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礼》中“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婚龄是上限还是下限?
文:枯木
大家都知道现今我们国家男女结婚有法定婚龄限制,2020年5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和被废止的《婚姻法》相比删除了“晚婚晚育应予鼓励”,一些人提议的降低婚龄并没有被采纳。
追溯历史记载,过去每个朝代对于婚龄都有一定的限制,有的是上限,有的是下限,有的上下都有限制,这和当时的历史背景以及风俗习惯有关。本文就西周时期的法定婚龄进行简单探讨,其他朝代我们下文详谈。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礼仪之邦,在西周时期,各种法律和礼仪制度就相当完备。其中对礼法礼仪的阐述,主要以“三礼”即《周礼》、《仪礼》、《礼记》为最权威的记载和解释,《周礼》为西周初期周公制定,偏重政治制度;《仪礼》为春秋战国时期礼制汇编,偏重行为规范;《礼记》为西汉礼学家戴圣所编纂,则偏重对具体礼仪的解释、论述。
西周时期关于婚龄的描述,在《周礼·地官司徒·媒氏》中有详细规定:“媒氏,掌万民之判。凡男女自成名以上,皆书年月日名焉。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凡娶判妻入子者,皆书之。仲春之月,令会男女,於是时也,奔者不禁。若无故而不用令者,罚之。司男女之无夫家者而会之,凡嫁子娶妻,入币纯帛无过五两。”
不过,对于这段话的理解,却有不少争议。那就是关于“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中的年龄是上限还是下限?如今有的人认为是下限,那就是男子30岁女子20岁才能结婚。当然,大多数学者认为是上限。为了让诸位更清晰了解,下面我们就把全文简单解释一下。
西周时期,管理登记婚礼的官员为“媒氏”,即“媒氏,掌万民之判”, 《周礼·地官司徒·叙官》中有:“媒氏,下士二人、史二人、徒十人”。那么,媒氏是什么官?西周宗法制度阶层鲜明,《左传·桓公二年》记载:“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因而官职大致为天子、诸侯、卿、大夫、士五个贵族等级。其中,士分为上士、中士和下士,可以看出,在西周时期管理百姓婚姻的为最基层的下士,如同今天的民政局下面婚姻登记处的科长。
“万民之判”的“判”,东汉经学家郑玄注:“判,半也。得耦为合,主合其半,成夫妇也。”意思是媒氏掌管男女结婚判和。“凡男女自成名以上,皆书年月日名焉。”中的“成名”,《礼记·内则》有记载“三月之末,择日剪发为鬌,男角女羁,否则男左女右”,“父执子之右手,咳而名之”。大意为小孩三个月后,择吉日为其剪发定名(古代小孩生下三个月父亲不见,三个月后才见,“咳”为“含笑”的意思),然后报给媒氏,媒氏记录孩子的姓名以及出生年月日。
“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这句话是争议焦点,认为是年龄下限的解释为:“男子三十岁才可以娶妻,女子二十岁才可以婚嫁”,而认为是上限的解释为:“法律规定,男子三十岁必须娶妻,女子二十岁必须婚嫁”。那么,哪一种解释才符合事实呢?
其实,春秋末期孔子就已经解释过了,这在《孔子家语》中有详细讨论。不过因为据宋代儒家考据,认为《孔子家语》是曹魏时期经学家王肃的伪作,因而一直没有得到重视,所以很多学者借鉴参考。然而在1973年和1977年,国内陆续出土了不少西汉时期竹简,其中不少内容和《孔子家语》相近,从而证实《孔子家语》确系汉代以前著作,很有可能就是孔子和弟子的作品,因而其研究价值重新得到重视。
在《孔子家语·本命解》一章中,鲁哀公问于孔子曰:“男子十六精通,女子十四而化,是则可以生民矣。而礼、男必三十而有室,女必二十而有夫也,岂不晚哉?”看来鲁哀公也认为,如果按照男子三十女子二十才结婚的规定是不是很晚?
孔子说:“夫礼言其极不是过也。男子二十而冠,有为人父之端;女子十五许嫁,有适人之道。于此而往,则自婚矣。”大意为《周礼》中的婚龄是“顶点”(极)而不是“超过”的意思,结合上下文,孔子认为,男子二十岁成人后,(心智成熟,可以教育子女),因而就可以结婚,成为人父,二十岁是结婚的开端;女子十五岁以后(十四而化),有了生育能力,可以嫁人。因而从男子二十岁女子十五岁以后,就可以结婚。
如果说《孔子家语》中孔子的解释感觉还不透彻,我们接着看下文“凡娶判妻入子者,皆书之”。其中的“判妻”,郑玄认为是“嫁女”,清人江永认为是“娶人所出之妻”,笔者赞同郑玄,因为“判”本意为“半”,判妻为“得耦而合”。“入子”同样有两种解释,郑众认为是“嫁女”,郑玄认为是“容媵侄娣不聘之者”,意思是并非妻子而是陪嫁的媵妾,笔者同样赞同郑玄(原因下面解释)。这句话的的大意就是,不管是结婚嫁女,还是陪嫁的媵妾,媒氏都会记载下来。
“仲春之月,令会男女,於是时也,奔者不禁。”这句话的意思是“仲春时分,此时男女私下来结合(不通过媒氏),不算违反法令”。其中“奔着”现代有不少人随意解释,只看字面意思解释为“野外媾和”,其实是不对的。“奔者”指的是“私奔”,也就是没有通过媒氏,两人私下来结合,这在当时如果不是节令时期,是要受到法律惩罚的。
因为古人认为,仲春是万物萌生季节,《礼记·月令》:“是月也,玄鸟至。至之日,以大牢祠于高禖,天子亲往,后妃帅九嫔御,乃礼天子所御。带以弓韣,授以弓矢,于高禖之前。”“禖”同“媒”,“高禖”为管理婚姻和生育之神,古人在上巳节(春分左右,玄鸟至),帝王和后妃们都要到郊外祭祀,祈求子孙兴隆。因而此时男女如果不通过媒氏私下来结合,那么符合时节月令,古人顺应万物自然,因而不予惩罚。
不过,对于“奔者”,待遇却不一样,虽然于法允许,却被人认为不道德,因而女子经常被看不起。《礼记·内则》规定:“聘则为妻,奔则为妾”,意思是经过媒氏的婚姻,女子可以谓妻子,如果是私下来结合,就只能是媵妾,不过最后都要在媒氏那里登记在册。这就解释了上面为何“入子”为媵妾的原因。
这里顺便说句题外话,《史记》记载孔子是父亲叔梁纥和其母亲颜徵在“野合而生”,于是有人解释是在野外媾和所生,这也是错误的。其实,很有可能叔梁纥和颜徵在的婚姻是没有经过媒氏允许的“奔者”,因而颜徵在只能是“妾”,叔梁纥死后颜徵在母子很可能被驱逐出门。
这就是为何《史记》中有“丘生而叔梁纥死,葬于防山。防山在鲁东,由是孔子疑其父墓处,母讳之也。”颜徵在都不知道叔梁纥的墓葬处。还有孔子长大后,鲁国贵族季氏大宴宾客,孔子却被阳虎驱赶,说“季氏飨士,非敢飨子也”,按说孔子应继承“士”的身份,却不被认可,因而很有可能和其父母没有经过媒氏结合的原因所在。当然,还有其他解释,这里就不赘述。
紧接上文,“若无故而不用令者,罚之”句完全可以说明问题。所谓的“故”指男女出现意外丧葬之故,如《礼记 杂记下》规定:”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可以嫁子;父小功之末,可以冠子,可以取妇;己虽小功,既卒哭,可以冠、取妻;下殇之小功则不可。”这句话的意思是“若是没有其他缘由,违反法令(不结婚)者,要受到惩罚”。从这句可以看出“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是指的上限,因为如果是下限,男的超过30岁,女的超过20岁才可以结婚,就没有上限(直到死亡),这样使得惩罚无法进行,因而只能是下限。
“司男女之无夫家者而会之,凡嫁子娶妻,入币纯帛,无过五两。”这句同样可以佐证,那就是针对超过年龄没有结婚的男女,以及鳏寡之人,让媒氏司察进行强制婚配。最后还规定,结婚的聘礼,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其中“五两”指的是布帛的数量而不是钱币,《礼记·杂记》曰:“纳币一束,束五两,两五寻”,“五两,十端也”, 每端在西周为二丈(有说一丈六),大致为丝织布60米左右。
以上就是《周礼》中关于结婚年龄的解释,其实佐证很多,诸如《礼记·内则》有:“十有五年而笄,二十而嫁;有故,二十三年而嫁。”意思是女子十五岁及笄就可以嫁人,最晚到二十岁,如果有丧葬等其他缘故,最晚可以推迟到二十三岁。因而可以看出“男三十女二十”是结婚上限而不是下限。
再如《孔子家语》有“孔子三岁而叔梁纥卒,葬于防。至十九,娶于宋之亓官氏,一岁而生伯鱼”,孔子十九岁结婚。又如《国语·越语·勾践灭吴》记载勾践为了富国强兵,“令壮者无取老妇,令老者无取壮妻。女子十七不嫁,其父母有罪;丈夫二十不娶,其父母有罪。”可见在春秋战国时期男女结婚年龄还是偏早的,往往没有确切的下限,而是有上限限制,超过年龄不结婚,都会受到惩罚。
综上所述,西周时期到春秋战国时期,男女法定结婚年龄上限最高为男子三十岁,女子二十岁,对于下限一般没有规定。不过从历史记载来看,一般男子在十七岁、女子十五岁左右就可以结婚(依据《孔子家语》:“男子十六精通,女子十四而化”)。这主要是当时诸侯争霸,各诸侯国为了强国,需要大量的百姓劳力来充实。再加上古代医疗不发达,百姓寿命较短,为了传宗接代繁衍子孙,结婚年龄偏早也是事实造成的。
西周以后,其他朝代的法定结婚年龄是多少呢?限于篇幅,我们下文详谈。
(未完待续)
(以上插图与文章无关)
2021/11/3榆木斋
主要参考文献:
《周礼·地官司徒·媒氏》
《周礼·地官司徒·叙官》
《礼记·月令》
《礼记·内则》
《礼记·杂记》
《国语·越语·勾践灭吴》
《孔子家语·本命解》
《史记·孔子世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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