的婚期已届,其子外出未归或在病中,不能迎亲,或是借结婚“冲喜”,按期迎新娘举行婚礼。是日,亲朋盈门,婚礼如仪,由男家男性晚辈或小弟,怀抱公鸡,代新郎与新娘“拜堂成婚”。事后,男子返回或病愈结为夫妇者有之。也有“子在外永不归”,或子死,女方受“三从四德”和“好马不吃回头草、好女不嫁二夫君”的旧礼教束缚。双方父母要求新娘“今生不遇,再造来世”,为新郎“守节立志”,造成部分妇女终生成为“望门寡妇”。 指腹婚: 解放前,有些已婚男青年,因同学同事,相处亲密,彼此妻室怀孕。为永结友好,双方约定:两家妻子都生了男孩,让他们结为兄弟;都生了女孩,结为姊妹;如一方生男,另一方生女,长大成人,结为夫妻,谓“指腹婚”。为此造成婚姻纠纷、夫妻不合者甚多。 两换亲: 有的家庭双方都有适龄子女,互相自己之女许配对方之子为妻,各成婚配,称“两换亲”。 离婚: 民国前,旧法律无离婚条文。男女婚后,如双方情谊不睦,女方不能提出离弃,视为自己命苦,以“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嫁给叫花子(乞丐)背背兜”解嘲自慰,郁郁一生。男人嫌弃其妻,任意取妾、“收房”,或肆意虐待,逼其寻死,或妄加罪名休妻。民国时期,虽有离婚规定,但拘泥于传统旧势力,男方提议离婚比较随便,女方提出离婚,往往受社会谴责,视为越规。 40年代初,人们开始厌恶旧的婚俗,提倡“文明结婚”,孀妇再嫁,将女抱儿幂受干涉;明令取缔童养媳、活人妻。 解放后,国家先后颁布并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废除包办买卖婚姻。实 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逐步改革了婚事上的陈规旧习,移风易俗,恋爱自由,婚事新办。合婚算命等封建迷信被取缔。包办,买卖婚姻及其它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渐渐遭到人们的唾弃。结婚、离婚以及男到女家和再婚受法律保护。定婚、结婚仪式尚在。花轿为自行车、拖拉机、汽车所代替。80年代后,旅行结婚、集体结婚的新事屡见不鲜。嫁妆也由50年代的“3转1响”(自行车、缝纫机、手表、收音机)、箱桌、箱柜等发展到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等家用电器和组合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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