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发生在云南玉溪易门的案件。当事人过度透支信用卡,经济非常紧张,同时死也不肯向家里人说,那怎么办呢?按照他的说法,就上网找兼职,赚点外快吧,于是就加了一个"兼职"QQ群,在这个群里看到了一条去云南带货的招聘广告,从云南带一批货到上海,只要三几天,就可以赚两万块;可以先过来看看,不干的话,给你报销来回车费。
有这种好事?他也觉得这事不靠谱,可是条件又太吸引人了,又被信用卡中心的人电话轰炸了几天后,终于心动了,于是买票去了云南。到了云南后,转了几趟车,终于见到对方了,谁知道对方第一件事就是把他的手机扣了下来,关在一个小黑房里,不理也不睬他。
几天后,终于有人来找他了,还带了一批货过来,这批货全部拆成一小陀一小陀,用避孕套装着,像大拇指般大少,然后叫他吞下去,他不吞。这时候,对方就拿了两把刀出来,架在他的脖子上,要么吞,要么手起刀落。
没办法,只好吞了,这时候,对方又拿了一部手机,打开视频功能,让他一边吞,一边说"我知道这是毒品,我是自愿吞下去……",然后告诉他,你老老实实的把这批货带到上海,到时候我们会给你一万块;如果敢玩什么花招,我们就把这个视频寄给公安机关。
按照这个人的说法,他很是害怕,只好乖乖上路了,对方给了他一部旧手机,每到一个地方,就给他发一两百块,当车费或住宿费。经过玉溪易门的时候,警察设卡查缉,发现这个人脸色苍白,说话沙哑,形迹可疑,就把他叫下车了,用机子一测,发现他肚子里有东西,就把他扣了。
在办案区作完口供后,办案民警就带他去排毒,这时候,出人意料的事情发生了:
经过鉴定,这些肚子里面的东西,不是毒品来的,而是大白兔糖来的。当事人将大白兔糖当毒品运输,属于犯罪对象认识错误,不可能实现犯罪目的,属于对象不能犯,但这种不能犯属于相对的不能犯。
对象不能犯不影响对行为人犯罪故意的认定,只对其犯罪形态产生影响,通常定运输毒品罪(未遂)。与"相对不能犯"相对的是"绝对不能犯"。绝对不能犯是指在犯罪故意的支配下,突施的行为不具有侵害法益的任何现实危险,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迷信犯。
张三认为借助超自然力量,利用扎小人的方式,可以致李四于死地,于是做了个小人,贴上李四的生辰八字,下班后,天天把这个小人当成李四,用针扎。这种行为就是一个不具有任何现实危险性的行为,应认定为绝对不能犯,按无罪论处。看完你有什么想说的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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