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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讯 记者蒋琳 “制止滥用人脸识别技术行为,让公众不再为自己的‘脸面’担忧。”3月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说道。

从审理人人脸识别第一案、出台人脸识别司法解释到惩治网络黑灰产业链犯罪,最高法从不同层面推进了多项工作。但人脸识别技术安全漏洞的存在以及其“易破解”的特征,依然令公众充满担忧。南都人工智能伦理课题组去年底发布的《人脸识别应用场景合规报告(2021)》显示,约48%的受访者认为人脸识别有被滥用的趋势。

对此,今年两会期间,多位代表委员建议向公众普及常见的违法人脸信息使用情形及侵害维权途径,提升公众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并加强对使用人脸识别系统、收集人脸数据的单位的监管,还要加大对涉及人脸识别犯罪的刑罚处罚力度。

人脸识别第一案推动生物识别信息特别保护制度

周强介绍最高法2021年主要工作时表示,最高法出台了人脸识别司法解释,制止滥用人脸识别技术行为,让公众不再为自己的“脸面”担忧。审理人脸识别第一案,明确人脸识别技术应用范围,守护公众重要生物识别信息安全。

去年7月,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明确在宾馆、商场等场所违法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属于侵害人格权益的行为。

此前多位专家对南都记者表示,《规定》是立法之前的一次大胆探索——它不只是对某部法律的条文的细化解释,而是在各级法院审理大量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案件的基础上制定的审判指南。

而最高法工作报告提到的“人脸识别第一案”,正是国内最具代表性的一起人脸识别相关案件——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特聘副教授郭兵诉杭州野生动物园一案。

2019年10月,因为不愿意在入园时被强制刷脸,郭兵将杭州野生动物园所属的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法院一审、二审支持了郭兵的部分诉求,包括赔偿郭兵损失并删除其面部特征信息和指纹识别信息,认定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单方面将指纹识别入园变更为人脸识别入园构成违约。去年5月,郭兵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希望认定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故意隐瞒其他入园方式诱导年卡用户接受指纹识别、人脸识别入园,收集用户面部特征信息的行为存在欺诈。

“该案是数字经济背景下人脸识别纠纷第一案,裁判结果兼顾个人信息保护与数字产业发展,对推动完善我国生物识别信息特别保护制度具有积极作用。”最高法工作报告写道。

自此,类似的案例在全国范围内不断涌现,涉及场景也不再局限于公园,而是拓展至小区、商场等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诸多场景。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场景都被《规定》涵盖在内。

比如去年8月,因不满物业公司未公示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强制“刷脸”,湖南一位实习律师对其所在办公楼的物业提起诉讼,目前法院已立案受理。

去年10月,浙江理工大学学生小涛发现杭州湖滨银泰in77商场的MCM门店外安装了人脸识别抓拍摄像头,消费者只要到店,就会自动被抓拍并注册为会员,而商家通过将人脸信息与消费行为结合分析,进行精准营销。他认为,商场及门店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处理其人脸信息,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代表委员建议原则上不再上架换脸游戏类App

人脸信息作为个人敏感信息,极易使受害人蒙受财产损失,因此遭到诸多黑灰产觊觎。最高法工作报告提到,最高法严惩利用恶意程序、钓鱼欺诈等形式非法获取个人信息,审理“颜值检测”软件窃取个人信息案, 惩治网络黑灰产业链犯罪。

2020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制作一款具有非法窃取安装者相册照片的手机“黑客软件”,发布于暗网论坛售卖,并伪装成“颜值检测”软件发布于论坛提供免费下载,窃取安装者相册照片共计1700余张,其中部分照片含有人脸信息、自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100余条公民个人信息。

与“颜值检测”软件原理类似的,还有“AI看相”类App。尽管很难知晓App背后的数据流向,但南都记者实测发现,多款“AI看相”App都未尽到向用户告知人脸数据会被如何收集使用的义务。

被测的八款App中,无一对获取人脸数据进行单独告知。其中,“测脸型”和“面相大师”未在App内单独提供除开屏外的隐私政策说明功能。而“AI算命”“面相占卜专家”“真颜检测”三款未在隐私政策中提及App会收集、使用用户的人脸数据。

南都记者梳理发现,2022年全国两会上,多位代表委员带来进一步规范人脸识别应用的建言。

全国政协常委、民建中央副主席、上海市政协副主席周汉民直言,小区强制收集人脸信息的做法有悖个人信息保护法。“在法治日渐完善的背景下,仍有部分小区存在这一情况,说明我们在落实(法律)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

他表示,一方面,要出台配套措施,加强监管,明确落实的执行机构、监管流程等操作细节。另一方面,要提升民众的法律意识,建议以典型案例为抓手,如杭州的“人脸识别第一案”就起到了以案释法的效应。

“随着人工智能的广泛运用,人脸识别技术的频繁使用是不可阻挡的趋势。但是,人脸识别技术安全漏洞的存在以及其‘易破解’的特征,决定了涉人脸识别数据的犯罪在今后很可能有增无减。”对此,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认为,需要认真考虑刑法的准确规制,以及刑事政策和相关监管措施、大数据公司自律的相互协调问题。

他建议,个人层面,应增强个人信息尤其是人脸识别信息的保护意识,对个人照片、人脸视频等坚守“非必要不提供”的立场;行业层面,对于小区、地铁等使用人脸识别系统的单位,应建立特别严格、完善的人脸识别信息管理、调用、处理机制,且原则上不能再批准换脸游戏类App;司法层面,应当加强对网络公司收集人脸数据的监管,加大对涉及人脸识别犯罪的刑罚处罚力度。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也指出,人脸识别信息保护方面还存在监管体系待完善,保护维权意识匮乏,维权途径短缺等问题。

“目前在人脸信息领域的社会共同治理和公民私力救济的参与仍受到较大的限制。一方面,与人脸信息保护相关的法律普及力度较低,民众人脸信息保护缺乏意识;另一方面,现有的维权途径较少,仅可依赖不定期的公检法对非法事件进行打击,社会常设性的人脸信息保护部门仍处于缺位状态”。

因此,皮剑龙建议,行业自律层面,应组建行业协会,建立分级管理制度,由该协会负责人脸数据使用的审批同意、维权保护、技术培训等业务;打造“采集-储存-使用-销毁”一体化监管体系,确保人脸信息安全。社会层面,要进行个人信息保护法及《规定》的宣传教育,向公众普及常见的违法人脸信息使用情形及侵害维权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