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王玉晴、朱桐辉)近日,南开大学法学院“煦朗刑事司法讲坛”第六期在123报告厅举行。讲坛邀请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委员会主任、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黄云律师,围绕“如何对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及电子数据质证”进行了一场深入的专题讲座。
本次讲坛由法学院朱桐辉副教授主持,天津市法学会诉讼法学分会理事、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杨磊律师,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河北区分所田苗苗主任担任评议人。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检察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警察学院教师、南开大学法学院教师及本科硕士学生近五六十位法律人参与了本次讲坛。
讲座伊始,黄律师首先说明之所以选择质证作为本次讲座的主题,是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很多辩护律师忽视法庭质证环节,鲜少提出甚至不提出有效的质证意见,所以有必要重申质证在法庭辩护中的重要价值,并且结合自身办案经验分享一些重要的质证方法和技巧。
首先,黄律师分享了对物证的质证要点:
第一,要审查物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比如经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的物证,是否附有相关笔录或者清单;对物品的特征、数量、质量、名称等注明是否清楚。
第二,要审查物证是否为原物,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与原物是否相符。对于该点,黄律师分享了其经办的两个案件加以说明。第一个是走私巴西龟案,该案侦查人员共查获走私巴西龟数十只,但仅拍了5张照片作为物证,黄律师作为辩护人指出该案证据不足,仅有的5张照片不足以证明全部乌龟的品种和数量,故请求控方出示原物,但经调查发现所有乌龟已不复存在,物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存疑,所以法院最后采纳了黄律师的辩护意见。第二个是抢劫杀人案,该案是在芦苇荡里发现一具女尸,由于案发当晚下了一场暴雨,多数证据都被破坏,只在距女尸28米处发现一个苹果,经提取苹果上的唾液加以检测锁定了被告人,尽管被告人供述了其抢劫杀人的罪行,但黄律师认为本案的关键证据——“苹果”存疑,一方面侦查机关未对苹果的氧化时间和杀人时间加以比对,另一方面由于苹果保存不善已经腐烂所以无法再次鉴定生物检材。最后,经过黄律师的辩护,为被告人打掉了抢劫罪,最终获得轻判。
第三,要审查物证在收集、保管及鉴定过程中是否受到破坏或者改变。以毒品犯罪案件为例,应关注在提取、称重程序中是否存在混合包装、称重的情况,该方面尤其应注意结合视频资料进行审查,并举出了自己承办的案件,说明了此种方法的有效性。
第四,要审查物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并举出了自己质证成功的典型案例。此外,黄律师还以快播案为例,特意强调了对电子数据要进行双重质证,即对其外部载体和内部数据进行双重鉴真,并且他认为对于电子数据,应同样强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
其次,黄律师分析了对书证的质证要点:
第一,书证的收集、来源、是否为原件等方面的审查与物证基本类似。对此,黄律师分享了一个行受贿案件,该案唯一能够证明行贿数额的书证,为多年前会计陈某所写的一张1900万的纸条,但经黄律师调查发现陈某身份存疑,曾经的陈某和如今的证人陈某某姓名、出生年月、乃至身份证号都不符,因此很难认定该书证的真实性。
第二,关于一些特殊的书证,在审查时更注意。比如,对合同类书证,应注意审查签订时间,权利义务内容、履行条件及先后履行顺序,以判断与涉案事实是否相互矛盾或是否有关联,从而质疑其关联性。再如,对发票、收据类书证,应注意审查时间、金额、签名、资金方向等信息,并结合其他证据进行比对,审查是否存在相互矛盾之处,进而质疑其客观真实性。此外,对于一些复杂的经济犯罪案件,往往存在大量的书证,所以应当对其进行仔细而全面的审查,以找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
再次,黄律师介绍了对鉴定意见的质证要点:
第一,要审查鉴定聘请书、委托书,尤其应重视委托书委托事项与鉴定文书鉴定事项的对比,以判断是否有超出或遗漏的委托事项。这样也能及时发现那些故意隐瞒对控方不利鉴定结果的做法。
第二,要审查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是否具备法定资质。
第三,要审查送检材料、样本的来源是否清楚,数量是否达到比例标准。对此,黄律师分享了一件环境污染案,该案的污染垃圾多达4千吨,但送检样本仅为5份,不符法定要求,样本数量过少,这会直接影响鉴定意见的科学性。
第四,要审查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是否具有一致性。对此,黄律师分享了一件香港警察贩卖毒品案,本案扣押时记载的毒品数量为200克,但鉴定文书上写的却是收到了215克,不排除鉴定过程中样本遭到了人为的破坏或者送检样本与扣押样本并不同一的发生,法院对此质证意见高度重视,取得了良好效果。。另外,黄律师还提到了念斌案,本案是因为专家辅助人对毒物的质谱图提出了关键性的有理有据的质证意见,所以念斌才被无罪释放。所以,黄律师也借本案强调,对某些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证据,应主动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发表质证意见,从而更好地发挥辩护效果。
第五,要注意区分《鉴定书》和《检验报告》,两者本身的效力并不相同。
复次,黄律师介绍了对电子数据的质证要点:
即需要从电子数据的来源、完整性、取证形式、客观真实性、与其他笔录类证据比对、见证人签名这六个方面进行详细审查。
最后,黄律师高度总结了四项针对全案证据的综合审查方法:
一是审查证据的关联性,排除明显与案件无关的证据;二是审查证据的真实性,运用比对法排除虚假的证据;三是审查证据的合法性,排除不具有证据资格的非法证据;四是审查证据充分性,以判断是否达到证明标准。此外,黄律师还分享了关于律师如何调查取证的几点心得体会,比如,律师调查取证应当按照程序规范谨慎展开,在询问证人时应至少有两人在场,并且要同步录音录像,如遇不便,应主动申请法院、检察院调取证据等。
在互动环节,朱桐辉老师高度赞扬了黄律师细心、负责的敬业精神,称其曾经为了查明案情,在案发现场观察了6小时之久,从而发现证人说谎,搜集到了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另外,朱老师还对黄律师先前分享的“苹果案”发表了个人看法:本案被害人尸体与被告人之间的联系,只有被告人的口供和沾有被告人唾液的苹果,公诉人一方面声称是因为暴雨的冲刷所以没有搜集到其他证据,但另一方面却在现场提取到了苹果上的唾液,这可能是不符合逻辑的。
杨磊律师则提出要学习黄律师在质证中对比对方法的善用,对同一份证据、同类证据以及不同类证据都应做详细比对。
田苗苗律师对于黄律师的分享也感同身受,并借此告诫同学们要培养认真仔细的方法和态度。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的李红霞检察官提到像黄律师这样优秀的律师会促使检察官的成长,对于公诉人而言,辩护人能力和素质的不断提高,一方面是压力,另一方面也是激励。
行通律师事务所的王建新律师,也是前津南区法院的一名法官,分别从律师和法官的视角谈了对证据审查标准的不同之处。
行通律师事务所的胡春梅律师分享了正在办理的一件敲诈勒索案,并就该案电子数据的质证问题发表了重要所得,她不怕麻烦仔细核对全案众多的电子数据后发现了有力证据,证明了被告人并不是微信敲诈勒索的“主人”。
法学院王鹏老师则提到法学院的学生现在普遍欠缺这种实务性的学习,能与黄律师这种实务界人才进行互动交流,对法学院的师生来说是一次宝贵的机会。
最后,主持人朱桐辉老师对黄云律师的精彩讲授进行了感谢。他的真知灼见让讲坛的参与者对刑事证据的辩护方法与技巧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和学习,受益匪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