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官杀混杂官杀混杂宜细论杀有可混不可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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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官杀混杂,官杀混杂宜细论,杀有可混不可混

论官杀混杂中官即杀,杀即官,皆为一意。官者,管也,取其阳克阴阴克阳,以其能克制日主而言,象征官员能管理之意;杀者,克杀,取其阴克阴,阳克阳,犹小人凶暴无忌,不惩不戒,必伤其主。虽然同为相克,其用各有所别。所以有见官忌见杀,见杀不见官之说。然而亦有可见者,有不可见者,在命局中若出现官杀混杂者,要仔细加以辨别。

官杀同可取格,但有可混和不可混之别。这里所论官杀混杂,是指天干同时透出官杀的情况,或月上见正官,时上见七杀;或月上见七杀,时上见正官;或年上于月时官杀交叉;或四柱迭见;凡此者,皆以官杀混杂论,而非指干支同时出现官杀者,如天干透官,地支藏杀;或天干透杀,地支藏官,不以官杀混杂论。混杂之说,任铁樵援引陈素庵《命理约言》,广引博证,议论精辟,妙语连珠,为精彩独到之论。中国古代是官本位的社会,所以反映在八字中,亦以正官为首,由正官而

产生的官杀混杂、伤官见官,是命局结构中,最复杂,最重要的内容之一。除特殊情况外,如身旺官轻,则须透杀以助官;或身强杀浅,则须透官以助杀。而在一般情况下,若见官杀混杂,都以败局论。为使格局取清,或去官以留杀,或去杀以留官。根据四柱的配合,取用的需要,去官留杀者,即以偏官论;去杀留官者,即以正官论。官杀可混与不可混的主要根据,在于日主的强弱或官杀的轻重。日主强,官杀轻,可混;日主弱,官杀重,不可混;此为判断可混不可混的基本原则。当然还有例外的情况,如见官杀当令,日主无根,又无比劫印绶生扶,成为弃命从杀的结构,官杀也就不忌混杂了。

官杀混杂可混不可混,大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五阳干如为杀,地支遇干之旺地,如甲干逢卯之类,则不为混官;同理五阴干为杀,地支遇干之旺地,如乙干逢寅之类,亦不为混官。

2.五阳干为官,地支遇干之旺地,如甲逢卯之类,不为混杀;同理五阴干为官,地支逢干之旺地,如乙遇寅之类,亦不为混杀。

3.各立门庭者,不可混也。这里所谓各立门庭,是指用官与用杀有特定的条件,官杀各显其固有的特点。正官格,用财生官,则忌杀混局;偏官格,用食制杀,则忌官相混。

4.同流共止者,杀与官同,可混也。同流共止是指官杀同为克我之物,只论其克制,也就是官弱喜杀以助之,杀即官;杀弱喜官以助之,官即杀;可混也。

5.一官而印绶重逢,官星泄气,襄丽官而不为混;若官杀并透无根,四柱劫印重逢,不但喜混,还喜财星助官杀;

6一杀而遇食伤者,官助之,非混也。一杀透而食伤并见,制杀太过,官星助杀,不为混;

7.露杀藏官,干神助杀,合官留杀,皆成杀气,勿使官混也;露官,干神助官,合杀留官,皆从官象,不可使杀混也。

8.败财合杀,比肩敌杀,官可混杀;比肩合官,劫财挡官,杀可混败财与比肩双至者,杀可使官混也;比肩与劫财两遇者,官可使杀混也。

然而就五行正理而论,官杀本为一理,官即杀,杀即官,身旺以杀为官,身弱以官为杀,取其平衡中和为本。

官杀混杂为正官格之大忌,什么是官杀混杂?

什么是官杀混杂?正官格带七杀,为官杀混杂,为正官格之大忌。《子平真诠》认为见食伤,反而无碍。读者确不可构泥于文字而断章取义,要从中领悟其中道理,灵活应用所谓官杀混杂,见食伤,亦有碍与无碍的区别。大运喜忌,要看四柱干支配伍,没有一个固定的程式,可以套用在不同的四柱干支组合中,要在命学基础理论的指导之下,灵活掌握应用。

用官本忌伤官、食神,亦忌七杀,而带杀不忌食伤者,官杀混杂中如,一是取伤官、食神可以合七杀,二是取伤官、食神可以制七杀。阳干用劫财可以合杀,而阴干用伤官则可合杀,如乙木以丙火为伤官,辛金为七杀,若以官星庚金为用,见伤官丙火与七杀辛金作合,去杀留官,格局取清,此为阴干用官,见伤官不忌七杀大运。但阳干则另当别论,官杀例,如甲木以辛金为官,以庚金为杀,以丁火为伤官,如果用官而又见伤官者,若行庚金七杀大运,丁火既可制庚,亦可伤辛,所以阳干日主,用官见而见七杀者,行伤官则为去之不净,不如用劫财乙木,合杀为宜。至于命带食神,再行杀运,又当别论。如甲木以辛金为官星,以丙火为食神,以庚金为七杀,如果命中有食神,行七杀运,而丙火则合辛金官星,不去制七杀,为去官留杀之格,则要以印统化杀为佳。若是阴干,如乙木用庚金为官,以辛金为杀,以丁火为食神,如果命带食神,行七杀大运,食神在制杀的同时,官星亦能受伤,所以阴干用官带食神,行七杀运则忌,如果要有印统化官杀,同时制食神,亦可。

以官星为用者,本忌伤官,而带杀所以不忌者,官杀混杂中如,《子平真诠》解释说,用官带杀,行七杀运,如果原命局有劫财,劫财则可以与命中七杀相合,去杀留官,则可行对运;如甲木用辛为官,有乙木,原局带七杀庚金,则乙与庚合,行财运则可生官,但最忌再见七杀。若再见七杀,仍为官杀混杂。如果是阴干用官而带杀,见伤官则可以与七杀相合,亦为去杀留官。女命官杀混杂与男命官杀混杂又有区别。

如乙木以庚金为官,以辛金为七杀,丙火为伤官,若行丙火伤官大运,与原局七杀辛金作合,所以伤官运可行,财运亦可行,但不可行印统大运。因印经可以去伤官,七杀不能再与伤官相合,失去伤官合杀留官的作用。至于原文所说,身旺,印经亦可行,初看似以为不妥,本以身旺,为何要再行印授大运呢?徐乐吾的解释是有其道理的,他说身旺本不宜用印,然而用劫财合七杀者,七杀有时并不一定能够合去,即使身旺,官杀两见终为不佳,所以借用印经化杀,亦为不得已而用之。但在任何情况下,用官,不论四柱配合如何,决无再见七杀之理。而用伤官合杀者,也不能再见偏印,来神可以制伤,失去伤官合伤之用,破伤官合杀之局,同为破格,决不可取。以上就是什么是官杀混杂?官杀混杂为什么为正官格之大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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