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6年粉碎了“四人帮”,结束了长大十年的"文化大革命”,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全会做出了把全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决定了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八字方针。在十一届三中全会的指引下,金融机构得到了恢复,金融的地位和作用得到了加强,金融组织机构也获得了巨大的发展。整个金融事业发生历史性的转折。
1978年12月,国务院决定,为了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恢复中国农业银行,确定中国农业银行为国务院直属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代管。
1979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分设出来,并成立国家外汇管理总局,由中国人民银行代管。1982年,国家外汇管理总局改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划归中国人民银行直接领导。1983年9月,中国银行作为国家的外汇专业银行,独立行使职权和进行业务活动,实行企业管理和独立核算。
1983年1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成为国务院直属局级经济组织。之后,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的信贷计划纳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信贷体系,业务上受中国人民银行领导。
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成立中国人民银行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并同时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与专业银行业务上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从而使中国的金融体制改革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在中国人民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同时,国务院决定成立中国工商银行,作为国务院直属局级经济实体。承担原中国人民银行所担负的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1984年,中国工商银行正式成立并营业,
1986年,重新组建了交通银行,确定了交通银行作为综合性银行过行改革实验,在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下,执行国家统一的金融方针、政策、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恢复后的交通银行总管理处设在上海。
在逐步强化中央银行职能作用,完善国家专业银行体制的同时,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非银行金融机构有了较快的发展。1983年9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为国务院局级经济实体,独立行使职权和进行业务活。在这期间,农村信用合作组织得到了加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各地陆续建立了信托机构,发展了城市合作组织,并改革了农村信用合作社。到1987年,我国已经初步行成了一个以中央银行为领导,国家专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体系。截止1989年底,全国金融机构有159250家,职工1970000多人。
随着改革开放方针在金融工作中的贯彻实施,我国对外金融业务也有了很大的发展。1980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恢复了我国的合法席位;1986年,正式加入亚洲开发银行;1987年,加入东南亚澳新中央银行组织。国际间的金融业务交往得到了加强。与此同时,中国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海外的金融机构也有了较大的发展。近年来,国外金融机构在华的金融业务也有了较大的发展,截止1990年10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共有31家外资银行在华设立分行,209个金融机构在华设立代表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还建立了一批中外合资的银行、财务公司。金融机构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使得金融工作对经济运行的调节作用越来越显著,从而有效地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